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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-大学衍义补-明-邱濬-第417页

是置祸福于度外,专敬天命,刑无不得其当,则民有所措手足,此所以培养根本,故三代得天下以仁。”
臣按:刑狱之事实关于天,典刑者惟一循天理之公而不徇乎人欲之私,权势不能移,财利不能动,如此,用刑者无愧于心,受刑者允当其罪,吾之心合天之心矣。然非在我者一于敬而不敢忽、一于忌而不敢肆,行之于身皆可言之于口、无一事而不可对人言者不能也,允若兹,则吾之所存者合乎天心,而吾之所得者纯乎天德矣。彼其生死寿夭之命乃天所以制斯人者,今我德与天一,则制生人之命在我矣。夫天高高而在上,所以制人之命者也,典狱者虽在于下而其所典之职亦以制人之命焉,岂非配享在下乎?典狱之职所系之重如此,膺天命而制生灵之命者可不择其人以用之乎?要之,狱所以不公者,外为权势之嘱托、内为财利之贿赂故也。然典狱之官所以不讫于威富者,其根本则又在于上之人焉。上之人诚严申明祖宗之法,使有罪者不以贿免戒,饬左右之人使掌法者得以执奏,而所用以居是官者,又必得夫存心敬畏秉性刚直之人用之,则法不至于私滥、人不死于非命,人心允合于天心,逆气不伤于和气乎。吁,臣之所为乃承君之所命,臣之所以作民之命由君作臣之命也,臣德克享于天则君德可知也。或曰典狱用刑,人臣事也,蔡氏谓推其极至于与天为一,何哉?天者公而已矣,天以至公之道付之君,君以天讨之公付之臣,臣能奉公与天无间,是即君之所以无间于天也。
王曰:“嗟,四方司政典狱,非尔唯作天牧?今尔何监?非时伯夷播刑之迪?其今尔何惩?惟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(附也),罔择吉人,观于五刑之中,惟时庶威夺货。”
蔡沈曰:“司政、典狱,诸侯也,为诸侯主刑狱,而言非尔诸侯为天牧养斯民乎?为天牧民则今尔何所监惩?所当监者非伯夷乎?所当惩者非有苗乎?伯夷布刑以启迪斯民,舍皋陶而言伯夷者,探本之论也。苗民不察于狱辞之所丽,又不择吉人,俾观于五刑之中,惟是贵者以威乱政、富者以货夺法。”
臣按:刑者天所以讨有罪,讨有罪所以安无罪之民也。司政、典狱并言者,以诸侯受天子之命以为一方之主,既司夫民政复典夫刑狱也。政所以安民生,狱所以治民罪,皆奉天子之命以牧养其民,然天子之命即天命也,天子之民即天民也,安民生固所以全其天命,治民罪亦所以全其天命也。有罪者治之则不敢复为恶,而无罪之民皆得遂其生而全其天矣。
王曰:“呜呼,念之哉。伯父、伯兄、仲叔、季弟、幼子、童孙皆听朕言,庶有格(至也)命。今尔罔不由慰日勤,尔罔或戒不勤。”
蔡沈曰:“此告同姓诸侯也。参错讯鞫,极天下之劳者,莫若狱,苟有毫发怠心则民有不得其死者矣。罔不由慰日勤者,尔所用以自慰者无不以日勤,故职举而刑当也。尔罔或戒不勤者,刑罚之用,一成而不可变者也,苟顷刻之不勤则刑罚失中,虽深戒之而已施者亦无及矣。戒固善心也,而用刑岂可以或戒也哉?”
臣按:三代之世,封建之法行,故穆王所戒者伯父、伯兄、仲叔、季弟、幼子、童孙,皆其同姓诸侯也。盖天下有天下之刑,一国有一国之刑,天下之刑则天下之有罪者系累于其狱,一国之刑则一国之有罪者禁锢于其狱,人非一人也,五木具其身,百忧婴其心,度一日有如三秋者矣,而为邦国之君典刑狱之政,置其身于安逸之地,忘其人在困厄之中,则有不得其死者矣,吾何惜夫顷刻之劳而不尽吾心焉,而使斯人无罪而就死地哉?一息或怠而致数人之死命,后虽悔之亦无及矣,吾心何由而安哉?此所以用之慰者必以日勤,然后职举而刑当也。
非佞折狱,惟良折狱。
蔡沈曰:“佞,口才也。非口才辩给之人可以折狱,惟温良长者、视民如伤者能折狱,而无不在中也。”
林之奇曰:“佞人御人以口给,如周亚夫诣廷尉责问曰:‘君侯欲反,何也?’答曰:‘臣所买器乃葬器也,何谓反乎?’吏曰:‘君纵不反地上,即反地下矣。’所谓佞折狱也。”
臣按:折狱之官,人命所系,是以自古典狱之官必用易直仁厚之长者以任之,盖以棰楚之下何求不得,和颜悦色以询之犹恐畏威惧刑而不敢尽其情,况御之以口给乎?
王曰:“呜呼,敬之哉。官(典狱之官)伯(诸侯)族(同族)姓(异姓),朕言多惧。朕敬于刑,有德惟刑。今天相民,作配在下。”
蔡沈曰:“此总告之也。朕之于刑言且多惧,况用之乎?朕敬于刑者,畏之至也。有德惟刑,厚之至也。今天以刑相治斯民,汝实任责,作配在下可也。”
臣按:先儒谓官伯,官之长。前曰“自作元命,配享在下”,今曰“今天相民,作配在下”,则狱官乃配天者也。人君知狱官可以配天则于命是官也必不敢轻,人臣知狱官可以配天则于居是官也必能自重。穆王于前既曰“念之哉”,念之云者即帝舜恤之之意也;又曰“敬之哉”,敬之云者即帝舜钦之之意也。穆王之作此书虽曰耄荒,然帝王心法之传千载犹可想见,此《吕刑》之书所以见取于孔子也欤。
《周礼》:刑官之属,大司寇卿一人,小司寇中大夫二人,士师下大夫四人,乡士上士八人、中士十有六人,旅下士三十有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