岂是小记解传之曲折乎?(卷六二,页一九—二○)
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,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,其妻祔于诸祖姑,妾祔于妾祖姑。亡则中一以上而祔,祔必以其昭穆。诸侯不得祔于天子,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。
此为卒哭之祔「祔」字,原误作「附」,今径改。,旧说是。郝仲与曰:「此为为庶子无后而祔食于祖者之礼。郑以为既葬卒哭之祔,若是则庙制有常数,各祀其祖祢,各有小宗,焉得祔于诸祖?妻从夫,妾从嫡,焉符祔于诸祖姑?妾不世祭,焉得屡世有妾祖姑庙?」此说非也,按:卒哭之祔,其时新宫未作,三年丧毕,新宫成,始得专祀,何得为此纷纷之疑,而以此祔为无后祔食,且于诸侯不得祔于天子,天子、诸侯、大夫可以祔于士,悉解不通矣。其曰:妾母不世祭,焉得屡世有妾祖姑庙?此因下有妾母不世祭之文,则不当有妾祖姑庙,遂以此节通主无后者言,而不知其误解妾母不世祭之文也。说见下。按:妾祔于妾祖姑,谓有子之妾也。妾无特庙,如始祖之妾,其初祔于嫡。下章谓妾无妾祖姑,易牲而祔于女君是也。自此孙妾祔于妾祖姑,即祖庙。无则中一以上祔于高祖之妾,又无则仍祔于女君也。此见下文。若妾母不世祭,此如下章所谓为庶母、为庶祖母之类,是先有子而子死,以他妾之子为之后者,与此不同。孔氏曰:「妾母不世祭于孙,否则妾无庙,今乃云祔于高祖者,当为坛祔之。」此说误后来。黄叔阳曰:「妾无世祭之理,则必无祔庙之礼,况大夫以上,已不为庶母服,又岂有葬毕而祔之之礼哉。故妾祔数句,宜为疑经。」此说益误。其谓大夫以上不为庶母服则不祔庙,此庶母自有子,焉得不祔庙乎?若竟谓妾不祔庙,则子亦不得祭其母矣,又岂特不世祭而巳耶?自孔氏始为此误解,而黄氏承之,郝氏又承之,遂不得明矣!张氏曰:「亡则中一以上而祔,指上三者,旧说专指妾言者。」非。愚谓:岂但不可专指妾言,妾本不当在内,因上二者而带言之耳。何则?下文云「妾无妾祖姑者,易姓而祔于女君」。(卷六二,页二三—二四)
宗子,母在为妻禫。
疏引贺玚曰:「父在,适子为妻不杖则不禫。若父没母存,则为妻得杖,又得禫。凡适子皆然,嫌畏宗子,尊严其妻,故特云宗子母在为妻禫,宗子尚然,则其余适子母在为妻禫可知。」此一说也。卫氏集说取之,疏又引贺循曰:「宗子母在为妻禫,则其非宗子,其余适子,父在为妻,并不得禫也。」此又一说也,徐伯鲁、郝仲舆皆从之,当以后一说为长。若陈氏集说上言适子母在则为妻禫,用贺玚之说,下又言非宗子而母在者不禫,用贺循之说,则相矛盾矣。(卷六三,页一)
为慈母后者,为庶母可也,为祖庶母可也。
为庶母可则为其子也,为祖庶母可则为其孙也。郝仲舆不得其义,乃谓:「已妾之子为父,妾无子者,后越昭穆之次。」非也。此亦疏说未明之故,徐氏集说则非。(卷六三,页三)
慈母与妾母,不世祭也。
此即承上为慈母后者一节而言,古文节次多参错不联贯,如此慈母即上慈母,妾母即上庶母庶祖母之类,文从省而总名曰妾母。此皆无子,或前有子而子死者,故谓此慈母与妾母,虽皆继之为后而不世祭也。子祭而孙止也,孔氏以此妾母为庶子自为其母,误矣。若是,将孙不祭其祖母乎?余说见上。(卷六三,页五—六)
丈夫冠而不为殇,妇人笄而不为殇。为殇后者,以其服服之。
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,孔氏谓:「大宗子在殇中而死,族人为后大宗,而不得后此殇者为子也,以其父为殇义故也,既不后殇而宗不可绝,今来为后殇者之人不以殇者之为父,而依兄弟之服服此殇也。」此说是。盖此本不承上二句,另自为义也,后儒皆承上二句作解,所以皆误。陈可大谓:「此当立后者,乃是已冠之子。」按:记文明云已冠不为殇,何尝云已冠可立后乎?徐伯鲁释后为丧主,谓:「既冠即笄则为成人,故兄弟为其主后者,以其服服之而不服殇。」按:丧主称后,似牵强。且曰为殇后则明是殇矣,何得又以为不为殇之成人乎?郝仲舆谓:「殇虽冠,无为父之道,若立后,但依本亲服服之。」按:小宗不立后,若立后乃是大宗,然则仍同疏义,何必又曰殇虽冠云云乎?徐郝二说又承陈氏之误如此。(卷六三,页七)
庶子在父之室,则为其母不禫。庶子不以杖即位,父不主庶子之丧,则孙以杖即位可也。父在,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。
庶子在父之室,古以取妻为授室,在父室谓未授室成昏者,本是在父母之室,以母死故云在父之室也。为庶子又幼,故不为其母禫,若已成昏则禫矣。孔氏谓「此为不命之士,父子同宫者,若异宫则禫」,谬甚。父子从无异宫,说见内则,且室与宫其立说意异,安可附会?又如其说士为母不禫,大夫为母则禫,未闻士大夫于父母之丧亦有等杀也,无贵贱一也之义谓何?(卷六三,页一一)
妾无妾祖姑者,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。
此即主妾祔于妾祖姑之妾,与上妾母不世祭之妾不同,解者疑之,非是,说见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下。女君则适妻,郑氏谓「适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