順修念佛。般若明明。非法界乎。
  △次指示即理。
  是故行者念佛之時。此心便是圓融清淨寶覺。
  念佛之時。心是寶覺者。妙宗所謂以我具佛之心。觀彼即心之佛。佛既即心。有何一念非圓融寶覺乎。此乃約性。法爾如斯。
  △三出其功能。
  以此妙心念彼阿彌。則彼三身。何身不念。求彼四土。何土不生。
  此中功能。須約兩意通之。其義方顯。先約修成以彰其義。次約性具以顯其功。先約修成以彰其義者。有次第圓融二義。次第義者。要以空觀觀佛應身。伏見思方生同居淨土。空觀破見思。方生方便淨土。假觀觀佛報身。破盡塵沙。中觀觀佛法身。分破無明。方生實報淨土。亦是下品寂光。中觀觀佛法身。破盡無明。方生究竟寂光淨土。此約次第說也。若圓融者。三觀一心中修。三身一心中念。三惑一心中破。四土一時而生。所謂舉一即三。言三即一也。次約性具以顯其功者。又有橫竪二義。橫則單約性具。如觀一念心。具足十界。則本具六凡。是念佛應身。生同居淨土。又本具二乘。是念佛應身。生方便淨土。本具菩薩佛界。是念佛報法二身。生實報寂光二種淨土。竪則約觀性具十界。是念佛應身。生同居淨土。觀性量是念佛報身。生方便淨土。觀性體。是念佛法身。生實報寂光二種淨土。如是則己他之三身四土。皆我性具。即性體性量。無不具足。能以此妙心全性起修。則何身而不念。何土而不生乎。又復應知。非曰能以三觀觀之。方契三身。無有三觀。逈然不是。雖然即是。不知成迷。圓人妙觀。全在了達。故凡有觀行。悉稱無作。
  △四約位釋妨。
  但隨功行淺深。品位高下耳。
  上文所說。全約理即。若不約後之五即。判其地位。則令學者有增上慢之失。故寄釋學者之疑云。若三身四土。本來具足。則佛不必念。觀不必修。故釋之曰。理雖具足。柰惑有淺深。位有高下。豈得一向不尚修耶。
  △五問答決疑。
  問。餘心是法界。何必念佛。答。餘心是而逆。念佛是而順。以順翻逆。故須念佛。非法界有異也。
  舊本脫此一科。今依別本補出 。
  △次一門明事事無礙二。初標。
  六境觀相吞門。
  境為所觀。觀為能觀。二字法門。攝行門盡。如佛說觀無量壽佛經。觀之一字為能觀觀。無量壽佛為所觀境。經明十六觀。觀觀如此。至於楞嚴二十五門。圓覺二十五輪。莫非境之與觀。是則外境觀而別事他修。如烝砂作飯。縱經塵劫。止名熱砂。終不是飯。
  △次釋二。初述偈立宗。
  十六等諸境。事理兩種觀。彼此互相吞。如因陀羅網。
  十六觀者。初依報有六。一日。二水。三地。四樹。五池。六總。二正報有七。七華座。八像。九佛身。十觀音。十一勢至。十二普。十三雜。十四十五十六三輩往生。事理二觀者。但觀十六境為事。以三觀觀十六境為理。相吞之義。具在下文。
  △次依宗釋義二。初先明偈意。二釋成此宗。初中二。初牒三句以立理本二。初出相吞之由。
  論曰。境觀相吞者。正由事事無礙也。
  事事無礙者。杜順和尚華嚴法界觀云。法界者。一切眾生。身心之本體也。法者軌則也。界有性分二義。若約事說界。即是分義。謂隨事分別故也。若約理說界。即是性義。謂諸法性不能變易故也。以此性分互相交絡。則成理事無礙法界。以理融事。一一融通。則成事事無礙法界也。一事法界。謂諸眾生色心等法。一一差別。各有分齊。故名事法界。分齊者。限量也。二理法界。謂眾生色心等法。雖有差別。而同一體。故名理法界。三理事無礙法界。謂理由事顯。事攬理成。理事互融。故名理事無礙法界。四事事無礙法界。謂一切分齊事法。稱性融通。一多相即。大小互融。重重無盡。故名事事無礙法界。今境觀相吞。同彼第四。仍論性具稍異於彼。
  △次出無礙之本。二初旁引。
  事事所以無礙者。所謂有本者如是也。
  有本如是。文出孟子。彼云原泉混混。不舍晝夜。盈科而後進。放乎四海。有本者如是。今借泉源為水之本。以喻事事無礙。本于法界圓融。
  △次正釋。
  葢由法界圓融不思議體。作我一念之心。亦復舉體作生作佛。作依作正。既皆全體而作。有何一法不即法界。故曰一塵法界不小。剎海法界不大。多亦法界。少亦法界。
  法界圓融不思議體者。性具即性體性量真如不變之體也。作我一念之心等者。隨緣之用也。舉體者。全真如不變之體。以造隨緣種種之用也。既皆全體而作。即有本者如是也。有何一法不即法界。正明相吞之相也。云何相吞。秪由一塵法界不小。剎海法界不大。多亦法界。少亦法界也。下以因陀羅網釋出。其義逾明。
  △次釋諸句正明相吞三。初釋一二句境觀有本。
  是以西方十六諸境。吾心事理二觀。一一無非法界全體。
  十六境觀。從末而言。無非法界。自本而說。本非末不彰。末非本不妙。本末相依。方成妙觀。
  △次釋第四句。譬喻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