隨匿不舉。一體治罪。頂名冐籍度牒者。嚴究治罪 又定內外寺廟庵觀。凡有明朝舊敕。盡行繳部。不許隱藏。又嚴禁京城內外。不許擅造寺廟佛像。如呈報禮部。方許建造。其現在寺廟佛像。亦不許私自拆毀。僧道住處。不許私自遷徙。移出佛像。及自置錄簿募化。併不許私自削髮為僧。僧道官住持縱隱。一體治罪。
順治三年
大清會典。順治三年。令在京寺廟庵觀。不許僧尼道士混處。及閒雜俗人居住。工部五城查明。僧道官容隱者。一體重治 又定嚴禁京城僧道。沿街設置神像。念誦經呪。或持擊梆磬募化者。該管僧道官。即行重治。如住持募化。罪及闔寺。如散眾募化。罪坐住持。併該管僧道官。一體治罪。
順治四年
大清會典。凡僧道官補授。順治四年。題准在京僧道錄司。由禮部考取。移咨吏部補授。各府州縣僧道等官。令各布政司。遴選保舉。報部轉咨吏部授職。
順治六年
大清會典。順治六年。題准內外僧道。必有度牒。方准住持。焚修該部。刊刻度牒印。發各布政司。及順天府。查境內僧道素無過犯者。每名納銀四兩。給度牒一張。各州縣於年終申解該司。彙解戶部。仍報禮部查考。其從前給過度牒。一并追繳。
順治八年
大清會典。順治八年。諭僧道俱免納銀。如有請給度牒者。該州縣確查呈報司府。申呈禮部。照數給發 凡道場禁。例順治八年。定皇城內。不許作道場。
順治九年
大清會典。順治九年。諭僧尼道士。已領度牒者。務恪守清規。用本等衣帽。住居本寺廟。如未領度牒。私自為僧尼道士及用喇嘛衣服往來者。照例治罪。
順治十五年
大清會典。順治十五年。題准直省僧尼道士。已經給過漢字度牒者。盡行查繳。送部照數。換給滿漢字度牒。并確查先年已納銀者。換給新牒。未納銀者。納銀給牒。
順治十七年
大清會典。順治十七年。議准僧道度牒。免其納銀。令各該撫。詳開花名年貌籍貫。及焚修寺廟。備造清冊。併送紙張。投部印給度牒。
康熈元年
大清會典。康熈元年。定凡作道場者。止許在本家院內。其當街搭蓋蓆棚揚旛掛榜。及僧道張傘捧托香帛遶街行走取水畫地開酆都穿戴盔甲等項。俱行禁止。違者。僧道責二十板為民。該管僧道官革職。其作道場之家係官交。該部議處係民治。以違禁之罪。
康熙四年
大清會典。康熙四年。題准除興京盛京。及京城寺廟遵諭建設外。其前代敕建寺廟。應各設僧道十名。私建大寺廟。各設八名。次等寺廟。各設六名。小寺廟各設四名。最小寺廟。各設二名 又題准本戶不及三丁。及十六歲以上。不許出家。違例者枷號一個月。僧道官及住持。知而不舉。一併治罪。罷職還俗。
康熙六年
大清會典。康熈六年。禮部通計直省勅建大寺廟。共六千七十三處。小寺廟共六千四百九處。私建大寺廟。共八千四百五十八處。小寺廟共五萬八千六百八十二處。僧十一萬二百九十二名。道士二萬一千二百八十六名。尼八千六百十五名。通共寺廟。七萬九千六百二十二處。僧尼道士。十四萬一百九十三名。
康熈十三年
大清會典。康熈十三年。議准在外僧道等官。由各該撫。移咨禮部詳查。轉咨吏部補授。准其註冊。停其具題。仍知會禮部填給劄付。移咨該撫。行令任事。
康熈十五年
大清會典。康熈十五年。題准凡僧尼道士。不領度牒。私自簪剃者。杖八十為民。有將逃亡事故。度牒頂名冐替者。責四十板入官。該管僧道官。俱革職還俗 是年題准停止給發度牒。
康熈十六年
大清會典。康熈十六年。令京城內寺廟庵院。不許設教聚會。男女混雜。併不許搭蓋高臺。演戲斂錢。酬神賽會。僧道錄司。併該管僧道官。不時親查。有違禁者。執送本部。將本人及寺廟住持。一併治罪。該管僧道官。不行查拿。本部參處。
康熈二十二年
大清會典。康熈二十二年。議准仍給盛京僧道度牒。
康熈二十三年
大清會典。康熈二十三年。議准臺灣僧道舊牒。追繳送部。換給度牒。
康熈五十年
御製文集。康熈五十年。十二月十五日。 上諭禮部。近見直隸各省。創建寺廟者甚多。建造寺廟。則佔踞百姓田廬。既成之後。愚民又為僧道。日用湊集。銀錢購買。貧人田地給與。以致民田漸少。且遊民充為僧道。窩藏逃亡罪犯行事不法者甚多。實擾亂地方。大無益於民生者也。著各省督撫。及地方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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