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道士學生不雜席而寢,故衣褐之服不借非己之器,履屐之物常惡土穢之糞,亦不得使雜人犯觸,以驚三魂也。又云:凡存修太一之事,欲有所禮願,慎不可叩頭。叩頭者,則傾九天,動干真,神官迴覆,泥丸倒懸,天帝號於土府,太一泣於中田,數如此者,則存念无益,三真棄宮,七神埋散,玄宅納凶,是為太一五神之至忌也。故有真之人,但心存叩頭運精,感而行事,不因類以祈靈也。
  又云:凡修行太一之事真人之道,不得有所禮拜。禮拜亦帝君五神之所忌也。若有所精思,行禮願之時,但心拜而已,不形屈也。
  《上清大洞戒九十二條科》云:修雌一之法,不得哀哭。一辰哭感則五神號於上府,太一泣於中田,神喪精亡,靈真去身,空尸獨立,復何仙冀哉?
  又云:不得見尸,一年不得行事,卻傾一年之功。若一年見三尸者,則三年不得行事,亦卻三年之功。滿見二十四尸,子失道,前文太素亦與此大同小異矣。
  又云:不得言稱死事,恚怒願己之死也,言滿四十不得為真人,以為棄生之罪,三年身亡滅矣。
  又云:不得五色衣裳,敷華好服則真靈去身,淫邪內發,馳心猖狂,三尸潛逸,赤子飛飈,長離玄室,破形解骸,身死名滅。若衣勿雜色蘭布之服,可以終日詠誦洞章,奚求不得,乘雲駕龍,逍遙太極也。
  《靈寶戒三十六條仙內科》云:玄功之人,當布衣草履,不得榮華之服,犯者失道也。
  又云:不得言及俗邪穢之事,三犯失道。
  又云:祖父母、己父母,同法可拜,不同不得拜。伯叔以下同法,亦不得拜。犯者,身亡也。
  又云:父母吉會不得預坐也。
  又云:父母兄弟妻子同契,雖有骨血之功,皆不得同牀而坐,同盤而食,其法不同,皆為尸穢,犯者失道。
  又云:夫妻不得同室而寢,邪念在心,長失道矣。
  又云:自非同盟,不得同室而寢,自非同契,不得同牀而坐,同盤而食,同衣而服也。
  《靈寶制服科》云:祖父母期年之喪,不得臨尸,於別房制哀,五日不得
  受弔。伯叔兄弟同如祖父母,九月服。
  又云:制哀畢,沐浴復巾服,不得制世服。犯者失道,罪劇上科。若己父母聽展哀百日,後復巾褐,心喪三年,无復哀喪,此靈寶聞科也。若隱身名山,无復哀哭也,一自都斷矣。
  《玄都立身行道律第十五》云:身荷仙官靈籙,不得妄拜哀,不得妄哭也。
  又云:於父母國君官長二千石刺史三公,皆設敬不得即設禮拜也。又
  《 入治律第二十》 云:臨喪不踰月,不入治;哭不過三日,不入治;穢汙不過晦朔,不入治;三年不滿百日,不入治;皆謂哀戚犯穢罪,不敢觸神明也。戊辰戊戌不入治,禁忌之日不得入治,請吏兵,丙寅、丁卯、丙申、丁酉、戊申、戊戌皆不入治。行道修真,犯禁忌皆奪筭減年也。
  破可以消災,建可以立功,刑害之日不用。注云:不得用自刑殺害之日也。若上章不得用建、破、閉也。
  上章律第十三云:寅刑巳,戌刑未,子刑卯,申刑寅,卯刑子,巳刑申,丑刑戌,未刑丑。
  第二十律又云:不得齋持酒肉於治中,飲食濁亂太素,罰素四十五。注云:小穢三日,大穢七日,聽得解之也。緣何今按《三洞科起靖觀宮堂第十一》云:民家曰靖,師家曰治。又引律曰:按靖立在天德。天德,甲乙丙丁地也。長一丈八尺,廣一丈六尺,凡佩仙符籙,皆須安靖治也。
  第二十律又云:不得犯三師諱、三師四世諱,違律罰筭七。入治時,亦不得犯。注云:天師係師也,戶籍所屬,師曾祖、祖、父、師身四世名諱也。
  受持八戒齋品
  具銜臣陸脩靖上啟:
  元始天尊无極大道感應靈聖一切神明,今有善男子善女人等,求欲受持八戒,清齋一日一夜,用以檢御身心,滅諸三業罪惱者故。
  《洞神經第十二》云:夫齋以齊整為急,以齊整身心。身心齊整,保无亂敗。敗起多端,大略有八也:
  一者,不殺生以自活;二者,不得婬慾以為悅;三者,不得盜他以自供;四者,不得妄語以為能;五者,不得醉酒以恣意;六者,不得雜臥高廣大牀;七者,不得競習香油以華飾;八者,不得躭著歌舞以作倡。
  今日善男子善女人等,若能不犯此之八事,則八敗無從以起,則八戒自然而立。立久不失,則延年保命,神通洞達。是故齋者受持八戒,思真行道,通而无窮,顯驗必速,皆如所期也。今請受既畢,再拜再起,奉戒而退也。
  三洞珠囊卷之六竟
  三洞珠囊卷之七
  大唐陸海羽客王懸河修
  二十四治品
  按《 玄都律第十六》 云:治者,性命魂神之所屬也。
  《五嶽名山圖》云:
  陽平治屬金屬角星。鹿堂治,金亢星。鶴嗚治,木氏星。漓沅治,土房星。葛璝治,火心星。庚除治,火尾星。秦中治,水箕星。真多治。金斗星。
  右八治是上治。
  昌利治,土牛星。隸上治,火女星。涌泉治,木虛星。稠稉治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