附于五刑,恐有枉滥,故用情实问之,使得真实。”
臣按:此圣人断狱钦慎之意,即《大易》所谓缓狱、《康诰》所谓服念也。既得其罪附于刑矣,恐其非心服也,又从而用情以讯之,又恐迫急而不尽其明也,必至旬时之久乃敢断之,既断之矣,又以其所犯之刑书读之于囚,审之而弗变,乃用法焉。其谨之又谨如此,此先王之世天下所以无冤民也欤。
士师掌官中之政令,察狱讼之辞,以诏司寇断狱弊讼,致邦令。贾公彦曰:“致邦令者,以法报之也。”
丘葵曰:“官中之政令,秋官之属所行政令也。察狱讼之辞者,则刑官之属若乡士、遂士、县士、方士各上其狱讼之不决者而致于士师,士师因其辞而察之,以诏司寇断其狱、弊其讼,狱讼既审合于邦令,则又以其邦令而致之于乡士、遂士、县士、方士。上下联事,精察如此,此狱之所以得其中也。”
臣按:后世州郡狱讼有不能决者,申达于宪司,宪司审察其情犯,稽考质正于律令而定其罪名,然后报之于下,使处断焉,是即《周官》此意也。
朝士,凡士之治有期日,国中一旬、郊二旬、野三旬、都三月、邦国期,期内之治听,期外不听。
吴澂曰:“治狱之日皆有限期,乡士旬而职听于朝,遂士二旬、县士三旬、方士九旬、诸侯之国以一年为期也。在期内者皆听其讼,出期之外则不听之,亦息讼之道也。”
臣按:凡士者谓乡士、县士、遂士、方士、讶士也。凡士之治狱者皆有其期,以地之远近为之差,在期内者则听而治之,出于期之外则不听也。盖民有急遽之患,速达则受患不深而证佐易见、连逮不多,苟迂延岁月则必有为之委曲掩蔽,而负累及人多矣。世有不逞之徒往往捃拾人家数十年前之事以兴词讼,而司政典狱者不以为非而反因之而入人之罪,自喜以为能,昧于《周官》期外不听之旨也。
凡有责(音债)者有判书以治则听,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,犯令者刑罚之,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。
郑玄曰:“判,半分而合者,谓别券也。同货财者,富人蓄积多时收敛之,乏时以国服之法出之,虽有腾踊,其嬴不得过此,以利出者与取者,过此则罚之,若汉世加贵取息坐赃。”
贾公彦曰:“财主出责与生利还主,则同有货财者也。今以国服之法为之息利,犯令者违国法也,故刑罚之。”
吴澂曰:“属责谓转责使人而归之,而本主死亡,若其亲属贷还货财,则多寡之数或相抵冒,必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而能为证者,乃受其辞而治之,否则不听也。”
臣按:借债取息,三代已前已有之,但必有券书而不可多取息耳。虽有死亡,苟有证佐,亦必追偿。先王体悉民情,为之通有无以相资助,使不至于匮乏,固不以为非也。近世乃有恶富人冒利者,一切禁革民间私债,其意本欲抑富强,不知贫民无所假贷,坐致死亡多矣。
司刑,若司寇断狱弊讼,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。郑玄曰:“诏刑罚者,处其所应否,如今律家所署法矣。”
贾公彦曰:“司寇断律之时,司刑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。刑罚并言者,刑疑则入于罚故也。”臣按:后世于刑部问拟罪囚,而以大理寺平允,亦此意。
《王制》: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,必三刺,有旨无简不听。陆佃曰:“听讼若无简书可书之实状可据,则不听也。”陈澔曰:“有发露之旨意,无简核之实迹,则难于听断矣。”
臣按:《周礼》三刺,注谓“刺,杀也”,考之韵书,刺又训讯。司刺掌三刺之法,刺之为义当如刺举之刺,盖与讯同义也。若如注言,则是周人设官专以杀戮为事,方其听狱之初已怀杀戮之意,而豫为此官以待之,三代已前恐无此制。况所谓三刺之法,一刺曰讯群臣,再刺曰讯群吏,三刺曰讯万民,上以刺言,下即言讯,尤为可见。汉人设官以察举郡国而谓之刺史,盖亦以讯察为言,若如注言,则谓之杀史可乎?
成狱辞(掌文书者),史以狱成告于正(士师之属),正听之。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,大司寇听之棘木(外朝之卿位)之下。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,王命三公参听之。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,王三又(当作“宥”)然后制刑。
陈澔曰:“成狱辞者,谓治狱者责取犯者之言辞已成定也,‘又’当作‘宥’,《周礼》一宥曰不识、再宥曰过失、三宥曰遗亡,谓行刑之时天子犹必以此三者免其罪也。自上而下咸无异辞而天子犹必以三宥而后有司行刑者,在君有爱下之仁,在臣有守法之义也。”
方悫曰:“狱正特刑官之属而已,大司寇特刑官之长而已,专以一官之听犹虑不能无私焉,故王又命三公参听之,以合乎公议也。三公参听之而狱之辞又成矣,于是以狱成告于王,若是以五刑治之可也。然以三宥之法原之,或在所赦焉,故三宥然后制刑也。”
臣按:本朝之制,凡有刑狱皆掌于法司而平允于理寺,理寺具成狱上诸朝,及秋后处决,乃集文武大臣会审于外廷,即此制也。
孟氏使阳肤(曾子弟子)为士师,问于曾子,曾子曰:“上失其道,民散久矣,如得其情,则哀矜而勿喜。”朱熹曰:“民散谓情义乘离,不相维系。”
谢良佐曰:“民之散也,以使之无道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