議。田有租。商有稅。乃祖宗成法。今宣政院一體。奏免非制有旨。依舊制徵之。
  至大四年。仁宗即位。罷僧道諸司 按元史仁宗本紀。至大四年。春三月庚寅。帝即位。夏四月。罷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頭陀白雲宗諸司 按李孟傳。孟字道復。仁宗嗣立真。拜中書平章政事進階光祿大夫時。釋老二教。設官統治。權抗有司。撓亂政事。僧道尤苦其擾孟言人君之柄。在賞與刑。賞一善而天下勸。罰一惡而天下懲。柄乃不失所施。失當不足勸懲。何以為治。僧道士既為出世法。何用官府繩治。乃奏雪冤死者復其官。蔭濫冐名爵者悉奪之。罷僧道官。天下稱快。
  仁宗延祐七年。英宗即位。御史請罷僧道濫爵 按元史英宗本紀。延祐七年。春三月。帝即位。五月壬寅。監察御史。請罷僧道濫爵。及建寺之費。丙午御史劉恒。請興義倉。奪僧道官。
  英宗至治三年。三月辛亥。以圓明王道明之亂。禁僧道度牒符籙 按元史英宗本紀(云云)。
  泰定帝泰定元年。張珪等奏請。減罷醮祠佛事。僧道典買民田悉役之。有畜妻子者。罷遣為民。不從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。不載 按張珪傳。泰定元年六月車駕在上都。先是帝以災異。詔百官集議。珪乃與樞密院御史臺翰林集賢兩院官。極論當世得失。與左右司員外郎宋文瓚。詣上都奏之。其議曰。累朝斡耳朵所立長秋承徽長寧寺。及邊鎮屯戍別議處之。自古聖君。惟誠於治政。可以動天地感鬼神。初未嘗徼福於僧道。以厲民病國也。且以至元三十年。言之醮祠。佛事之目。止百有二。大德七年。再立功德使司。積五百有餘。今年一增其目。明年即詣為例。已倍四之上矣。僧徒又復營幹近侍。買作佛事。指以算卦欺昧奏請僧修布施莽齋。自稱特奉。傳奉所司。不敢較問。供給恐後。況佛以清淨為本。不奔不欲。而僧徒貪慕貨利。自違其教。一事所需。金銀鈔弊。不可數計。歲用鈔數千萬錠。數倍於至元間矣。凡所供物。悉為己有。布施等鈔。復出其外。生民脂膏。縱其所欲。取以自利。畜養妻子。彼既行不修潔。適足褻慢天神。何以要福。比年佛事愈繁。累朝享國不永。致災愈速。事無應驗。斷可知矣。臣等議。宜罷功德使司。其在至元三十年以前。及累朝忌日醮祠。佛事名目止。令宣政院主領修舉。餘悉減罷。近侍之屬。並不得巧計。擅奏妄增名目。若有特奉。傳奉從中。書復奉乃行世祖之制。凡有田者。悉役之。民典賣田。隨收入戶。鐵木迭兒為相。納江南諸寺賄賂。奏令僧人買民田者。毋役之。以里正主首之屬。逮今流毒細民。臣等議。惟累朝所賜僧寺田。及亡宋舊業。如舊制勿徵。其僧道典買民田。及民間所施產業。宜悉役之。著為令僧道出家。屏絕妻孥。蓋欲超出世表。是以國家優視。無所徭役。且處之宮寺。宜清淨。絕俗為心。誦經祝壽。比年僧道。往往畜妻子。無異常人。如蔡道泰班講主之徒。傷人逞欲壞教干刑者。何可勝數。俾奉祠典。豈不褻天瀆神。臣等議。僧道畜妻子者宜罪。以舊制。罷遣為民。帝不從。
  泰定二年。詔寺觀田土。與民均役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。泰定二年。春正月。中書省臣言。江南諸寺觀田土。非宋舊置。并累朝所賜者。請仍舊制。與民均役。從之。
  泰定四年。秋七月。籍僧道有妻者。為民。九月禁僧道買民田。違者坐罪。沒其直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(云云)。
  致和元年。春正月。禁僧道匿商稅。夏四月己酉。御史楊倬等。以民饑。清分僧道儲粟濟之。不報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(云云)。
  文宗天曆二年。修醮作佛事 按元史文宗本紀。天曆二年。秋八月。遣道士苗道一吳全節。修醮事於京師。冬十一月。后八不沙。請為明宗資冥福。命帝師率群僧。作佛事七日。於大天源延聖寺。道士建醮於玉虗天寶太乙萬壽四宮。及武當龍虎二山。
  至順元年。命僧道輸粟者。加師號。以庫藏等物。給佛寺。鑄金印賜道士 按元史文宗本紀。至順元年。春二月。命僧道輸己粟者。加以師號。閏七月。籍鎖住野里牙等。庫藏田宅奴僕牧畜。給大承天護聖寺為永業。鑄黃金神仙符命印。賜掌全真教道士苗道一。
  至順二年。以水旱。大給僧道度牒 按元史文宗本紀。至順二年三月。中書省臣言。宣課提舉司歲榷商稅為鈔十萬餘錠。比歲數不登。乞譏僧道為商者。仍征其稅。有旨誠為僧者。其仍免之。浙西諸路。比歲水旱。中書省臣請。令寺觀諸田佃民。從其主假。貸錢穀自賑。并給僧道度牒一萬道。從之。
  順帝元統二年。春正月癸卯。勅僧道與民一體充役。是歲禁私剏寺觀菴院。僧道入錢五十貫。給度牒方出家 按元史順帝本紀(云云)。
  至正二年。夏六月戊申。命江浙撥賜僧道田還官。徵糧以備軍儲 按元史順帝本紀(云云)。
  至正六年。詔復立佛寺道宮。財用規運總管府 按元史順帝本紀。至正六年。冬十二月甲申。詔復立大護國仁王寺。昭應宮。財用規運總管府。凡貸民間錢二十六萬餘錠。
  至正十五年。夏六月。江浙省臣奏請。寺觀撥賜田糧。盡行拘收。從之 按元史順帝本紀(云云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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