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崇之於彼。而欲禁之。於此猶聚羶而驅蠅。增薪而止沸也。其將能乎今。宜於禁令之外。仍以禮教隄防之乞勅各撫按嚴督各該守令毋專以簿書期會為急。而以移風易俗為要。申明聖諭。勸化愚民。教以君臣父子之常道。示以農桑衣食之恒業。曉以惠迪從逆之實理。喪葬必依家禮。有擅作佛事者必罰。祈年必於方社。有揭榜消禳者必罪。大經既正。邪慝漸消。行之既久。果於風化有裨。不為俗吏。吏部開著上考脫有奉行未至。亦宜罰治。以示創懲。庶幾教化與法制並行。民風與世道咸賴矣。奉神宗旨。各處寺觀庵院。除古剎及勅建有名的。照舊存留。其餘私創無名。黷祀不經的。兩京著五城御史。在外撫按官。嚴行稽查應改應毀。酌量區處。具奏餘依擬。

  皇清
  天聰六年

  大清會典。釋道二教。亦王化所不廢。惟嚴其禁約。毋使滋蔓。令甲具在。最為詳密云 凡僧道度牒。天聰六年。定各廟僧道。設僧錄司道錄司總管。凡通曉經義。恪守清規者。給與度牒 是年定僧道不許自買人簪剃。違者治罪。

  順治二年

  大清會典。順治二年。定內外僧道。俱給度牒。以防奸偽。其納銀之例停止。凡寺廟庵觀若于處。僧道若干名。各令住持。詳查來歷。具結投遞僧道官。僧道官仍具總結在京城內外者。俱令報部。在直省者。赴該衙門投遞。彙送撫按。轉行解部。頒給度牒。不許冐充混領事發罪坐經管官 是年定內外僧道。有不守清規。及犯罪為僧道者。住持舉首。隨匿不舉。一體治罪。頂名冐籍度牒者。嚴究治罪 又定內外寺廟庵觀。凡有明朝舊敕。盡行繳部。不許隱藏。又嚴禁京城內外。不許擅造寺廟佛像。如呈報禮部。方許建造。其現在寺廟佛像。亦不許私自拆毀。僧道住處。不許私自遷徙。移出佛像。及自置錄簿募化。併不許私自削髮為僧。僧道官住持縱隱。一體治罪。

  順治三年

  大清會典。順治三年。令在京寺廟庵觀。不許僧尼道士混處。及閒雜俗人居住。工部五城查明。僧道官容隱者。一體重治 又定嚴禁京城僧道。沿街設置神像。念誦經呪。或持擊梆磬募化者。該管僧道官。即行重治。如住持募化。罪及闔寺。如散眾募化。罪坐住持。併該管僧道官。一體治罪。

  順治四年

  大清會典。凡僧道官補授。順治四年。題准在京僧道錄司。由禮部考取。移咨吏部補授。各府州縣僧道等官。令各布政司。遴選保舉。報部轉咨吏部授職。

  順治六年

  大清會典。順治六年。題准內外僧道。必有度牒。方准住持。焚修該部。刊刻度牒印。發各布政司。及順天府。查境內僧道素無過犯者。每名納銀四兩。給度牒一張。各州縣於年終申解該司。彙解戶部。仍報禮部查考。其從前給過度牒。一并追繳。

  順治八年

  大清會典。順治八年。諭僧道俱免納銀。如有請給度牒者。該州縣確查呈報司府。申呈禮部。照數給發 凡道場禁。例順治八年。定皇城內。不許作道場。

  順治九年

  大清會典。順治九年。諭僧尼道士。已領度牒者。務恪守清規。用本等衣帽。住居本寺廟。如未領度牒。私自為僧尼道士及用喇嘛衣服往來者。照例治罪。

  順治十五年

  大清會典。順治十五年。題准直省僧尼道士。已經給過漢字度牒者。盡行查繳。送部照數。換給滿漢字度牒。并確查先年已納銀者。換給新牒。未納銀者。納銀給牒。

  順治十七年

  大清會典。順治十七年。議准僧道度牒。免其納銀。令各該撫。詳開花名年貌籍貫。及焚修寺廟。備造清冊。併送紙張。投部印給度牒。

  康熈元年

  大清會典。康熈元年。定凡作道場者。止許在本家院內。其當街搭蓋蓆棚揚旛掛榜。及僧道張傘捧托香帛遶街行走取水畫地開酆都穿戴盔甲等項。俱行禁止。違者。僧道責二十板為民。該管僧道官革職。其作道場之家係官交。該部議處係民治。以違禁之罪。

  康熙四年

  大清會典。康熙四年。題准除興京盛京。及京城寺廟遵諭建設外。其前代敕建寺廟。應各設僧道十名。私建大寺廟。各設八名。次等寺廟。各設六名。小寺廟各設四名。最小寺廟。各設二名 又題准本戶不及三丁。及十六歲以上。不許出家。違例者枷號一個月。僧道官及住持。知而不舉。一併治罪。罷職還俗。

  康熙六年

  大清會典。康熈六年。禮部通計直省勅建大寺廟。共六千七十三處。小寺廟共六千四百九處。私建大寺廟。共八千四百五十八處。小寺廟共五萬八千六百八十二處。僧十一萬二百九十二名。道士二萬一千二百八十六名。尼八千六百十五名。通共寺廟。七萬九千六百二十二處。僧尼道士。十四萬一百九十三名。

  康熈十三年

  大清會典。康熈十三年。議准在外僧道等官。由各該撫。移咨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