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大如字,徐音泰。腐音辅。七代之所更立者,禘、郊、宗、祖,其馀不变也。七代通数颛顼及喾也。所不变者,则数其所法而已。变之则通数所不法,为记者之微意也。少昊氏修黄帝之法,后王无所取焉。
○更,古行反。数,色主反,下同。
[疏]“大凡”至“变也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人死与万物不同,及五代七代变与不变之,义各依文解之。
○“大凡生於天地之间者皆曰命”者,总包万物,故曰“大凡”。皆受天之赋命而生,故云“皆曰命”也。
○“其万物死皆曰折,人死曰鬼”者,万物无知,死者皆曰折。人为有识,故死曰鬼。
○“此五代之所不变也”者,言此之名号从黄帝正名百物以来,至尧舜禹汤及周所不变更也。
○“七代之所更立者,禘、郊、宗、祖”者,前论五代不变,此论七代更变者,故曰黄帝以下七代之所变易而立者,是禘之与郊及宗、祖也。
○“其馀不变也”者,除此禘、郊、宗、祖之外,其馀社稷、山川、五祀之等不改变也。上先祖后宗,此先宗后祖,故郑上注云“祖、宗通言尔”,又引此以证之。
○注“生时”至“法也”。
○正义曰:云“生时形体异,可同名”者,以生时形体既异,不嫌是同,故可名为命。云“至死腐为野土,异其名,嫌同也”者,人与万物死,至同为野士,嫌恐人与万物是同,故殊异其名,谓“万物死者曰折,人死曰鬼”,嫌其同故也。云“五代谓黄帝、尧、舜、禹、汤,周之礼乐所存法也”者,周有六乐,去周言之,唯五代。周备其乐,是周之礼乐所存法也。
○注“七代”至“取焉”。
○正义曰:知“通数颛顼及喾”者,以上云禘、郊、祖、宗有颛顼及喾,又《易纬》及《乐纬》有五茎六英,是颛顼及喾之乐,故数颛顼及喾也。云“所不变者,则数其所法而已”者,所不变则上经是也。数所法则上经五代是也。论不变者,必数所法者,以五代以来不变,至周亦不变法而象之,故不变者,数所法五代而已。
云“变之则通数所不法”者,以前七代变易更立,至周亦变易法象,故数变者通数颛顼、帝喾所不法象者,谓之为“七代”也。云“为记者之微意也”者,为,作也。作记者之有此微意也,所以微意者,谓作记之人,周法所不变,故数前代不变;周所变,亦数前代变,不指斥而言,故云微意。云“少昊氏脩黄帝之法,后王无所取焉”者,以《易纬》有黄帝及颛顼以下之乐,无少昊之乐。又《易 系辞》云:“神农氏没,黄帝、尧、舜氏作。
”皆不云少昊,故知无取焉。《月令》“秋其帝少昊”者,直以五行在金,唯托记之耳。皇氏云:“其馀不变者,唯谓生曰命,万物死曰折,人死曰鬼。”若如皇说,前经既云“不变”,后经何须重云“不变”。后经既云“更立者,禘、郊、宗、祖”,即云“其馀”,明此禘、郊、宗、祖外,其馀诸事不更立者,皆不变也。不可独据前三事以外总包之。其社稷神配祭,虽是更立,非当代之亲,而禘、郊改易也。
天下有王,分地建国,置都立邑,设庙、祧、坛、墠而祭之,乃为亲疏多少之数。是故王立七庙,一坛一墠,曰考庙,曰王考庙,曰皇考庙,曰显考庙,曰祖考庙,皆月祭之。远庙为祧,有二祧,享尝乃止。去祧为坛,去坛为墠,坛、墠有祷焉,祭之;无祷,乃止。去墠曰鬼。诸侯立五庙,一坛一墠,曰考庙,曰王考庙,曰皇考庙,皆月祭之。显考庙,祖考庙,享尝乃止。去祖为坛,去坛为墠,坛、墠有祷焉,祭之;无祷,乃止。去墠为鬼。
大夫立三庙二坛,曰考庙,曰王考庙,曰皇考庙,享尝乃止。显考、祖考无庙,有祷焉,为坛祭之。去坛为鬼。適士二庙一坛,曰考庙,曰王考庙,享尝乃止。显考无庙,有祷焉,为坛祭之。去坛为鬼。官师一庙,曰考庙,王考无庙而祭之,去王考为鬼。庶士、庶人无庙,死曰鬼。建国,封诸侯也。置都立邑,为卿大夫之采地及赐士有功者之地。庙之言貌也,宗庙者,先祖之尊貌也。祧之言超也,超上去意也。封土曰坛,除地曰墠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