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者)掌邦布(泉也)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,凡祭祀、宾客、丧纪、会同、军旅,共其财用之币,赍赐予之财用(赍,行道之财用也),凡邦之小用皆受焉。
泉府(司泉布之府)掌以市之征布,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。
叶时曰:“外府掌布,虽曰以共百物以待邦用,而实小用则给之,是以贾疏亦云‘外府所纳、泉布所积,既少有小用则给之,若大用则取于余府’。后世凡百所用一出于钱,曾不知周人外府之布特以供小用尔。”
臣按:《周礼》掌财之官非一职,而专掌钱布者外府、泉府二官,外府掌赍载之出入,泉府掌卖买之出入。盖天下百货皆资于钱以流通,重者不可举,非钱不能以致远;滞者不能通,非钱不得以兼济;大者不可分,非钱不得以小用,货则重而钱轻、物则滞而钱无不通故也。
周景王时患钱轻,将更铸大钱,单穆公曰:“古者天降灾戾(戾,恶气也),于是乎量资币、权轻重以赈救民,民患轻则为之作重币以行之(币轻物贵也),于是乎有母权子而行,民皆得焉。若不堪重,则多作轻而行之,亦不废重,于是乎有子权母而行,小大利之。今王废轻而作重,民失其资,能无匮乎?若匮,王用将有所乏,乏则将厚取于民,民不给将有远志(谓去其本居),是离民也。”王弗听,卒铸大钱。文曰“宝货”(《国语》注作大泉五十),肉好皆有周郭(内郭为好,外郭为肉),以劝农赡不足,百姓蒙利焉。
臣按:钱有文其制始此,单穆公此言乃后世论钱货子母相权之说所自出也。重者母也,轻者子也,重者行其贵,轻者行其贱,贵贱相权而并行焉。盖民之所患有轻重,上则持操纵之权,相权而行之,要之,患轻则作重,患重虽作轻而亦不废重焉,子可废而母不可废故也。
秦兼天下币为二等,黄金为上币,铜钱质如周钱,文曰“半两”,重如其文,为下币,而珠玉、龟贝、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,不为币。
臣按:虞、夏、商之币,金为三品,或黄(金)或白(银)或赤(铜),或钱或布、或刀或龟贝。至周圜法,金惟用其黄者,然犹有刀布之属。秦一天下之币为二,止用黄金并以赤金为钱耳,其他皆不用。
汉文帝除盗铸钱令,使民放铸。
贾谊曰:“法使天下公得铸铜锡为钱,敢杂以铅铁为他巧者,其罪黥(刺字也)。然铸钱之情,非殽杂为巧则不可得赢。夫事有召祸而法有起奸,今令细民人操造币之势,各隐屏而铸作,因欲禁其厚利微奸,虽黥罪日报,其势不止。”
臣按:后世弛私钱禁始此。夫天生物以养人,如茶盐之类,弛其禁可也,钱币乃利权所在,除其禁则民得以专其利矣,利者争之端也。是时吴王濞即山铸钱,富埒天子,后卒叛逆。
贾山曰:“钱者,亡用器也而可以易富贵,富贵者人主之操柄也,令民为之,是与人主共操柄,不可长也。”
臣按:钱之为利,贱可使贵,贫可使富,蚩蚩之民,孰不厌贫贱而贪富贵哉?顾无由致之耳,所以致之者钱也。操钱之权在上而下无由得之,是以甘守其分耳,苟放其权而使下人得以操之,则凡厌贱而欲贵、厌贫而欲富者皆趋之矣,非独起劫夺之端,而实致祸乱之渊丛也,古人山海之利不以封,良有以夫。
武帝时,有司言三铢钱轻,轻钱易作奸诈,乃更请郡国铸五铢钱,周郭其质,令不可得摩取镕。
臣按:秦世八铢失之太重,汉初榆荚失之太轻,武帝罢三铢钱铸五铢钱,最得轻重之宜。
元帝时,贡禹请罢采珠玉金银、铸钱之官,毋复以为币租税,禄赐皆以布帛及谷,使百姓壹意农桑,议者以为交易待钱,布帛不可以寸尺分裂。
臣按:布帛以为衣,米谷以为食,乃人生急用之物,不可一日亡焉者也。顾欲以之代钱,则布帛不免于寸裂,米谷不免于粒弃,织女积缕以成丈匹、农夫积粒以满升斗,岂易致哉?况谷帛有用者也,钱币无用者也,孔琳所谓圣王制无用之货以通有用之财,既无毁败之费,又省运致之苦。今分谷帛以为货则致损甚多劳,毁于商贩之手,耗弃于割截之用,由是观之,贡禹此策决不可用,苟或偏方下邑有裂布帛、捐米谷以代钱用者,官府尚当为之禁制,况立为之法乎?
桓帝时,上书者言人以货轻财薄故致贫困,宜改铸大钱。
刘陶曰:“当今之忧不在于货在于民饥,盖民可百年无货,不可一日有饥,故食为至急也。议者不达农殖之本,多言冶铸之便,夫欲民殷财阜,在止役禁夺则百姓不劳而足,徒欲铸钱齐货以救其弊,犹养鱼沸鼎之中、栖鸟烈火之上,水木本鱼鸟之所生也,用之不时必致焦烂。”
臣按:刘陶所谓“民可百年无货,不可一日有饥”,此至言也。民之所以有饥者,以无谷也,臣愿国家定市价恒以米谷为本,下令有司,在内俾坊市逐月报米价于朝廷,在外则闾里以日上于邑,邑以月上于府,府以季上于藩服,藩服上于户部,使上之人知钱谷之数,用是而验民食之足否,以为通融转移之法,务必使钱常不至于多余、谷常不至于不给。其价常平,则民无苦饥者矣,其余货贿民之可以有无者,不必计焉。不特此尔,亦可因是以定科差、制赋敛、计工役。
吴孙权始铸当千钱,既太贵,但有空名,人间患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