若供辦觸事有缺,罰禮二十拜。
若受關不啟上,罰禮三十拜。
若齋次因起居逃遁不返,為眾所糾,罰禮一百拜。
若犯威儀,彈罰不服者,啟告三寶,退出齋次。
若下座法師,眾官法事,有虧從一至三,依科彈糾。從三以上,退出齋次。執糾不彈,與犯同罪。
若上座法師,於事有虧,從一至三,依科彈糾,從三以上,斷功百日,不得又在法座。
凡此禁戒,皆玄都上宮,明科舊格。其惰慢,其愆違,建齋之時,四天帝王天真上聖,親降齋所,瞻禮行道,察其行藏,觀其誠志。若有過失,即敕四司五帝,詔下三官,隨事糾舉,加其菑考。天尊大聖,愍念世愚,不欲加其譴責,故開糾罰之門。使其知過而能改,罪亦消焉。受罰之者,責己甘心,恭敬聽命,勿得飾非喧競,干冒真靈。如此則弘整紀綱,解消殃咎。落罪名於既往,延福祉於將來。得不翼翼小心,虔虔夕惕。
若親奉大聖,躬朝至尊,則真靈感通,福祥臻集。登壇之士,勉而戒之。
金籙大齋補職說戒儀竟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