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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*导航地图-第843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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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○正义曰:解所以非亲不食义也。夫亲族不多,食,则其食有限。若非类而辄食,则无复限数,必忘哀也。
  非从柩与反哭,无免於堩。言丧服出入,非此二事皆冠也。免,所以代冠,人於道路,不可以无饰。堩,道路。
  ○免音问,注同。堩,古邓反。
  [疏]“非从”至“於堩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从柩”,谓孝子送葬从柩去时也。“与反哭”,谓葬竟孝子还时也。堩,道路也。道路不可无饰,故孝子唯送葬从柩去时及葬竟还、反哭时,於道得免而行。自非此二条,则不得免於道路也。此谓葬近而反哭者。若葬远反哭,在路则著冠,至郊则乃反著免,故《小记》云“远葬者比反哭者,皆冠,及郊而后免”是也。
  凡丧,小功以上,非虞、附、练、祥无沐浴。言不有饰事则不沐浴。
  [疏]“凡丧”至“沐浴”。
  ○正义曰:凡居丧之礼,自小功以上恩重哀深,自宜去饰。以沐浴是自饰,故不有此数条祭事,则不自饰。言“小功以上”,则至斩同。然各在其服限如此耳。练祥不主大功、小功也。若三年之丧,虞祭之时但沐浴不栉,故《士虞礼》云“沐浴不栉”,郑注云“唯三年之丧不栉,期以下栉可也”。又《士虞礼》云:“明日,以其班祔,沐浴,栉。”注云:“弥自饰。”此虽士礼,明大夫以上亦然。
  疏衰之丧,既葬,人请见之则见,不请见人。小功,请见人可也。大功不以执挚,唯父母之丧,不辟涕泣而见人。言重丧不行求见人尔。人来求见己,亦可以见之矣。不辟涕泣,言至哀无饰也。
  ○辟音避,注同。
  [疏]“疏衰”至“见人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在丧与人相见之义。
  ○“小功,请见人可也”者,轻,可请见於人。然言小功可,则大功不可也。此小功文承疏衰、既葬之下,则此小功亦谓既葬也。凡言见人者,谓与人寻常相见,不论执挚之事。故云父母之丧,不辟涕泣而见人,是寻常相见也。而皇氏以为见人谓执挚相见,若然,父母之丧,岂谓执挚见人乎?皇氏则非也。
  三年之丧,祥而从政。期之丧,卒哭而从政。九月之丧,既葬而从政。小功緦之丧,既殡而从政。以《王制》言之,此谓庶人也。从政,从为政者,教令谓给繇役。
  ○期音基。繇音遥,本又作傜。曾申问於曾子曰:“哭父母有常声乎?”曰:“中路婴儿失其母焉,何常声之有?”婴,犹鹥弥也,言其若小儿亡母啼号,安得常声乎?所谓哭不偯。
  ○鹥,於奚反。弥,五兮反,一音迷。啼,徒奚反,本又作谛,同。号,徐本作唬,胡刀反。偯,於岂反,下同,《说文》作。
  [疏]注“以王”至“繇役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王制》云:“父母之丧,三年不从政。齐衰大功,三月不从政。”此云“期之丧,卒哭而从政。九月之丧,既葬而从政”,与《王制》不同者,此庶人,依士礼,卒哭与既葬同三月,故《王制》省文,总云“三月”也。若大夫、士三年之丧期不从政,是正礼也;卒哭,金革之事无辟,是权礼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