也,故云“未有府库财非其财者也”。
○注“其为”至“有也”。
○正义曰:言君行仁道,则臣必为义。臣既行义,事必终成。以至诚相感,必有实报,如己有府库之财,为己所有也。其为诚实而然,言不虚也。
○“孟献子曰:畜马乘,不察於鸡豚”者,此一经明治国家不可务於积财,若务於积财,即是小人之行,非君上之道。言察於鸡豚之所利,为畜养马乘。士初试为大夫,不闚察於鸡豚之小利。
○“伐冰之家,不畜牛羊”者,谓卿大夫丧祭用冰,从固阴之处伐击其冰,以供丧祭,故云“伐冰”也。谓卿大夫为伐冰之家,不畜牛羊为财利,以食禄不与人争利也。
○“百乘之家,不畜聚敛之臣”者,百乘,谓卿大夫有采地者也。以地方百里,故云“百乘之家”。言卿大夫之家,不畜聚敛之臣,使赋税什一之外徵求采邑之物也,故《论语》云“百乘之家”是也。
○“与其有聚敛之臣,宁有盗臣”者,覆解“不畜聚敛之臣”之本意。若其有有聚敛之臣,宁可有盗窃之臣,以盗臣但害财,聚敛之臣则害义也。
○“此谓国不以利为利,以义为利也”者,言若能如上所言,是国家之利,但以义事为国家利也。
○“长国家而务财用者,必自小人矣”者,言为人君长於国家而务积聚财以为己财者,必自为小人之行也。
○注“孟献”至“可也”。
○正义曰:“孟献子,鲁大夫仲孙蔑”者,此据《左传》文也。“畜马乘,谓以士初试为大夫”者,案《书传》“士饰车骈马”,《诗》云“四牡騑騑”大夫以上,乃得乘四马。今下云“伐冰之家”,“百乘之家”,家是卿大夫。今别云“畜马乘者,不察鸡豚”,故知“士初试为大夫”也。伐冰之家,卿大夫者,案昭四年《左传》云:大夫命妇,丧浴用冰。《丧大记》注云:士不用冰。故知卿大夫也。士若恩赐及食,而得用,亦有冰也。但非其常,故《士丧礼》“赐冰则夷槃”可也。《左传》又云“食肉之禄,冰皆与焉”是也。云“百乘之家,有采地者也”,此谓卿也。故《论语》云“百乘之家”,郑云“采地,一同之广轮”是也。
○“彼为”至“利也”。
○前经明远财重义,是“不以利为利,以义为利”,此经明为君治国,弃远小人,亦是“不以利为利,以义为利”也。彼,谓君也。君欲为仁义之道,善其政教之语辞,故云“彼为善之”。“小人之使为国家,灾害并至”者,言君欲为善,反令小人使为治国家之事,毒害於下,故灾害患难,则并皆来至。
○“虽有善者,亦无如之何矣”者,既使小人治国,其君虽有善政之亦无能奈此患难之何。言不能止之,以其恶之已著故也。
卷六十一 昏义第四十四
卷六十一 昏义第四十四
陆曰:“郑云:‘《昏义》者,以其记娶妻之义,内教之所由成也。’”
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昏义》者,以其记娶妻之义,内教之所由成也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吉事》也。”谓之“昏”者,案郑《昏礼目录》云:“娶妻之礼,以昏为期,因名焉。”必以“昏”者,取其阴来阳往之义。日入后二刻半为昏。以定称之,婿曰昏,妻曰姻,故《经解》注云“婿曰昏,妻曰姻”是也。谓婿以昏时而来,妻则因之而去也。若婿之与妻之属,名婿之亲属名之曰姻,女之亲属名之为昏,故郑注《昏礼》云“女氏称昏,婿氏称姻”。《尔雅》“婿之父为姻,妇之父为婿”,又云“婿之党为姻兄弟,妇之党为婚兄弟”是也。其天地初分之后,遂皇之时,则有夫妇。故《通卦验》云“遂皇始出,握机矩”,是法北斗七星而立七政。《礼纬 斗威仪》之篇,七政,则君臣父子夫妇及政等。既称夫妇,是始自遂皇也。谯周云“太昊制嫁娶,俪皮为礼”,是俪皮起於太昊也。其媒官之义,具於《月令》疏。《孟子》云“舜不告而娶”,是娶告父母,亦起於五帝也。其五帝以前为昏,不限同姓异姓。三王以来,文家异姓为昏,质家同姓为昏。其昏之年几,案《异义》:《大戴》说:男三十、女二十有昏娶,合为五十,应大衍之数,目天子达於庶人,同一也。故《春秋左氏》说,“国君十五而生子,礼也”;二十而嫁,三十而娶,庶人礼也。礼,夫为妇之长殇,长殇十九至十六,知夫年十四、十五,见《士昏礼》也。许君谨案:舜三十不娶,谓之鳏;文王十五而生武王,尚有兄伯邑考,知人君早、娶,不可以年三十,非重继嗣也。若郑意,依正礼,士及大夫皆三十而后娶。及礼云“夫为妇长殇”者,关异代也。或有早娶者,非正法矣。天子、诸侯昏礼则早矣。如《左氏》所释,《毛诗》所用《家语》之说,以男二十而冠,女十五而笄,自此以后,可以嫁娶,至男三十,女二十,是正昏姻之时,与家语异也。
昏礼者,将合二姓之好,上以事宗庙,而下以继后世也,故君子重之。是以昏礼纳采、问名、纳吉、纳徵、请期,皆主人筵几於庙,而拜迎於门外,入揖让而升,听命於庙,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。听命,谓主人听使者所传婿家之命。
○昏者,一本作“昏礼者”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