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,而自稱說者,徒一年。
  一、弟子妄駡馬師保者,減壽半紀,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  一、法官以勢而欺辱下賤,及不孝父母者,減壽半紀。
  一、法官行符咒水,符篆未曉者,須得務求勝己之師問之。如或未曉為曉,未通為通,妄以己勝他人者,徒三年。
  一、法官進章上表,朝禮而失儀,臧三官。官卑者,徒九年。
  一、法官、道士、俗人為人設醮,衣冠不整肅而輒登壇者,減壽半紀。茹葷酒者,永入酆都,七祖受罪,如未開壇而登壇者,非。
  一、法官道士行持滅裂,為人關奏進上表章,而不如式希求財利,及不至誠者,減壽半紀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  一、法官道士入壇關白章表,言語重叠,及朝禮非儀,存念雜真,并以手觸天門,先以右足登壇者,徒三年。
  一、行法官道士申狀內坐說某時拜上朱章,而非其時者,徒九年。
  一、法官道士受三洞大洞籙經者,不論天下極品仙官及鬼神,並可指揮驅使,或受經而無籙,或受籙而無經者,同。
  一、法官道士能以秘文咒法而身歷天曹進章上表,朝禮上真者,須得經諸司取稟,然後方得前往,如官及七品者,非得。經歷諸司者聽,違者除名。
  一、法官道士能以太上秘文咒訣進章拜表,得報應而泄人者,減壽一紀。
  一、法官道士進上章表,惟天樞院申狀、玄都黃刺、章表頭上,醮意,不得差錯一字,違者醮為虛設,章表不達上醮官關奏名,各徒五年。
  一、法官道士列銜差錯,及冒稱官位者,減壽半紀。
  一、法官、道士、俗人,受正一籙者,方許關行文牒,及申黃刺,違者徒九年。
  一、法官道士拜表上章,而不五重下封者,徒四年。
  一、法官,道士申狀不合稱臣而稱者,減壽半紀,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  一、法官道士申狀合稱臣而不稱者!徒三年。知而故犯者,徒九年。
  一、法官道士進章表醮,意不得過一百七十六字,違者並各徒四年。醮詞冒漬聽者同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  一、法宜道士為人申章進表,須得如法,其餘醮筵隨力建功,請行法事,如或貧窮下賤力所不及,一燈一花亦自足矣。但不至誠者徒五年。
  一、法官道士設醮登壇,而不恭謹,反語笑喧嘩,斜目曲視,背立唾痰,呼童叫僕,不以臣禮者,減壽半紀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  一、法官道士進章上表,而不合格式者,徒二年,錯二字者,加一等。錯二字者,不達高功醮主,並徒九年。
  一、法官道士進遷拔章,只填金籙白簡八十副黃籙齋只得奠簡八十副,進八十一說章,只得奠八百副。過此數,副者並不執用醮主關奏,並各徒九年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  一、法官道士不及五品已上,並不受都功錄,而關行女青,詔書追魂者,減壽半紀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  一、法官道士官及五品,而行詔書者,須得朱書牒內云:伏睹混洞赤文女青詔命,許令告下十方無極世界,禱官之庭,遷被亡人,進人道宮,以副太上好生者,如違此語,詔書陰界,並不執用關奏,醮主各徒三年。
  一、奠簡每面長九寸、厚二分,闊二寸四分。正面寫咒、背面篆符,外用青絹或紗盛之,如力不及,紙亦可用。違此式者,南昌地府並不許執用,遂為虛設,關奏醮主並各徒二年。
  一、民問設醮不得燒檀香、安息香、乳香,但只以百和香,則上真降鑒,有力者燒降真香足矣。違者,三代家親責罪,己身受殃,法官道士減壽三年。
  一、生民毀謗正法,背正向邪者,誅五代,己身萬事不遂,父母妻子感受其殃,身歿之後送下鄧都,萬劫不原。
  一、生民以正為邪,以邪為正,謾駡法官,如此之人身歿之後考入酆都,七祖九先咸受其禍,己身見在必多殃咎,如佩線者加二等,己甚者校罪多寡減壽。
  一、生民恃勢損壞宮觀,毀經罵道,侵尅良民者,減壽。己甚者,滅身殃九祖。
  一、生民狡猾為害於人者,九祖受殃,身謝之後淪沒陰司,萬劫不原,法官道士見滅己身。
  一、生民於觀宇名山及經書符篆所在之處,腥言穢語者,徒一年,法官道士加一等。
  一、生民妄效法官,步履星斗者,徒二年,履真人星者,減壽三年。法官道士加一等。
  一、生民咒詛天地日月,躶露三光,呵風指雨,怨咎天地者,徒九年。法官道士加一等。
  一、生民以灶內火燒香,對比小遺,被人持戒者,徒三年。法官道士加一等。
  一、生民茹葷飲酒,登上三清殿及對上真者,徒六年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法官道士加二等。
  一、生民妄祀淫鬼,及不干祀典神鬼者,徒二年。
  一、生民病苦求覓符水而不至誠者,徒二年。
  一、生民建齋設醮,反不至誠者,徒三年。
  一、生民將經書文字秘訣符篆入穢污之處者,徒二年,行法官道士加一等。
  一、生民不奏名姓,傳受秘法,盜視靈文者,徒三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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