若不得祔祖,则间去曾祖一世祔於高祖,若高祖无可祔,则间高祖之父一世祔高祖之祖,故云“祖又祖而已”。是“中一”以上,《丧服小记》文也。
妇附於其夫之所附之妃,无妃,则亦从其昭穆之妃。妾附於妾祖姑,无妾祖姑,则亦从其昭穆之妾。夫所附之妃,於妇则祖姑。
[疏]正义曰:此一经论妇之所附,义与夫同。
○“无妃,则亦从其昭穆之妃”者,其孙妇祔祖姑,祖无妃,谓无祖姑,则亦从其昭穆之妃,谓亦间一以上,祔於高祖之妃。高祖无妃,则亦祔於高祖之祖妃。若其祖有昆弟之妃,班爵同者,则亦祔之。
男子附於王父则配,女子附於王母则不配。配,谓并祭。王母不配,则不祭王父也。有事於尊者,可以及卑,有事於卑者,不敢援尊。配与不配,祭馔如一,祝辞异,不言“以某妃配某氏”耳。女子,谓未嫁者也。嫁未三月而死,犹归葬於女氏之党。
○并,必政反。援音袁。
[疏]正义曰:“男子祔於王父则配”者,谓祭王父,并祭所配王母。
○“女子祔於王母则不配”者,谓在室之女及已嫁未三月而死,祔祭於王母,则不祭所配之王父。
○注“配谓”至“之党”。
○正义曰:云“配,谓并祭王母。不配,则不祭王父也”者,王父母相配之人,祭王父及王母是其配,祭王母不祭王父是不配。云“配与不配,祭馔如一,祝辞异,不言‘以某妃配某氏’耳”者,按《特牲礼》不云配,《少牢礼》云“以某妃配”。但士用特牲,大夫用少牢,其馀皆同,是祭馔如一。按《少牢》云:“以某妃配某氏。”郑注云:“某妃,某妻也。某氏,若言姜氏子氏也。”此是言配也。
不言配者,若《特牲》云:“用荐岁事於皇祖某子。”不云以某妃配。特牲虽是常祭,容是禫月吉祭,故不举配。云“嫁未三月而死,犹归葬於女氏之党”者,《曾子问》文也。
公子附於公子。不敢戚君。
[疏]正义曰:“公子”者,若公子之祖为君,公子不敢祔之。祔於祖之兄弟为公子者,不敢戚君故也。
君薨,大子号称“子”,待犹君也。谓未逾年也,虽称子,与诸侯朝会如君矣。《春秋》鲁僖公九年夏葵丘之会,宋襄公称子,而与诸侯序。待,或为侍。
[疏]正义曰:“君薨”,谓先君薨也。
○“大子号称子”者,其本大子,君存称世子。今君既薨,故称子,不言世子。
○“待犹君也”者,谓与诸侯并列,共待之礼,犹如正君。
○注“谓未”至“侯序”。
○正义曰:知“未逾年”者,若逾年则称君,此云“称子”,故知“未逾年”也。引《春秋》者,证未逾年称“子”及“待犹君”之义。按僖九年三月,宋公纬说卒,夏,公会宰周云齐侯宋子以下于葵丘。是宋襄公称子,序在齐侯之下,与寻常宋公同,是与诸侯序。按《公羊传》云:“君存称世子,君薨称子某。既葬称子,逾年称公。”今宋襄公未葬君,当宋子某而称子者,郑用《左氏》之义,未葬已前则称子,既葬已后逾年则称公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