愚法。許皆受持。或就化相。今謂不爾。如大般若。除五淨居別有十八。前三禪上各加一是其總名。初禪梵天。二禪光天。三禪淨天。三四十二。第四禪六。福生福受及廣果天。上三各別。即是舊三品業者。下更有三。清淨自在大自在。如是成九通為十八。受菩薩戒不相違也。問。雖有此說豈不相違。答。其天有二。大乘小乘各說十八。其四禪各三業報之天大小乘同。已外若依小乘天者。加五淨居及無想天以成十八。此中不用。若依大乘。於前三禪各更加一菩薩之天。總名者是。於第四禪別加三箇菩薩之天。何以故。八地九地十地定生如次。是前所加三天。下地不定只總加一。如次說此十八梵天。言此受得菩薩戒故亦不相違。此出瑜伽論疏所說。諸勿疑謗。
章。不得別受別脫之戒者。
此意不許聖者別受。除聖已外有別受者。上但說聖故無別受。但有通受。問。前說十地亦有新受。須是曾已而再受之。其所捨者豈非別受。況彼文云。命終猶捨出家戒故。此說別受。答。彼通下界。此論上界。無出家相心非極厭故無別受。問。通受如何。答。通受之意非一身故。不遮下生。當持之故。復言除者亦除上界。下界即有。此意上凡別受在家。如何不許聖者別受。又解此文初之二句。牒凡無別顯但通受。又次二句明聖有別受別脫者。飜顯凡無除其要也。上界之下釋凡之理。不同聖人不須極厭便許能受。或可聖人通厭三界。厭欲亦有。凡厭現身無欲等境。無極厭心故無別受。此解上界凡唯通受。不許別受。聖道通別。此解稍勝。地前菩薩在家出家不能等行。入地已後許等行故。在家亦許受出家戒。凡夫菩薩通受之者。邀期不唯在一身受。即許受之。別受之者在此身故。無出家相或無欲厭。故無別受。至於近事亦須近事出家眾故。亦厭欲故。亦無此理。
章。既許欲天等者。
欲天凡夫即許別受。近事別脫有欲厭故。有所事故。亦非出家。五眾別解通受即得。聖者同前。問。諸聖菩薩如何不受。盡未來際如何有捨。答。如前已解。
章。但非彼性者。
如半擇迦雖具彼戒。不得名為近事男女。名非彼性。
章。故有別脫非菩薩戒者。
容有彼也不同地獄。無非菩薩之別脫戒。但有菩薩別脫戒故。地獄後解即同鬼傍。有非菩薩別解脫戒。有是菩薩別解脫戒。其說地獄除其無間。有說亦通佛威力故。問。此說五趣皆許受戒。菩薩戒經何無地獄。其變化人是傍生故。答。在乃至中。又解彼約未受戒者即無地獄。此中通說往彼與授。亦通地獄。故不相違。
章。瑜伽等者。
近事二緣意樂損害一向不受。第二形活許受彼戒。不名近事亦不遮於畜生等受。故以為證。等取地獄正證地獄之後解來。鬼謗無諍兼正無失。或作通文。
章。靜慮律儀等者。
無色界者相從得名。不假異想。
章。或少分等者。
隨其伏斷品有多少。
章。已上並是等者。
望欲惡故。但遠治之。
章。略不建立者。
既言略者明知實有。言色戒者。無表色戒名為色戒。揀於意中無表也。
章。此從所防假名為色者。
通釋自名發起破異。既假得名。何防異界大種造也。
章。法爾靜慮皆能伏非者。
釋成破意。此言靜慮亦通無色。已約相從得名說故。次下兩句結破可知。集玄等云。此破小乘俱舍所說實大種造。彼既無身故無無表。彼不許有異界造故。
章。若見道者。
見道惑也。下言修道亦修道惑。辨此二惑斷治遠分。
章。唯色六等者。
此第一解。未至中間并四根本。束惑超人通依此六。若次第人。唯初未至。初根本後皆治遠分。
章。有義唯修道等者。
此第二解。通於九地能斷欲惑。所言唯者。揀伏惑超通斷見修即唯五地。今唯斷修即過九地。此亦束惑超人通九次第。同前。
章。許超初果等者。
初果上超名超初果。或單讀兩字略標束惑。次下舉自初果之上直取第四。是超中二。此人許依九地斷於欲界惑也。
章。雖知論文等者。
對法唯說此依未至。故須會之。彼論約於已上遠分而決定故。但說已上為遠分。治不約已上。容有斷治而說之也。實亦不遮上有遠治。有改遠字為近字者。不得上意。此論前師亦合會釋。說未至故。准此知之。樞要之中唯有後解。無六地者。
章。明得斷義等者。
上明依地。下明依身。由有遠分故通三界。斷治唯欲。
章。不律儀等者。
先身後繫。
章。處中等者。
前有兩解。初唯有漏。後通無漏。彼雖斷初唯有漏正。今此都敘通無漏者。故知二師合任用也。令勿執也。
章。身語色者等者。
前來已總辨實表業。此中復別辨二假業。故文不重。又處中內此通無漏。可以通攝故偏言之。其餘二假非無漏故。此惑通佛故通無漏。言二界者是舉總也。或兼變似欲界而說。或因無漏便總辨之。
章。其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