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史記》云操右契以責事,《禮記》云獻田宅者操右契,則知左契為受責者之所執證。謂執左契者,己不責於人,待人來責於己,有持右契來合者即與之,無心計較其人之善否。和怨者有心於為善人也,不若無心待物,如執左契而不責於人,靜中觀物而任其自然也。
  有德司契,無德司徹。
  有德,無心待物。無德,有心待物。徹,通也。古者助法,一井之田分為九區,八家各受私田一區,其中一區為公田,八家同耕公田而各耕私田,私田百畝所收,或食九人,或食八人,或食七人,或食六人,下食五人,由其各家丁力多寡強弱不同故也。周改助為徹法,恐八家私田所收之不均,故八家私田亦令通力合作而均收之,八家所得均平而無多寡之異。司左契者任人來取,無心計較其人,故曰有德司徹。法者患其不均,有心計較,故曰無德。和怨者恐善人受害,有心為之,亦如司徹者有心於為力弱之家,恐其所得者寡矣。
  天道無親,常與善人。
  與猶為也。聖人無心待物,不遏惡人之報怨,忍坐視善人之受害乎?曰:天道無所私親,常救助善人。聖人雖無心於為善人,而天常為之,必不令惡人得以肆毒也。前言聖人不用刑而天殺惡人,此言聖人不和怨而天為善人,老子之道無為自然,一付之天而已。然天之殲惡祐善,豈若人之有心哉。惡者必禍,善者必福,理之自然而然爾。
  右第六十六章
  小國寡民,使民有什伯之器而不用,使民重死而不遠徙。
  十人為什,百人為伯。什伯之器,重大之器,眾所共也。不用者,不營為,不貪求,則重大之器無所用也。重死者,視死為重事而愛養其生。不遠徙者,生於此,死於此,不他適也。老子欲挽衰周,復還太古,國大則民眾難治,得小國寡民而治之,使其民毋慕於外,自足於內如此也。
  雖有舟輿,無所乘之;雖有甲兵,無所陳之。
  舟輿甲兵,非一人所可獨用,謂什伯之器也。無所乘,無所陳,不用也。無所往,則無用乎舟輿;無所爭,則無用乎甲兵。
  使民復結繩而用之。
  民淳事簡,上古結繩之治可復。雖有書契亦可不用,不但不用什伯之器而已。
  甘其食,美其服,安其居,樂其俗。
  此言重死而不遠徙也。以所食之食為甘,以所服之服為美,充然自足,愛養其生,言重死也。以此身之居為安而安之,以此地之俗為樂而樂之,言不遠徙也。惟老死於所生之處,孰肯輕易遠徙哉?
  鄰國相望,雞犬之聲相聞,使民至老死,不相往來。
  此言民皆懷土。雖相鄰之國,目可以相望,雞犬之聲,耳可以相聞,如此至近,至老死不相往來,不但不遠徙而已。
  右第六十七章
  信言不美,美言不信。善者不辨,辨者不善。知者不博,博者不知。
  言之實者不飾美,言之美者#4必虛飾而非實。實有能者口不好辨,好辨以誇者非實能其事也。實有知者學不務博,務博以廣者非實知其理也。此書卒章其言如此,則其書和平簡約,不辨不博,蓋實善實知,故皆真實之言,而不虛飾以為美也。
  聖人不積,既以為人己愈有,既以與人己愈多。
  不積謂虛而無有。為人以所善言,與人以所知言。虛而無有,故所應不窮。以積為有,則所應有限,豈能愈有愈多也哉。莊子曰:以有積為不足,無藏也,故有餘。
  天之道利而不害,聖人之道為而不爭。
  利者,害之對,有利則必有害。天之道雖利而不害,以不利而利之,是以不害。為者爭之端,有為則必有爭。聖人之道雖為而不爭,以不為而為之,是以不爭也。
  右第六十八章 總結二篇,以見五千言之意皆不出此。
  老氏書字多誤,合數十家校其同異,考正如右。莊君平所傳章七十二,諸家所傳章八十一,然有不當分而分者,定為六十八章,云上篇三十二章,二千三百六十六字,下篇三十六章,二千九百二十六字,總之五千二百九十二字云。臨川吴澄題。
  道德真經註卷之四竟
  #1 其細:粵雅本作『其細也夫』。
  #2 而前進:『而』原作『不』,據粵雅本改。
  #3 不可不殺:『殺』前原脫『不』,據粵雅本補。
  #4 言之美者:『者』字原脫,據粵雅本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