盡。方證菩提。正如伊尹所謂子天民之先覺者也。將以斯道覺斯民也。如有一夫不被其澤者。若己推而內之溝中也。上大悅。即日詔住徑山。又詔佛照禪師德光住阿育王山。十一月召對內殿。賜妙勝之殿四字。為釋迦舍利殿額。
  淳熙十年。上親注圓覺經。賜徑山寶印禪師。刊行於世 按宋史孝宗本紀。不載 按佛祖統紀云云。
  淳熙十一年。僧錄若訥請試經以行古道。貴牒以限常人。詔下僧司具格式。以供申不明不果行 按宋史孝宗本紀。不載 按佛祖統紀。淳熙十一年。上竺左街僧錄若訥劄子。洪惟聖朝遵用唐制。立試經度僧之科。竊詳大宋高僧傳洪覺範僧寶傳所載。自建隆開國。至於南渡。名德高行。皆先策試法華。然後得度。以由此經是如來出世一化之妙唱。羣生之宗趣。[失/衣]惟七卷。繁簡。適中。故學者誦習。無過與不及之患。自唐至今五百年來。昭乖令典。雖下及萬世。可舉而行。唐世之世遠矣。及我朝而甚詳。如文瑩湘山錄載。國初潭州僧童試經。此州郡比試也。歐陽歸田錄。載。執政宋綬夏竦同試童行。此朝廷開試也。若僧史略載。朱梁時不許私度。願出家者。入京比試。竊詳三書之意。當是天下童行。先就州郡。試中然後入京。執政開場。親監覆試。第名奏上。乃下祠部給牒。若特詔疏恩如建隆八千僧。太平普度十七萬。則又不在試經之限。或謂有虧國用者。則將對之曰。但於每歲以干牒為試經之擬。即以千牒之資。均於餘牒。俾不能誦經。而裕於財者。亦得求度。厥今天下僧冗矣。試經以行古道。貴牒以限常人。誠足以復祖宗之成法。救未流之冗弊也。上可其奏。付執政。下僧司。具格式。以供申不明竟為中書所沮。
  淳熙十六年。光宗即位。尊孝宗號壽皇。壽皇召慧光若訥法師。注金剛般若經  按宋史光宗本紀。淳熙十六年。二月壬戌。孝宗行內禪禮。帝上尊號曰至尊壽皇聖帝  按佛祖統紀。壽皇召慧光若訥法師。入內殿。注金剛般若經。書成。上積日披覽。益有省發。
  光宗紹熈二年十月。慧光法師入寂。諡宗教廣慈法師。塔曰普照 按宋史光宗本紀。不載 按佛祖統紀云云。
  寧宗慶元三年。勅加封隋僧智者為靈惠大師 按宋史寧宗本紀。不載 按佛祖統紀。慶元三年。荊門軍申忠翊郎趙善瑩狀。當陽縣玉泉山景德禪寺。為隋智者禪師開山道場。蜀將軍關王奉智者為師。祈禱屢應。乞賜加封勅。宜賜靈惠大師。
  嘉定十一年。正月乙未。以度僧牒千。給四川軍費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。
  理宗寶慶二年。勅天申萬壽圓覺寺。改為天台教。以師贊法師主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。不載 按佛祖統紀云云。
  淳祐六年。勅以僧澄照諸記。附入大藏 按宋史理宗本紀。不載 按佛祖統紀。淳祐六年十一月。臨安明慶聞思律師奏。南山澄照律師。戒疏。業疏。事鈔等。并大智律師述三部諸記。共七十三卷。乞附入大藏。制可。續據省部。下諸郡經坊。鏤板頒行。
  淳祐十年。勅指占有額寺院。充守墳功德者。並與追正 按宋史理宗本紀。不載 按佛祖統紀。淳祐十年三月。臣寮上言。國家優禮元勳大臣近貴戚里。聽陳乞守墳寺額。蓋謂自造屋宇。自置田產。欲以資薦祖父。因與之額。故大觀降旨。不許近臣指射有額寺院。充守墳功德。及紹興新書不許指射有額寺院。著在令甲。凡勳臣戚里。有功德院。止是賜額。蠲免科敷之類。聽從本家請僧住持。初非以國家有額寺院與之。邇年士夫一登政府。便萌規利。指射名剎。改充功德。侵奪田產。如置一莊。子弟無狀。多受庸僧財賄。用為住持。米鹽薪炭隨時供納。以一寺而養一家。其為汗辱祖宗多矣。況宰執之家。所在為多。若人占數寺。則國家名剎。所餘無幾。官中一有科需。則必均諸人戶。豈不重為民害。臣愚欲望睿旨申嚴舊制。應指占勅額寺院。並與追正。仍從官司請僧。庶以杜絕私家交通寺院賄貨之弊。制可。
  度宗咸淳九年。五月丁卯。申禁奸民妄立經會。私剏菴舍。以避征徭。保伍容庇不覺察坐之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。

  金

  太宗天會元年。十月己亥。上京慶元寺。僧獻佛骨。却之 按金史太宗本紀云云。
  海陵貞元三年。以張浩張暉見僧法寶失大臣體命各杖之 按金史海陵本紀。貞元三年三月壬子。以左丞相張浩。平章政事張暉每見僧法寶。必坐其下。失大臣體。各杖二十。僧法寶妄自尊大。杖二百。乙卯命以大房山雲峯寺為山陵。建行宮其麓。
  正隆元年。二月庚辰。御宣華門觀迎佛。賜諸寺僧絹五百匹。綵五十段。銀五百兩。十一月癸巳。禁二月八日迎佛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。
  世宗大定二年。正月甲戌。除迎賽神佛禁令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。
  大定十四年。諭民無建佛寺 按金史世宗本紀。大定十四年四月乙丑。上諭宰臣曰。聞愚民祈福。多建佛寺。雖已條禁。尚多犯者。宜申約束。無令徒費財用。
  大定二十六年。幸諸佛寺 按金史世宗本紀。大定二十六年三月癸巳。香山寺成。幸其寺。賜名大永安。給田二千畝。粟七千株。錢二萬貫。九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