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余直道而行之,此语有弊。若谓此为三代之直道,则三年之丧亦直道也。若作不必及三年之丧话头,不独义欠达,且使人疑三年之丧而下,可得以径情肆志,简略苟且矣,不可为训。(卷七三,页二一—二二)
祥,主人之除也,于夕为期,朝服。祥因其故服。
此与丧服小记「除成丧者,其祭也朝服缟冠」之说合。(卷七三,页二二)
子游曰:既祥,虽不当缟者必缟,然后反服。
缟谓缟冠,朝服行祥,事宜如此,虽有他丧服亦然。(卷七三,页二三)
上大夫之虞也,少牢。卒哭成事,附,皆太牢。下大夫之虞也,犆牲。卒哭成事,附,皆少牢。
士虞礼「用特豕」,与此「下大夫用特牲」合,亦可见士虞礼通下大夫言之矣,其上大夫又以此推之耳,陆农师谓「此下大夫之父为士」,非也。(卷七三,页二四)
祝称卜葬虞,子孙曰哀,夫曰乃,兄弟曰某,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。
子孙曰哀,夫曰乃,兄弟曰某,皆言祝人代为称之辞。又曰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者,申明兄弟曰某之义,以见兄弟自称某,其弟称兄亦得曰某也。言弟称兄某,则兄称弟某可知矣。(卷七三,页二五)
凿巾以饭,公羊贾为之也。
此记古者为亲亲饭含,皆发其巾,自公羊贾畏死者,始凿巾以饭,记失礼所由始也,通贵贱言之。郑氏曰:「记士失礼所由始也。士亲饭必发其巾,大夫以上宾为饭焉,则有凿巾。」此盖误以士丧礼惟为士礼,而妄为之说也。士丧礼云「布巾环幅不凿」,此非独士礼,大夫以上皆然。凡仪礼士礼通大夫以上者甚多,说见诸篇。上章「上大夫之虞也」即可见。
郑以其云不凿则疑「大夫凿」,故为此说,不知其云不凿者,必因当时已凿,故正之,非谓士不凿,大夫凿也。且谓大夫不亲饭而使其宾代,此出何典礼?公羊贾既未详其人,又何以知其是士而非大夫耶?郑氏之武断类如此。(卷七三,页二六)
冒者何也?所以掩形也。自袭以至小敛,不设冒则形,是以袭而后设冒也。
尸自沐浴饭含后始袭,袭以后、小敛以前必设冒,恐尸形见,为人所恶也。若孝子自无恶亲之理,故未袭前皆为亲饭含而巾不凿也,后字非衍。(卷七三,页二七)
非为人丧,问与赐与:三年之丧,以其丧拜;非三年之丧,以吉拜。
徐伯鲁曰:「言居丧时,人非为其有丧而或问或赐者。若三年之丧,则以丧拜受之,以己服重,不问其非为丧也。若非三年之丧,则以吉拜受之,以己服轻,故直答其来意也。」此解可通。陆农师谓「非为人丧,问与赐与」宜承下「既卒哭,遗人可也」之下,郝仲舆连上「子不见大飨乎」之下,皆欠联贯,未可从。(卷七四,页一)
三年之丧,如或遗之酒肉,则受之必三辞。主人衰绖而受之,如君命,则不敢辞,受而荐之。丧者不遗人,人遗之,虽酒肉,受也。从父昆弟以下,既卒哭,遗人可也。
丧大记云:「既葬,若君食之则食之;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。不辟罪肉,若有酒醴则辞。」其言分别甚细。此但言三年,不分未葬已葬,又于君之外,不分何人所遗,又但言受,而不分或受、或辞之物,皆混。(卷七四,页二)
三年之丧,虽功衰不吊,自诸侯达诸士。如有服而将往哭之,则服其服而往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