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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[疏]注“仕至”至“象贤”
  ○正义曰:云“仕至大夫,贤著而德成,適子得服其服”者,以经云“大夫之適子,服大夫之服”。所以然者,以其父在仕官,身至大夫,贤行既著,道德又成,故其適子虽未仕官,得服大夫之服也。云“亦尊其適象贤”者,非但尊此大夫之身,亦当尊其適子,使服大夫之服也,能象似其父之贤者。皇氏云:“大夫適子,若为士,为其父唯服士服。注云仕至大夫,谓此子若仕官至大夫,始得服大夫服,以其贤德著成。
”如皇氏之意,解此“仕至大夫”为大夫之子,按前经注云“士,谓大夫庶子为士”者,明大夫適子未仕官,及为士,皆得服大夫之服。皇氏之言,违文背注,不解郑意,其说非也。
  大夫之庶子为大夫,则为其父母服大夫服,其位与未为大夫者齿。虽庶子,得服其服,尚德也。使齿於士,不可不宗適。
  ○为,去声。
  [疏]正义曰:此一节明大夫庶子为大夫,则得为父母服大夫之服。其位与未为大夫者齿。大夫庶子虽为大夫,得服大夫之服,其行位之处,与適子未为大夫者相齿列。
  ○注“虽庶”至“宗適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尚德也”者,言此大夫之子,身虽是庶,所以得服者,以其仕至大夫,由身有德行,故云“尚德也”。云“使齿於士,不可不宗適”者,此庶子虽为大夫,犹齿列於適子之下。其年虽长於適子,犹在適子之下,使適子为主。若年少於適子,则固在適子之下,是不可不宗適也。
  士之子为大夫,则其父母弗能主也,使其子主之。无子,则为之置后。大夫之子,得用大夫之礼,而士不得也。置,犹立也。
  [疏]正义曰:“其父母弗能主也”者,士子身为大夫,若死,则父母不能为丧主也,以身是士,故不可为大夫丧主。
  ○“使其子主之”者,谓使此死者之子为主,以其子是大夫適子,故得为大夫之主,以其服大夫服故也。
  ○“无子则为之置后”者,若死宅无子,则为死者别置其后,所置之后,即大夫適子,同得行大夫之礼。此所置之后,谓暂为丧主,假用大夫之礼。若其大宗子,则直为之立后,自然用大夫礼也。
  ○注“大夫”至“得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礼”者,则前云“大夫之適子,服大夫之服”是也。解经“使其子主之”文,其子为適子。若无適子,则以庶子当適处。若无庶子,则以族人之子当適子之处,皆得用大夫之礼,故云“大夫之子,得用大夫之礼”总结此文。云“而士不得也”者,其父是士,不得主大夫丧,故云“而士不得也”。所以然者,父贵可以及子,故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礼。子贵不可以及父,故其父不得用大夫之礼。
  大夫卜宅与葬日,有司麻衣、布衰、布带,因丧屦,缁布冠不蕤,占者皮弁。有司,卜人也。麻衣,白布深衣而著衰焉,及布带缁布冠,此服非纯吉,亦非纯凶也。皮弁,则纯吉之尤者也。占者尊於有司,卜求吉,其服弥吉,大夫士朔服皮弁。
  ○著,丁略反。
  [疏]正义曰:“大夫卜宅与葬日”者,宅谓葬地。大夫尊,故得卜宅并葬日。
  ○“有司”至“丧屦”者,有司,谓卜人。麻衣,谓白布深衣。布衰,谓粗衰也。皇氏云:“以三升半布为衰,长六寸,广四寸,缀於衣前,当胸上。后又有负版,长一尺六寸,广四寸。”布带,以布为带。因丧屦,谓因丧之绳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