麻子者,即今大麻子,準三細麻也。如胡豆者,今青斑豆也,以二大麻子準之。如小豆者,今赤小豆也,粒有大小,以三大麻子準之。如大豆者,以二小豆準之。如梧桐子者,以二大豆準之。一方寸匕散,以蜜和得如梧桐子十丸為定。如彈丸及鷄子黃者,以十梧桐子準之。
  凡方云巴豆若干枚者,粒有大小,當先去心皮,乃秤之,以一分準十六枚。附子、烏頭若干枚者,去皮畢,以半兩準一枚。枳實若干枚者,去穰畢,以一分準二枚。橘皮一分準三枚。棗有大小,以三枚準一兩。云乾薑一累者,以半兩為正。本草云一兩為正。
  凡方云半夏一升者,洗畢秤,五兩為正。椒一升,三兩為正。吳茱萸一升,五兩為正。菟絲子一升,九兩為正。菴子一升,四兩為正。蛇床子一升,三兩半為正。地膚子一升,四兩為正。此其不同也。云某子一升者,其子各有虛實,輕重不可通以秤準,皆取平升為正。
  凡方云桂一尺者,削去皮畢,重半兩為正。甘草一尺者,重二兩為正。云某草一束者,重三兩為正。一把者,重二兩為正。
  凡云蜜一斤者,有七合。猪膏一斤者,一升二合。
  凡湯酒膏藥,舊方皆云□咀者,謂秤畢,搗之如大豆,又使吹去細末。此於事殊不允當,藥有易碎難碎,多末少末,秤兩則不復均平。今皆細切之,較略令如□咀者,乃得無末,而片粒調和也。
  凡云末之者,謂搗篩如法也。
  凡丸散,先細切,曝燥,乃搗之。有各搗者,有合搗者,并隨方所言。其潤濕藥,如天門冬、乾地黃輩,皆先切,曝乾,獨搗令偏碎,更出細擘,曝乾。若值陰雨,可微火烘之,既燥,小停冷,乃搗之。
  凡濕藥,燥皆大耗,當先增分兩,須得屑乃秤之為正,其湯酒中不須如此。
  凡篩丸藥,用重密絹,令細,於蜜丸即易熟。若篩散,草藥用輕疏絹,於酒中服即不泥。其石藥亦用細絹篩,令如丸藥者。
  凡篩丸散藥畢,皆更合於臼中,以杵搗之數百過,視其色理和同為佳。
  凡煮湯,當取井花水,極令凈潔,升斗分量勿使多少,煮之調和,候火用心,一如煉法。
  凡煮湯,用微火令小沸,其水數依方多少,大略二十兩藥用水一斗,煮取四升,以此為率。皆絞去滓,而後酌量也。然則利湯欲生,少水而多取汁者,為病須快利,所以少水而多取汁;補湯欲熟,多水而少取汁者,為病須補益,是以多水而少取汁。好詳視之,不得令水多少。湯熟,用新布兩人以尺木絞之,澄去垽濁。分再服、三服者,第二、第三服以紙覆令密,勿令泄氣。欲服以銅器於熱湯上暖之,勿令器中有水氣。
  凡漬藥酒,皆須切細,生絹袋盛之,乃入酒,密封,隨寒暑日數,視其濃烈,使#12可灑出,不必待至酒盡也。滓可曝燥,微搗,更漬飲之,亦可散服。
  凡建中、腎瀝諸補湯滓,合兩劑加水煮竭飲之,亦敵一劑新藥,貧人當依此用,皆應先曝令燥也。
  凡合膏,先以苦酒漬,令淹浹,不用多汁,密覆勿泄。云眸時者,周時也,從今旦至明旦。亦有止一宿。煮膏當三上三下,以泄其熱勢,令藥味得出,上之,使匝匝沸,乃下之,取沸靜良久乃止,寧欲小生。其中有薤白者,以兩頭微熬黃為候。有白芷、附子者,亦令小黃色為度。猪肪皆勿令經水,臘月者彌佳。絞膏亦以新布絞之。若是可服之膏,膏滓亦堪酒煮飲之,可摩之膏,膏滓則宜以傅病上。此蓋欲兼盡其藥力故也。
  凡膏中有雄黃、朱砂輩,皆別搗,細研如麵,須絞膏畢乃投中,以物疾攪,至於凝強,勿使沉聚在下不#13調也。有水銀者,於凝膏中研令消散,胡粉亦爾。
  凡搗藥法,燒香,灑掃凈潔,不得雜語喧呼,當使童子搗之,務令細熟,杵數可至千萬杵,過多為佳。
  凡合腎氣、薯蕷及諸大補五石、大麝香丸、金牙散、大酒煎膏等,合時、煎時,并不令婦人、小兒、產母、喪孝、痼疾、六根不具足人,及雞、犬、六畜等見之,大忌,切宜慎之。其續命湯、麻黃等諸小湯,不在禁忌之限。比來田野下里家,因市得藥,隨便市上顧人搗合,非止諸不如法,至於石斛、菟絲子等難搗之藥,費人功力,賃作搗者,隱主悉盜棄之。又為塵埃穢氣入藥中,羅篩粗惡,隨風飄揚,眾口嘗之,眾鼻嗅之,藥之精氣,一切都盡,與朽木不殊。又復服餌,不能盡如法,服盡之後,反加虛損,遂謗醫者處方不效。夫如此者,非醫之咎,自緣發意甚誤,宜熟思之。
  論服餌第八
  若用毒藥治病,先起如黍粟,病去即止,不去倍之,不去十之,取去為度。病在胸膈已上者,先食而後服藥;病在心腹已下者,先服藥而後食;病在四肢血脈者,宜空腹而在旦;病在骨髓者,宜飽滿而在夜。
  凡服丸散,不云酒、水飲者,本方如此,是可通用也。
  凡服利湯,欲得侵早。凡服湯,欲得稍熱服之,即易消下不吐,若冷則吐嘔不下,若太熱即破人咽喉,務在用意。湯必須澄清,若濁令人心悶不解。中間相去如步行十里久再服,若太促數,前湯未消,後湯來衝,必當吐逆,仍問病者腹中藥消散,乃可進服。
  凡服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