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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-成唯识论观心法要-明-释智旭-第23页

二通无漏由闻熏习。三通依障建立种性。(巳)今初。
诸圣教中。虽说内种定有熏习。而不定说一切种子皆熏故生。宁全拨无本有种子。然本有种。亦由熏习令其增盛。方能得果。故说内种。定有熏习。
(巳)二通无漏由闻熏习。
其闻熏习。非(是)唯(熏新)有漏(种)。闻正法时。亦熏本有无漏种子。令渐增盛。展转乃至生出世心。故亦说此名闻熏习。(其)闻熏习中。(所熏新)有漏(善种)性者。是修(道位)所断。(是能)感(于)胜异熟。(果。是能)为出世法(之)胜增上缘。(若闻熏习中所熏本有)无漏(种)性者。(乃是)非所断摄。与出世法。正为因缘。(但)此正因缘(相)。微隐难了。(故)有(教中。且)寄粗显(三慧)胜增上缘。方便(假)说(以)为出世心种。
(巳)三通依障建立种性又二。初正通义意。二傍破当生。(午)今初。
依障建立种性别者。(其)意(正要)显(于)无漏种子(之或)有(或)无。谓若全无无漏种者。(则)彼二障种(子)永不可害。即立彼为非涅槃法。若唯有二乘无漏种(无大乘种)者。(则)彼所知障种。永不可害。一分立为声闻种性。一分立为独觉种性。若亦有佛无漏种者。彼二障种俱可永害。即立彼为如来种性。故(正)由(此)无漏种子(之或)有(或)无。(所以)障有可断不可断义。然无漏种。微隐难知。故约彼障(可断不可断以)显性(之)差别。(若)不尔(者。则)彼(二)障(更)有何(等)别因。而(乃)有可害(及)不可害者(耶)。若谓法尔有此(二)障(可害不可害之差)别。(则)无漏法种宁不许然。若本全无无漏法种。则诸圣道永不得生。谁当能害二障种子。而说依障立种性别。
(午)二傍破当生。
既彼圣道。必无生义。说(三无漏根。有)当(来)可生(之义)。亦定非理。
二通教竟。
(辰)三结责。
然诸圣教。处处说有本有种子。(今汝)皆违彼义。故唯始起。理教相违。
二斥前竟。
(寅)三结成。
由此应知。诸法种子。各有本有始起二类。
宗镜云。第八识聚。及此所变异熟五根相分。幷异熟浮尘根等。及异熟前六识等。幷无新种。以其极劣。非能熏故。但从本有旧种所生。其长养五根。及此浮尘根。及等流五尘等相分。前六识所变者。皆可各有新本二种。己上二明本新义竟。
(子)三明种子义四。初明内种。二明外种。三明内外种。具二因义。四明内外种熏习有无。(丑)今初。
然种子义。略有六种。一刹那灭。谓体才生。无间必灭。有胜功力。方成种子。此遮常法。常无转变。不可说有能生用故。
无转变。则非无间必灭。不可说有能生用。则非有胜功力。故一切无为等常法。及外道所计常我。不可说为种子也。
二果俱有。谓与所生现行果法。俱现和合。方成种子。此遮前后及定相离。(以)现(行)种(子虽是)异类。互不相违。一身俱时。有能生用。非如(前)种子(望后种子)自类相生。前后相违。必不俱有。(是故种生现行。因果必俱。种引种子。因果不俱)。虽(种子之)因与果。(具)有(如是)俱(与)不俱(二义)。而(今但取因果)现在(同)时。可有(能生果之)因用。(方名种子。以未来)未生。(过去)已灭。无自体故。(所以必)依生现(行)果(者而)立种子(之)名。不依引生(种子)自类(者)名(为)种(子也)。故但应说与果俱有。
难曰。若刹那灭。得为种子。则前后相望。或自他相望。皆有刹那灭义。应得为种。今以第二义拣之。前后则不俱现。定相离。则不和合。一身则和合定不相离。俱时则现在定无前后。方名种子。故他身之法。及自身前后之法。不可说为种子也。
三恒随转。谓要长时一类相续。(直)至究竟位(者)。方成种子。此遮(前七)转识。转易间断。与种子法。不相应故。此显种子。自类相生。
难曰。现行熏种。亦果俱有。应得名种。今以第三义拣之。第七识或漏或无漏。故有转易。前六识或行或不行。故有间断。唯第八识。一类无记。长时相续。直至金刚道后。究竟位中。方称无漏。此前恒随有漏法转。得与漏种为所依持。故彼诸法种子。依之而得自类相引。乃至成熟也。
四(须三)性决定。谓随因力。生善恶等功能决定。方成种子。此遮余部。(妄)执异性(之)因。生(于)异性(之)果。(亦计)有因缘义。
难曰。若恒随转。即名种子。应善等种。生染等现。今以第四义拣之也。
五待众缘。谓此要待(办)自(果之)众缘(和)合功能殊胜。方成种子。此遮外道执自然因。不待众缘。恒顿生果。或遮余部缘恒非无。(今)显所待(之)缘。非恒有性。故种于果。非恒顿生。
难曰。若性决定。即名种子。则三性种。既是恒有。亦复俱有。即应一切时中顿生三性现行。今以第五义拣之。虽有种子为因。仍待众缘和合。方能生果。如眼识九缘生等。又心法更待三缘。谓增上缘。等无间缘。所缘缘。色法更待增上缘故。须众缘。则遮外道之执自然。须有待。则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