辱沉痛郁结,终莫之伸,为人子者尚当自比于人。公哀杀掘冢,法应死之,人为无罪;纳官赎罪之请,当不许;故纵失刑,有司之罪,宜如律。”上是之,诏公哀降一官,依旧供职,绍兴府当职官皆抵罪。
臣按:戕人之尸与其身,虽有死生之异,孝子爱亲之心则不以死生而异也。王公哀诉发冢之盗于官,官不为之理而杀之,盖所杀者发冢应死之盗,所报者不共戴天之仇,朝廷坐有司之罪,是也,而降公哀一官,岂所以为训乎?夫公哀不闻之官而擅杀之,罪之可也,今既闻之官,而官出之,则故纵失刑,罪有所归矣。
以上明复仇之义
卷一一一
▲简典狱之官
《舜典》:帝曰:“皋陶,蛮夷猾夏,寇贼奸宄,汝作士。”
郑玄曰:“猾,乱也。群行攻劫曰寇,杀人曰贼,在外曰奸,在内曰宄。士,理官也。”
臣按:此万世命官掌刑之始。盖帝世兵刑合而为一,所谓“蛮夷猾夏”,三代以后则属之兵官而刑官所掌者寇贼奸宄而已,而后世群行攻劫之寇则亦以属兵焉。
《周官》:司寇掌邦禁,诘奸慝,刑暴乱。
吕祖谦曰:“奸慝隐而难知,故谓之诘。推鞫穷诘而求其情也;暴乱显而易见,直刑之而已。”
蔡沈曰:“秋官卿主寇贼法禁,诘奸慝,刑强暴作乱者。掌刑不曰刑而曰禁者,禁于未然也。”
臣按:司寇,六卿之一,在虞廷谓之士师,在周谓之司寇,在汉谓之廷尉,唐宋以来刑部尚书侍郎是也。
《立政》:周公若曰:“太史,司寇苏(国名)公式敬尔由狱,以长我王国。兹式有慎,以列用中罚。”
蔡沈曰:“此周公因言慎罚而以苏公敬狱之事告之太史,使其并书以为后世司狱之式也。《左传》苏忿生以温为司寇,周公告太史,以苏忿生为司寇用能敬其所由之狱,培植基本以长我王国,令于此取法而有谨焉,则能以轻重条列用其中罚而无过差之患矣。”
陈栎曰:“苏公所以为司寇在乎敬,后人之法苏公在乎慎,能慎则能敬矣,固为后之司狱者虑,尤为后之君用人以司狱者虑,能如苏公者则用,否则斥。”
臣按:苏公一狱官也,敬其所由之狱,谓其能使天下无冤狱可矣,而周公乃谓之能长我王国,且使太史书之以为后世司狱之法,然则治天下岂无他道而必以刑狱培植国家之基本乎?孟子曰:“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,其失天下也以不仁。”仁之效及于天下非百年而不洽,不仁之效一日行之则有一日之害、一年行之则有一年之害,盖不终朝而已遍于寰区矣。所以为此者,固出于其君之心,而所以广君之虐于天下者则其臣为之也,观诸秦隋以来可见已。人君不仁之政固非一事,然皆假刑以行之,假刑以立威尤不仁之政之大者也。周公告成王以立政用人之事,而末举苏公敬狱为言,且欲以为式于天下后世,然不谓之治狱而谓之敬狱,而又欲后人取法而有慎焉。所谓敬、所谓慎,敬则存于心者不敢忽,慎则见于事者不敢肆,虽则以告太史而实以之而告于王也,使为狱官者能用敬慎以治狱,而用狱官者又能择敬慎之人而用之,则凡所以治狱者无非仁而不仁之事则有所不行矣,所行无非仁是能重民命矣,能重民命则足以延国命矣,民命之有永乃天命之所由永也。
《君陈》:王曰:“殷民在辟,予曰辟,尔惟勿辟;予曰宥,尔惟勿宥,惟厥中。”
蔡沈曰:“言殷民之在刑辟者,不可徇君以为生杀,惟当审其轻重之中也。”
陈经曰:“君之喜怒无常情,法之轻重有常理,不徇君而徇理之中可也。君言苟是,从君可也,非从君,乃从理也;君言苟未是,则从理可也,从理乃所以从君也。”
臣按:成王以是告君陈,即周公告成王以文王罔兼庶狱及不误于庶狱之意也。后世人主惟恐其臣之不徇己,有不徇己者或怒或斥,其视成王之告君陈惟恐其臣之或徇乎己,其人之贤不肖何如也?是固其得于家庭之传、辅弼之训,然其天质之美亦于是乎见之,后世人主所当取法者也。
《吕刑》:王曰:“典狱非讫(尽也)于威(权势也),惟讫于富(贿赂也)。敬忌,罔有择言在身。惟克天德,自作元命,配享在下。”
蔡沈曰:“当时典狱之官非惟得尽法于权势之家,亦惟得尽法于贿赂之人,言不为威屈、不为利诱也。敬忌之至,无有择言在身,大公至正,纯乎天德,无毫发不可举以示人者。天德在我,则大命自我作而配享在下矣。在下者对天之辞,盖推典狱用刑之极功而至于与天为一者如此。”
吕祖谦曰:“典狱不得行其公者,非为威胁则为利诱,欲威不能屈、富不得淫,惟在敬忌,无择言在身而已。”又曰:“典狱之官,民之死生系焉,须是无一毫私意,所言无非公理,方可分付以民之死生。天德所谓至公无私之德,到自作元命地位,命是命令,所制刑之命皆是元善不可复加之命方可。后世多以典狱为法家,贱士民之死生寄于不学无知之人,和气不召,乖气常有,所以不能措天下之治。盖掌刑之官代天行罚,天讨有罪,天所以整齐天下之民,元不是自家事,惟敬五刑以成三德,敬五刑是专敬天理,三德是或当用正直、或当用刚克、或当用柔克各得其当。若不敬天命,为害所逼、为利所诱,用刑必差,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