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正义曰:云“遂以主其丧,谓养者有亲也”者,养者若於病者无亲,疾时虽养,死不得为主。今死得为主,故知养者於死者有亲也。云“其为主之服,如素无丧服”者,身虽先有服,养时既去其服。今疾者身死,巳为之主,还与素无服同也。
○“非养”至“丧服”。
○此谓死者之亲属当死者病时,不得来为养,而死时来为主。此主虽身有前丧之服,今来为主,则不易已丧服。所以然者,已既前不养,不经变服,故今为新死者不易已之丧服。
○注“入犹”至“成也”。
○正义曰:云“谓养者无亲於死者,不得为主,其有亲来为主者”,谓养者无亲者也,病者若死,而此养者不得为主,既不得为主,故知死者之亲来入主丧者也。云“素有丧服而来为主”者,素,犹本也,本有丧,谓有前丧之服也,已服前丧之服而来主之,不易服也。云“与素无服者异”者,本无服,谓若来为丧主者,身本吉,无丧服。既来为主,则为此死者服始死之服。若本有丧服,今来为丧主,仍以先丧之服主之,故云“异”也。
云“素无服,素有服,为今死者当服,则皆三日成也”者,谓巳身若本有服,及本无服,若与死者有亲,则皆至三日成服,皆为死者服其服也。若本有服重,而新死者轻,则为一成服,而反前服也。若新死重,则仍服死者新服也。身本吉而来为主,则计今亲而依限服之也。庾云:“谓此无主后,亲族为其丧主者。郑云‘养者无亲於死者,不得为主’,谓亲族不得养其病,朋友养之者。又云‘有其亲来为主’,谓亲族也。
前云丧服者及其主丧,则与素无服者同,此明既死而往主,即不易已之丧服,故郑又云‘与素无服者异也’。”
○“养尊”至“者否”。
○此广结前文“养有疾者不丧服”之文。尊,谓父兄也,卑,谓子弟也。前虽云“养有疾者不丧服”,不分明尊卑,故此明之。养尊者必易已之丧服也。若养卑者不变也。庾云:“前云去丧服而养之,遂以主丧,是必父兄之行也。”
妾无妾祖姑者,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。女君,適祖姑也。易牲而祔,则凡妾下女君一等。
○適,丁历反。下,户嫁反。
[疏]“妾无”至“可也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祔祭之法也。
○云“妾无妾祖姑”者,谓妾当祔於妾祖姑,若无妾祖姑,当祔於高祖妾祖姑。故前文云:“亡则中一以上。”今又无高祖妾祖姑,则当易妾之牲,用女君之牲,祔於女君可也。
○注“女君”至“一等”。
○正义曰:郑恐女君是见在之女君,故云:“女君,適祖姑也。”妾与女君牲牢无文,既云“易牲”,故云“下女君一等”。下女君一等者,若女君少牢,妾则特牲。若女君特牲,妾则特豚也。
妇之丧,虞、卒哭,其夫若子主之,祔则舅主之。妇,谓凡適妇庶妇也。虞、卒哭祭妇,非舅事也。祔於祖庙,尊者宜主焉。士不摄大夫,士摄大夫,唯宗子。士之丧虽无主,不敢摄大夫以为主。宗子尊,可以摄之。主人未除丧,有兄弟自他国至,则主人不免而为主。亲质,不崇敬也。
[疏]“妇之”至“为主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丧祭为主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