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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-成唯识论观心法要-明-释智旭-第6页

而非性境。故今结成唯识所变。识外决无实我也。二立量以显唯识竟。
(壬)三结判俱生分别二。初结属二种。二判其有无。(癸)初结属二种。
然诸我执。略有二种。一者俱生。二者分别。俱生我执。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。恒与身俱。不待邪教及邪分别。任运而转。故名俱生。此复二种。一常相续。在第七识。缘第八识(之见分以为本质。随即变)起(第七识)自心(中之影子以为)相(分。遂妄)执为(内可)实我。二有间断。在第六识。缘(第八)识所变五取蕴相(之)或总或别。(托此为质。随即变)起(第六识)自心(中之影子以为)相(分。遂妄)执为实我。此二我执。细故难断。(直待见道之)后修道(位)中。数数修习胜生空观。方能除灭。分别我执。(虽有无始内熏之因)。亦(必)由(于)现在外缘力故。非与身俱。要待邪教(为缘)。及(禀邪教而内起)邪分别。然后方起。故名分别。唯在第六意识中有。此亦二种。一缘邪教所说。(即离俱非等)蕴相。(托为本质。随即变)起(第六识)自心(中之影子以为)相(分)。分别计度。执为实我。二缘邪教所说(大小不定等)我相。(托为本质。随即变)起(第六识)自心(中之影子以为)相(分)。分别计度。执为实我。此二我执。粗故易断。初见道时。观一切法(中众)生(本)空(所显)真如(之理)。即能除灭。
邪教所说蕴相。即附佛法之外道所说。邪教所说我相。即外道六师所说也。余可知。
(癸)二判其有无又三。初约相质判有无。二约依徧判有无。三引证。(子)今初。
如是所说一切我执。自心外蕴。或有或无。自心内蕴。一切皆有。是故我执。皆缘无常。五取蕴相。妄执为我。
自心外蕴。谓本质。自心内蕴。谓相分也。余可知。
(子)二约依徧判有无
然诸蕴相。从缘生故。是如幻有。妄所执我。横计度故。决定非有。(从缘生。谓依他起性。横计度。谓徧计所执性也。)
(子)三引证
故契经说。苾刍当知。世间沙门婆罗门等所有我见。一切皆缘五取蕴起。
二正破我相竟。
(辛)三问答释妨二。初正释妨难。二结成唯识。(壬)初中三。初约忆识诵习释。二约造业受果释。三约生死涅槃释。(癸)今初。
实我若无。云何得有忆识诵习恩怨等事。(答)。所执实我。既常无变。后应如前。是事非有。前应如后。是事非无。以后与前。体无别故。若谓我用。前后变易。非我体者。理亦不然。用不离体。应常有故。体不离用。应非常故。
先问难。次答破也。答中先约前后有无破。谓我既常恒无变。则前必如后。后必如前。后若如前。则前本无忆识诵习恩怨等事。后不应有。前若如后。则后既有忆识诵习恩怨等事。前不应无。以后与前体无别故。次若谓下。约体用常。无常以破转计。恐转计云。我用不妨前后变易。我体则常无变。故破之云。理亦不然。以体用决不相离。用不离体。则体常用亦应常。体不离用。则用既无常。体亦应非常故。
然诸有情。各有本识。一类相续。任持种子。与一切法。更互为因。熏习力故。得有如是忆识等事。故所设难于汝有失。非于我宗。
此既约前后体用以破我执。乃申明得有忆识等事之理也。本识。谓第八识。一类。谓唯是无覆无记。相续。谓无间而转。任持种子。谓能持世。出世种。一切法。谓前七转识。及心所法。幷色法等。更互为因。谓诸法现行熏于本识。即以诸法为本识之因。本识所藏种子生起现行。即以本识为诸法之因。由此熏习力故。得有忆识等事。何须有实我哉。故所设难。于汝有失者。结前两番破斥。非于我宗者。结后申明正理也。
(癸)二约造业受果释。
若无实我。谁能造业。谁受果耶。(答。)所执实我。既无变易。犹如虚空。如何可能造业受果。若有变易。应是无常。
此亦先问难。次答破也。若无变易。则无造无受。犹如虚空。虚空岂是实我。若有造有受。则有变易。应是无常。无常又岂实我哉。
然诸有情。心心所法。因缘力故。相续无断。造业受果。于理无违。
此亦既约无变易有变易以破我执。乃申明得有造业受果之理也。八识心心所法。现行种子互为因缘。相续生起。恒无间断。造业受果。理皆得成。又何须别执实我哉。
(癸)三约生死涅槃释。
我若实无。谁于生死轮回诸趣。谁复厌苦求趣涅槃。(答)。所执实我。既无生灭。如何可说生死轮回。常如虚空。非苦所恼。何为厌舍求趣涅槃。故彼所言。常为自害。
此亦先难问。次答破也。文义幷显。
然有情类。身心相续。(于相续中。起诸)烦恼。(造作诸)业。(以此惑业之)力。(所以)轮回诸趣(受苦。复由)厌患(诸趣)苦故。(所以)求趣涅槃。
此亦既破彼执。复申正理也。初正释妨难竟。
(壬)二结成唯识。
由此故知。定无实我。但有诸识。无始时来。前灭后生。因果相续。由妄熏习似我相现。愚者于中。妄执为我。
初破我执竟。然此虚妄我执。乃分段生死之根本。无余涅槃之大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