朔望之辰。大眾雲集舉讚。當出位佛前上香。展具三拜。至維那祝白。亦出位展具三拜。復至韋馱四處。禮亦如之。除有事別出。則庫司代職。  凡遇常住齋供時。當佛前舉香展拜。除有事。庫司代職。  凡遇常住齋茶。當與知客拜請住持。除有事。庫司代職。  每夜開小靜後。到庫房。同知客直歲營辦。議行明日之事。  常住所有田庄山界。苗租書契等。須收拾安放庫房。隨時照管。  田園播植收種。宜及時催趲司田園者。  本寮所有常住什物。宜私自登簿。以便查考。  退職日。將本寮所有什物。并各項書契等。照簿簡點分明。交與新監寺掌管。毋得溷亂。
  已上數條。當職者。各宜臨事覺察。攙先行之。毋待方丈頻為口囑可也。或有欵數不週。惟冀隨時體諒。此諭。
 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。

  維那須知

  維者綱維。華言也。那者梵語。此云悅眾也。又聲論以次第翻之。謂能知僧事次第也。是故膺其任者。必恪守繇來已然之規。而眾乃可不紊。若夫圖安玩法。矯眾自矜。其何以克當哉。因立數條。端為本職龜鑑。庶後繼者。亦得依而行之。而無虞敗事云。
  行事要公正寬和。毋恃職過威以凌眾。  凡事照顧堂規。毋自己懶散嬉戲以導眾。  凡事可以權變隨宜者。毋死執。  堂眾存心不等。當善為調度約束之。毋致互相怨諍。  或有眾小犯於我者。毋故懷忿藏私。必革其單而後已。除大事。議稟處置。  堂眾有病。須照顧。  堂眾告假出入。宜審實。  結制須整肅堂規。毋縱眾懶散。各處閑談。并看閱文書等。  堂眾行事。具載堂規。有小可初犯者。面囑之。不用白眾。  有屢犯堂規動眾者。當稟白方丈處置。不得苟留。  有犯堂規動眾者。當會議舉出。聽板首理斷。如板首闕職。則自己隨輕重量情罰之。  凡舉眾。聽板首理斷。先已議定。毋臨時執意。互相亢凌。  於板首書記等。須體諒相尊。同心恊力為貴。毋恃職藏私。以致大小不平者。  凡事要同板首副悅商量。毋縱意而行。以致失睦。  堂外頭首執事。各各相通。毋自別戶分門。妄生彼此。  堂內香燈侍者。宜體悉善用之。毋恃職欺凌。以致輕心告退。  凡方丈所囑大小事務。行之果否。當回覆。  凡遇年節朔望。請住持上堂。先於日前下午。開小靜後。令侍者各寮白諸頭首。聚會同上方丈。及住持出。知事上香畢。齊展拜。白云。明日(某節某旦)請和尚上堂。次早再請亦如之。但不必白也(如係施主設齋。知客各處送禮說明。諸頭首自隨時應候。至明日再請。恐或有事忙地隔。不聞開小靜者。須令侍者。到寮白之為當)。  住持登座。舉讚白椎。自有定例。毋越次。  期內初逢十日。上午開小靜後。令侍者各寮白諸頭首。請住持當晚小參。已後亦然。除住持回覆免請者。  凡遇齋茶。當領眾同諸頭首。向住持作禮三拜。然後歸位。  凡遇十四三十晚。課誦畢。當領眾禮拜方丈。  朔望之辰。舉讚祝白。照依舊例。毋越新逆眾。  朔望雲集時。唱名三拜。當依次。毋得混亂。如某執事闕職。亦須唱過。不可失也。  朔望雲集畢。當領眾禮方丈。各處巡寮。如寺廣事煩。難以周遍。則散期時不巡寮亦可。  各事輪牌。板首不在其數。如輪流堂眾。照依名次。毋偏重。除病告假者。  早晚課誦勿失。並二時齋粥赴堂。除有事別論。  定香。宜隨時酌量。  單薦。要及時普眾處置(如四月十月之間。打晒增減是也)。  單帳有破壞者。預白庫司置辦。然後請眾收葺。  供儀。收積以公眾用。  堂眾名數。及出入告假。當上板記定。以便查考  有事不得隨眾。當令副悅知之。如係公務隔日者。宜白眾告假。  凡遇剃頭日期。於上午開小靜後。令侍者先請板首。然後照位次輪流。毋混亂。  凡遇浴期。諸頭首浴畢。然後照班輪出。毋混亂。  凡眾進堂。及失板等。當令侍者引禮方丈。各處巡寮。如齋粥二時失板。就本堂問訊。  住持入堂。宜肅眾。  尊客入堂。當出位立西邊。相見作揖。以存大體。  堂內所有物件。如係香燈侍者照管者。當囑之。毋致損失。  退職日。或有物件及供儀等。當簡點分明。交與副悅眾代管。
  已上數條。當職者。各宜臨事覺察。攙先行之。毋待方丈口囑可也。
  或有欵數不週。惟冀隨時體諒。此諭。
 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。

  副寺須知

  古規曰庫頭。今諸寺稱櫃頭。北方稱財帛。其寔皆此一職。葢副貳都監寺分勞也。副寺之職。貴乎出納公平。若夫儲畜常住。減尅眾僧。則非所以護眾矣。
  因立數條。端為本寮龜鑑。庶後來登職者。亦得依而行之。而無虞敗事云。

  掌常住錢銀。出入切記隨時上曆。至每月十四三十晚。令庫子預備椅桌茶菓。請方丈及頭首到寮。結筭每日用出若干。收入若干。除用外寔存庫若干。筭畢。書記登簿。僉單。或方丈不出。廼同監寺知客呈方丈。
  至一年終。又總結筭每月用出若干。收入若干。除用外寔存庫若干。筭畢。登簿繳單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