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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-大学衍义补-明-邱濬-第420页

吏告密罗织之秋,独能以平恕为心,,可谓特立不倚者矣。武后虽女主,然亦知雅重其人,当死而生之,既废而起之,固辞而受之,可见天理之在人心者未尝泯,特人臣立志不坚,见理不明,过于徇人而切于为己耳。后世人主一废其人即不复用、不复问往事之如何,顾反出一女主下哉。
武后时,法官竞为深酷,惟司刑丞徐有功、杜景俭独存平恕,被告者皆曰:“遇来、侯必死,遇徐、杜必生。”
臣按:当武后酷吏淫虐之时,而徐有功、杜景俭独存仁恕,是知人心之天理,虽以暴虐之君,无不有之,但掌刑之臣不能执正守法耳。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,始用儒士为司理判官。
臣按:州郡设官理刑亦犹周官乡士、县士之比,然谓之士者,以刑狱人命所系,不可专委之吏胥。士读书知义理,不徒能守法,而又能于法外推情察理,而不忍致人无罪而就死地,名重于利,吏胥虽曰深于法比,然后能知法也,而不知有法外意,苟狱文具而罪责不及已足矣,而人之冤否不恤也。宋太宗始用士人为司理判官,其有合成周之制欤。
淳化元年,令刑部定置详覆官六员,专阅天下所上案牍,勿复公遣鞫狱吏。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,并以京朝官充,若诸州有大狱则乘传就鞫狱,辞日上必临遣谕旨曰“无滋蔓,无留滞”,或赐以装钱,还必召见,问以所推事状,著为定令。
臣按:宋于法司常员之外,专置官以阅天下所上案牍,及推勘大狱,临遣必谕旨优赐,竣事又召见请问,人君留心狱事如此,奉命以推治者其有不尽心者乎?
二年,置诸路提点刑狱司,命常参官主之,凡官内州府十日一具囚帐供报,有疑狱未决者即驰传往视之,州郡敢积稽留大狱久而不解及以偏辞按谳情不得实并官吏用情者,悉以闻。
臣按:后世于藩方设官司刑本此。在宋为提点刑狱司,在元为肃政廉访司,本朝于藩方各置提刑按察司,凡十有三处。
是年始制审刑院于禁中,兼置详议官六员,凡狱具上奏先由审刑院印讫以付大理寺、刑部断覆以闻,乃下审刑详议,申覆裁决讫以付中书省,当即下之。其未允者,宰相覆以闻,如命论决。
臣按:宋制即有刑部、大理寺,而又立审刑院于禁中,事虽详审,然不无重复。本朝有狱事先由刑部、都察院鞫问,然后送大理寺,有不允者驳回再问,既允然后问,闻奏取旨,事体归一,可为万世彝典。
真宗景德四年,复置诸路提点刑狱官。先是,帝出笔记六事,其一曰勤恤民隐,所虑四方刑狱官吏未尽得人,一夫受冤即召灾沴。先帝尝选朝臣为诸路提点刑狱,今可复置,仍以使臣副之,引对于长春殿遣之。
臣按:宋太宗始置诸路提点刑狱,既而罢之,至是复置。本朝置提刑按察司,其职虽纠察一道官吏,不专于刑,然以提刑入衔则固重在此也。
神宗熙宁七年,置律学设,教授公试习律令生员义三道,先是置刑法科其考试,关防如诸科法。
司马光曰:“律令格式皆当官者所须,何必置明法一科使为士者豫习之?夫礼之所去,刑之所取,为士者果能知道,又自与法律冥合,若其不知,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、习锻炼文致之事,为士已成刻薄,从政岂有循良?非所以长育人才、厚风俗也。”
臣按:自隋人作律以八字为义例,遂致文深而义晦,甚失古人使人易晓难犯之意。今后律文宜详备其事、浅易其文,凡其罪名轻重、决杖多寡,皆须明白详载,不厌简帙之繁,不惜文辞之复,使检阅之间粲然于目、灼然在心,不必深于文墨者然后晓之,凡有目者粗知文义无不晓然也。如此,何用说官教训立法,考试设科取用为哉?惟用士人之通经术、知道谊者为之,遇有刑狱按律处罪,律所不载及有可疑者引经断狱,取裁于上可也。
以上简典狱之官
卷一一二
▲存钦恤之心
《舜典》:钦哉钦哉,惟刑之恤哉。
孔颖达曰:“此经二句,舜之言也。舜既制此典刑,又陈典刑之义以敕天下百官,使敬之哉敬之哉,惟此刑罚之事最须忧念之哉。忧念此刑恐有滥失,欲使得中也。”
朱熹曰:“多有人解恤字作宽恤之义,某之意不然,若作宽恤,如被杀者不令偿命,死者何辜?大率是说,刑者民之司命,不可不谨,如断者不可续,乃矜恤之恤耳。”
又曰:“今之法家多惑于报应祸福之说,故多出人罪以求福报,夫使无罪者不得直而有罪者反得释,是乃所以为恶耳,何福报之有?《书》所谓钦恤云者,正以详审曲直,令有罪者不得幸免而无罪者不得滥刑也。今之法官惑于钦恤之说,以为当出人之罪而出其法,故凡罪之当杀者莫不多为可出之涂以俟奏裁,既云奏裁则大率减等,当斩者配、当配者徒、当徒者杖、当杖者笞,是乃卖弄条贯侮法而受赇者耳,何钦恤之有?”
臣按:帝舜之心无所不用其敬,而于刑尤加敬焉,故不徒曰钦而又曰哉者,赞叹之不已也,不止一言而再言之,所以明敬之不可不敬,以致其丁宁反复之意也。是敬也,盖自帝尧钦明中来,帝舜居尧之位、体尧之心,于凡天下之事、天下之民,无有不敬谨者矣。若夫刑者,帝尧所付之,民不幸而入其中,肢体将于是乎残、性命将于是乎殒,于此尤在所当敬谨者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