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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*导航地图-第847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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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○“妻之党虽亲,弗主”者,妻党虽亲,不得与之为主。明妇人外成於夫,不合卻归本族也。
  ○“或曰主之”者,或人之说,云妻党主之,而附祭之时,在於夫之党主之,其义非也。
  ○注“丧无”至“义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丧无无主也”者,言死丧之礼,无得无人为之主,必须有人为主也。云“里尹,闾胥、里宰之属也”,按《周礼》六乡之内,二十五家为闾,闾置一胥,中士也。六遂之内,二十五家为里,里置一宰,下士也。引《王度记》者,更证里尹之事。按《别录》,《王度记》云似齐宣王时淳于髡等所说也,其记云“百户为里,里一尹,其禄如庶人在官者”,则里尹之禄也。按《撰考》云:“古者七十二家为里。
”《洛诰》传云:“古者百家为邻,三邻为朋,三朋为里。”郑云:“盖虞夏时制也。其百户为里,未知何代,或云殷制。”云“诸侯吊於异国之臣,则其君为主。里尹主之,亦斯义也”者,以己国臣在国而死,他国君来吊,则君为主。死者虽有至亲,不得为主。今此妇人死於此里,正得里尹主之,妻家之亲不得为主,故云“亦斯义”也。斯,此也。亦是此国君为主之义。
  麻者不绅。执玉不麻。麻不加於采。吉凶不相干也。麻,谓绖也。绅,大带也。丧以要绖代大带也。麻不加於采衣,采者不麻,谓弁绖者必服吊服是也。采,玄纁之衣。
  ○绅音申。要绖,一遥反;下大结反。衣,於既反,又如字。纁,许云反。
  [疏]“麻者”至“於采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麻者不绅”,麻谓绖,绅谓大带,言著要绖者而不得复著大带也。故在丧,以绖代绅。
  ○“执玉不麻”者,谓平常手执玉行礼,不得服衰麻也。按《聘礼》己国君薨,至於主国,衰而出注云“於是可以凶服将事”。似行聘、享之事,执玉得服衰绖者,彼谓受主君小礼,得以凶服。若行聘享大事,则吉服。故郑云“其聘享之事,自若吉也”,谓得著吉服。
  ○“麻不加於采”者,谓弁绖之麻,不得加於玄衣纁裳之采也。
  国禁哭则止,朝夕之奠,即位,自因也。禁哭,谓大祭祀时,虽不哭,犹朝夕奠。自因,自用故事。童子哭不偯,不踊,不杖,不菲,不庐。未成人者,不能备礼也。当室则杖。
  ○扉,本又作菲,扶味反。孔子曰:“伯母叔母疏衰,踊不绝地。姑、姊妹之大功,踊绝於地。如知此者,由文矣哉!由文矣哉!”由,用也。言知此踊绝地、不绝地之情者,能用礼文哉!能用礼文哉!美之也。伯母,叔母,义也。姑,姊妹,骨肉也。
  [疏]“国禁”至“矣哉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国禁哭则止”者,谓有大祭祀,禁哭之时,则止而不哭。
  ○“朝夕之奠,即位,自因也”者,谓孝子於殡宫朝夕两奠之时,即阼阶下位,自因其故事而设奠也。
  ○注“当室则杖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问丧》云童子“当室,则免而杖矣”,戴德云“童子当室,谓十五以上。若世子,生则杖”。故《曾子问》云“子衰、杖,成子礼”是也。皇氏云:“童子当室,则备此经中五事。特云杖者,举重言也”。
  世柳之母死,相者由左。世柳死,其徒由右相。由右相,世柳之徒为之也。亦记失礼所由始也。世柳,鲁穆公时贤人也。相,相主人之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