兽亦如之。凡和难,父之仇辟诸海外,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,从父兄弟之仇不同国,君之仇视父,师长之仇视兄弟,主友之仇视从父兄弟,弗辟则与之瑞节而以执之。凡杀人有反杀者,使邦国交仇之。凡杀人而义者,不同国,令勿仇,仇之则死。凡有斗怒者,成之,不可成者则书之,先动者诛之。
郑玄曰:“一说,以乡里之民共和解之。”
吴澂曰:“为亲复仇者人之私情,蔽囚致刑者君之公法,使天下无公法则已,如有公法则私情不可得而行矣。夫司徒掌教,教民以六德之和,又教之以六行之睦,唯欲斯民之和协也,如其不从教,则不睦之刑从而加焉,在所不赦也,而其官属乃掌万民之难使之相避,是使天下之人得以肆其私情而人君之公法不复可行于世,与大司徒之教相反,如必曰从人之私情,则父之仇不与共戴天,辟诸海外亦未为得,盍亦使之弗共戴天而后可也。”又曰:“凡杀人有反杀者,使邦国交仇之,凡杀人而义者,不同国勿令仇,仇之则死。果如是,殆将使天下以力相陵,交相屠戮,往来报复,无有已时,圣王令典决不若此之缪。”
臣按:调人之和难,盖谓过而杀伤人者也,如律文所谓误杀、戏杀、过失杀之类,以其本无意而杀人而或致其人于死事,虽可恶而情则可矜。然死者不可复生,孝子、弟弟、忠臣、义士其于父兄、师主之死不以其天年,彼虽无故杀之心,而其父兄、师主实因之而死,其心有不能忘者,然其人或在十议之辟及有益于斯世,原其所犯罪不至死,是以先王立调人之官以和其难,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,郑氏谓“过,无本意也。成,平也。以乡里之民共和之”,盖以谓报仇天下之公义,宥过圣人之微权,若施之以法则伤孝子之心,姑避之于他,少舒报者之愤。先王治世不专以法,法之中有情,不专以仁,仁之中有义如此。夫我圣祖作为教民榜文,颁示闾里,有曰:“民间除犯十恶及强盗杀人外,其有犯奸盗诈伪人命,本乡本里内自能含忍省事,不愿告官系累受苦,被告伏罪,亦免致身遭刑祸,止于老人处决断者听。”呜呼,圣祖之意,其与《周礼》调人“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”者不约而同也。
朝士,凡报仇仇者书于士,杀之无罪。
郑玄曰:“凡报仇仇者书于士,杀之无罪,谓同国之相辟者将报之,必先言之于士。”
臣按:所谓士者非谓朝士也,凡书于乡士、县士、方士皆是也,既书于士而上于朝士而掌之。
典礼曰:父之仇弗与共戴天,兄弟之仇不反兵,交游之仇不同国。
吕大钧曰:“杀人者死,古今之达刑也。杀之而义则无罪,故令勿仇,调人之职是也;杀而不义则杀者当死,宜告于有司杀之,士师之职是也。二者皆无事乎复仇也,然复仇之文杂见于经传,考其所以,必其人势盛,缓则不能执,故遇则杀之,不暇告有司也。父者子之天,不能复父仇,仰无以视乎皇天矣,报之之意誓不与仇俱生,此所以弗共戴天也。”
马希孟曰:“先王以恩论情,以情合义,其恩大者其情厚,其情厚者其义隆,是故父也、兄弟也、交游也,其为仇则一,而所以报之者不同。或弗共戴天,将死之而耻与之俱生也;或不反兵,将执杀之而为之备也;或不同国,将远之而恶其比也。呜呼,圣人不能使世之无仇,亦不能使之释仇而不报,惟称其情义而已矣。若夫《公羊》论九世之仇则失于太过,而所报非所敌矣。汉之时孝子见仇而不敢复,则失于太严,而孝弟之情无所伸矣。”
游桂曰:“圣人之治天下,于暴乱之人以公法治之,苟制之于公法而不足,则由于私义而制之,是以暴乱者无所逃罪,而人安其生。夫所谓仇皆王诛所不及,公法有时而失之者,圣人因礼而为之法,曰某仇也是其子与弗共戴天者也,某仇也是其兄弟所必报而不反兵者也,某仇也是其交游之所不同国者也。三仇皆以杀人而言,人之子弟、交游皆得报而杀之,弗共戴天则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父母矣,不反兵则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兄弟矣,不同国则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交游矣。自秦以来私仇皆不许报复,下之私相残死而无告者不知其几何,子报仇而以其狱上者,有司常不知所以处之,至唐而陈子昂、韩愈、柳宗元之议起,陈之议报父仇者诛之而旌其闾,柳固已辟之,虽辟之而初无一定之论,韩之言曰:‘子报父母仇,以其狱上尚书省,使百官集议闻奏。’此说粗为得之,然亦不能明先王之,故复仇之事苟欲从古,则其所以为天下之道举必如三代而后可,三代之时皇极立而公法行,治不一出于法而私义得以参乎其间,今欲依古许人复仇,则为有司者道法交有所不备,不许复仇则伤孝子顺弟、贤人义士之心。”
顾元常曰:“治平盛世,井井有纲纪,安有私相报仇之事?然事变万端,岂可以一律论,如父母出于道忽被强寇劫盗杀害,其子岂容,但已在旁必力斗与之俱死,不在旁必寻探杀之而后已,此乃人子之至痛追思,殆不欲生,纵彼在穷荒绝域,亦必欲寻杀之以雪父母之冤,故不与共戴天也。然仇亦非一端,又看轻重如何,如父母因事被人挤陷,为人子者亦当平心自反,不可专以报复为心;或被人挟王命以矫杀,虽人子之至恨,然城狐社鼠不可动摇,又当为之饮恨而不容以必报为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