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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-第82页

“昔者子之先君子丧出母乎?”曰:“然。”礼,为出母期。父卒,为父后者不服耳。
  ○期,居宜反,本又作期,后放此。“子之不使白也丧之,何也?”子思曰:“昔者吾先君子无所失道,道隆则从而隆,道污则从而污。污犹杀也。有隆有杀,进退如礼。
  ○隆,力中反,盛也。污音乌,下同。杀,所戒反,又所例反,下同。伋则安能?自予不能及。
  ○予,羊许反,许也;一云我也,又音馀。为伋也妻者,是为白也母。不为伋也妻者,是不为白也母。故孔氏之不丧出母,自子思始也。记礼所由废,非之。
  [疏]“子上”至“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子上不丧出母之事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注“礼为”至“服耳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丧服》齐衰杖期章:“出妻之子为母。”又云:“出妻之子为父后者,则为出母无服。传云,与尊者为一体,不敢服其私亲。”是也。子思既在,子上当为出母有服,故门人疑而问之。云“子之先君子”,谓孔子也,令子丧出母乎?子思曰:“然。”然犹如是也,言是丧出母故也。伯鱼之母被出,死,期而犹哭,是丧出母也。
  ○“子思”至“而污”。
  ○道犹礼也,言吾之先君子无所失道,道有可隆,则从而隆。谓父在,为出母宜加隆厚,为之著服。“道污”者,污犹杀也,若礼可杀则从而杀。谓父卒,子为父后,上继至尊,不敢私为出母礼。当减杀,则不为之著服。“伋则安能”者,子思自以才能浅薄,不及圣祖,故云伋则何能。郑云:“自予不能及,予犹许也。自许不能及也。”
  孔子曰:“拜而后稽颡,颓乎其顺也。此殷之丧拜也。颓,顺也。先拜宾,顺於事也。
  ○颡,素党反,稽颡,触地无容。颓,徒回反。稽颡而后拜,颀乎其至也。此周之丧拜也。颀,至也。先触地无容,哀之至。
  ○颀音恳,恻隐之貌,又音畿。触音昌欲反。三年之丧,吾从其至者。”重者尚哀戚,自期如殷可。
  [疏]“孔子”至“至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殷、周丧拜之异也。拜者,主人孝子拜宾也。稽颡者,触地无容也,颓然不逆之意也。拜是为宾,稽颡为己,前宾后已,各以为颓然而顺序也。
  ○“稽颡而后拜,颀乎其至也”者,颀,恻隐貌也。先触地无容,后乃拜宾也。是为亲痛深貌,恻隐之至也。
  ○“三年之丧,吾从其至”者,孔子评二代所拜也。至者,谓先稽颡后拜也。重丧,主貌恻隐,故三年丧则从其颀至者也。
  ○注“重者”至“殷可”。
  ○正义曰:三年之丧,尚哀戚则从周。自期以下如殷可。此经直云“拜而后稽颡”,“稽颡而后拜”,郑知拜而后稽颡是“殷之丧拜”,稽颡而后拜是“周之丧拜”者,於孔子所论,每以二代相对,故下檀弓云:“殷人既封而吊,周人反哭而吊,殷以悫,吾从周。”又云:“殷朝而殡於祖,周朝而遂葬。”皆以殷、周相对,故知此亦殷、周相对也。知并是殷、周丧拜者,此云“三年之丧,吾从其至”,明非三年丧者,则从其顺,故知并是丧拜。但殷之丧拜,自斩衰以下,緦麻以上,皆拜而后稽颡,以其质故也。周则杖期以上,皆先稽颡而后拜,不期杖以下,乃作殷之丧拜。郑知殷先拜而后稽颡,周先稽颡而后拜者,以孔子所论皆先殷而后周;今“拜而后稽颡”,文在其上,故为殷也;“稽颡而后拜”,文在其下,故为周也。且下《檀弓》云,秦穆公使人吊公子重耳,重耳稽颡而不拜,示不为后也。若为后,当稽颡而后拜也。重耳既在周时,明知先稽颡而后拜者。若然,《士丧礼》既是周礼,所以主人拜稽颡,似亦先拜而后稽颡者,《士丧礼》云“拜稽颡”者,谓为拜之时先稽颡。其《丧大记》每拜稽颡者,与《士丧礼》同。案《晋语》云,秦穆公吊重耳,重耳再拜不稽颡。与下篇重耳稽颡不拜文异者,《国语》之文,不可用此稽颡而后拜。即《大祝》“凶拜”之下,郑注:“稽颡而后拜,谓三年服者。”此拜而后稽颡,即《大祝》吉拜。郑注云:“谓齐衰不杖以下者。”郑知凶拜是三年服者,以《杂记》云:“三年之丧,以其丧拜。”丧拜即凶拜。郑又云:“吉拜,齐衰不杖以下。”则齐衰杖者,亦用凶拜者。知齐衰杖用凶拜者,以《杂记》云:“父母在,为妻不杖不稽颡。”明父母殁,为妻杖得稽颡也。是知杖齐衰得为凶拜。若然,《杂记》云:“三年之丧,以其丧拜。非三年之丧,以吉拜。”则杖期以下,皆用吉拜。今此杖期得用凶拜者,《杂记》所云,大判而言,虽有杖期,总属三年之内。熊氏以为《杂记》所论,是拜问拜赐,故杖期亦属吉拜。必知然者,以郑注《大祝》“凶拜”云“三年服者”,是用《杂记》之文,解以凶拜之义,则拜宾、拜问、拜赐不得殊也。且《杂记》“问”与“赐”与於“拜”文,上下不相接次,不可用也。《周礼 大祝》“一曰稽首”,郑云:“头至地。”案《中候》:“我应云王,再拜稽首。”郑云:“稽首,头至手也。”此即臣拜君之拜,故《左传》云:“天子在,寡君无所稽首。”大夫於诸侯亦稽首,故下《曲礼》云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