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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-成唯识论观心法要-明-释智旭-第7页

毫忽未尽。仍名有漏。故大佛顶经云。现前虽成九次第定。不得漏尽成阿罗汉。皆由执此生死妄想。悞为真实。正谓此也。此且约俱生我执言之。若夫大小不定之戏论。即离俱非之谬谈。则是分别所起。名为见惑。此惑不除。终成凡外。是故欲为佛弟子者。先须向此论文。随义观察。必使我执。荡然不萌。方于佛法有造修分。其或不然。纵令持戒。坐禅。广学。博问。我见未伏。只成附佛法之外道而已。可不畏哉。
(庚)二破法执二。初总问征起。二正破诸执。(辛)今初。
如何识外实有诸法。不可得耶。外道余乘所执外法。理非有故。
(辛)二正破诸执三。初叙破外小所执。二立量以显唯识。三结判俱生分别。(壬)初中二。初破外道。二破余乘。(癸)初又三。初假问征起。二别破十三家。三总破四句。(子)今初。
外道所执。云何非有。
(子)二别破十三家五。初破数论。二破胜论。三破自在天等八论。四破二种声论。五破顺世师论。
(丑)初又二。初叙执。二破斥。(寅)今初。
且数论者。执(神)我(之性)是思。受用萨埵。刺阇。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。然(此)大等(二十三)法。(以萨埵等)三事合成。是实非假。现量所得。
萨埵。此翻有情。亦翻勇。亦翻贪。刺阇。此翻尘坌。亦翻微。亦翻嗔。答摩此翻闇。亦翻黑。亦翻痴。彼计冥初自性。即萨埵。刺阇。答摩三事。能成一切诸法。自性初生大。亦名觉慧。觉生我慢。慢生五微。亦名五唯。一声。二触。三色。四香。五味也。五唯生五大。一空。二风。三火。四水。五地也。五大生十一根。一耳。二身。三眼。四鼻。五舌。(名五知根)。六语具。七手。八足。九小便道。十大便道。(名五作业根)。十一肉团心。(名平等根)。此二十三法。皆第二十五神我之所受用。
(寅)二破斥二。初正破。二结非。(卯)初中七。初破所成不实。二以能所互破。三以体用互破。四破三合成一。五约合不合破。六破各有三相。七破所成无别。(辰)今初。
彼执非理。所以者何。大等诸法。多事成故。如军林等。应假非实。如何可说现量得耶。
量云。彼执所生大等二十三法。是有法。应假非实宗。因云。萨埵等多事成故。喻如军林。
(辰)二以能所互破。
又大等(二十三)法。若是实有。应如本(萨埵等三)事。非(待)三(事)合成。(又)萨埵等三。即大等故。应如大等。亦(待)三(事)合成。转变非常。为例亦尔。
由彼妄计能成三事。即所成大等二十三法。故以能所互相破夺之也。言转变非常。为例亦尔者。三事是能成。故彼许能转变。大等是所成。故彼许为非常。然彼谓能成。即是所成。则本事既能转变。大等亦应能转变矣。大等既属非常。本事亦应非常矣。
(辰)三以体用互破。
又三本事。各多功能。体亦应多。能体一故。三体既遍。一处变时。余亦应尔。体无别故。
三本事各多功能者。谓能造二十三法故也。故以体从能。则体亦应多。以功能与体性。是一而不相离故。若谓三事之体。徧于二十三法。故非多者。则三体既遍。三能亦遍。一处变为二十三法之时。余处亦复应尔。各顿变起二十三法。以体既遍。则彼处此处。更无别故。
(辰)四破三合成一。
许此三事。体相各别。如何和合共成(大等)一相。不应(未合是三)。合时变为一相。(以合时之体)。与未合时。体无别故。若谓三事体异相同。便违己宗体相是一。(三事之)体应如(大等之)相。(则亦)冥然是一。(大等之)相应如(三事之)体。(则亦)显然有三。(此则应云一合成一。或云三合成三)。故不言三(事和)合(共)成(大等)一(相)。又(本事之)三是别。大等(俱三所成)是总。(汝执)总别(皆是实法。是)一(类)故。应非一三。
先正破。次若谓下。破转计。言违已宗者。彼计萨埵相即萨埵体。乃至答摩相即答摩体故。又三是别下。更约总别破。言应非一三者。总应如别。是三非一。别应如总。是一非三也。
(辰)五约合不合破。
此三变时。若不和合成(色等)一相者。(则)应如未变(时一般)。如何现见是一色等。若三(事)和合成一相者。应失本(未变时三事)别相。(相失则)体亦应随失。
先破不合。次若三下。破合也。
不可说三。各有二相。一总。二别。总即别故。总亦应三。如何见一。
此破转计也。恐转计曰。萨埵等三。各有二相。一总。二别。因别相故。未合是三。因总相故。合时见一。今破之曰。不可说三。各有总别二相。假令三法各有二相。而萨埵上之总相。非刺阇。答摩上之总相。乃至答摩上之总相。非萨埵刺阇上之总相。是则总即别故。总亦应三。如何现见是一色等耶。
(辰)六破各有三相。
若谓三(事之)体。各有(萨埵等)三相。(但以)和(合)杂(沓而)难(了)知。故(唯)见(是)一者。既有三相。宁见为一。(又三事既平等各有三相)。复如何知三事有异。(又)若彼一一(事)皆具三相。应一一事(即)能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