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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*导航地图-第94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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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○“司木”,二也,於周则为山虞也。虞,度也。主量度山之大小所生之物。
  ○“司水”,三也,於周则为川衡。衡,平也。掌巡行川泽,平其禁令。
  ○“司草”,四也,於周为稻人也。掌稼种下地及除草菜。
  ○“司器”,五也,於周为卝人也。掌以时征齿角於山泽之农,供为器用也。
  ○“司货”,六也,於周为丱人,言矿器未成者也。掌金玉锡石之地,而为之守禁,以时取之,以供器物。金玉曰货,故称货人。“典司六职”者,结上立此六官,使各主其所掌职也。
  ○注“府主”至“人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皆与周不同,故云亦殷制也。司土,土均也。案《周礼》“土均,上士二人”。司木,山虞,“每大山中士四人,中山下士六人,小山下士二人”。不言林衡者,略举山虞耳。司水於周为川衡,“川衡,每大川下士十有二人,中川下士六人,小川下士二”。人不言泽虞者,亦略举川衡耳。“司草,稻人”者,“上士二人”。《周礼》亦有草人。今以司草为稻人者,二官俱主杀草,郑举稻人,欲见司草兼有二官也。
“司器,角人”者,“下士二人”。“司货,丱人”者,“中士二人”。
  ○“天子”至“六材”。
  ○工,能也,言能作器物者也。前既有六府之物,宜立六工以作之为器物,故为次也。亦有六者,依府以用事也。
  ○“曰土工、金工、木工、石工、兽工、草工”者,此六官於《周礼》并属司空,而《司空职》散亡,汉购千金不得,今唯有《考工记》以代之。
  ○“典制六材”者,“材”谓材物,结上立此六工,使典制六府之材物。
  ○注“土工”至“之器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考工记》“陶人为甗,实二鬴”,又“甑实二鬴,七穿”。《人职》云:“人为簋。”是放法,陶是陶冶,互文耳。但簋是祭器,故取放法之名也。云“金工”,谓筑氏,掌为削。削,书刀也。“冶”谓煎金石者,冶铸为之,冶氏掌为戈戟,故因呼煎金为冶。凫氏世能为钟以供乐器,故因呼作钟为凫氏也。氏为量器,为豆、区、鬴、钟之属也,氏世能为之。段氏主作钱铸田器。桃氏为刃,刃谓刀剑之属。
云“石工,玉人、磬人”者,玉人谓作圭璧者,磬人作磬也。玉及磬同出於石,故谓“石工”也。云“木工,轮、舆、弓、庐、匠、车、梓也”者,此七物并用木,故曰“木工”也。轮,车轮也。舆,车床也。车难,不能一人独成,各有所善,故轮、舆不同也。弓,能作弓者,也。庐,能作戈戟柲者也。匠,能作宫室之属者。车谓能作大车及羊车也。梓谓杯勺为笋虡之属也。“兽工,函、鲍、韗、韦、裘”者,此物并用兽皮,故曰“兽工”。
函谓能作甲铠者。鲍谓能治皮供作甲者。韗谓《考工记》“韗人为皋陶鼓木”,谓能以皮冒鼓者。韦,熟皮为衣及韎韐者。裘谓带毛狐裘之属者。《考工记》韦、裘二职存,唯草工职亡,《考工》无。“盖谓作萑苇之器”,盛食之器及苇席之属也。或言“氏”,或言“人”者,郑注《考工记》云:“其曰某人者,以其事名官也。其曰某氏者,官有世功,若族有世业者也。”干宝云:“凡言司者,总其领也。凡言师者,训其徒也。凡言职者,主其业也。
凡言衡者,平其政也。凡言掌者,主其事也。凡言氏者,世其官也。凡言人者,终其身也。不氏不人,权其材也。通权其才者,既云不世,又不终身,随其材而权暂用也。”然案《周礼》建官列职,有“司会”之属,是言“司”者也。有“甸师”之属,是言“师”者也。有“职内”之属,是言“职”者也。有“川衡”之属,是言“衡”者也。有“掌舍”之属,是言掌者也。有“师氏”之属,是言“师”者也。有“庖人”之属,是言“人”者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