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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-第658页

事,没过於礼也。
  ○“《易》曰:东邻杀牛,不如西邻之禴祭。寔受其福”者,东邻谓纣,西邻谓文王也。纣之国中奢而慢礼,虽杀牛以祭,不如西邻文王国中以为禴祭,但杀豕而已。以其祭俭而恭敬故也。
  ○“寔受其福”,寔,实也,言寔为神所加福祐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既醉以酒,既饱以德”者,此《大雅 既醉》之篇,言成王祭祀,合於礼仪。既,尽也,言君臣上下尽醉以酒,至於祭之末,观十伦之义,尽饱以德。
  ○注“东邻”至“信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东邻谓纣国中也,既云东邻西邻,总据一国之辞,非唯纣、文王一身而已,故云“国中”,言一国皆然也。云“此辞在《既济》”者,是《既济》九五爻辞也。郑注《易》九五曰:“互体为坎也,又互体为离。离为日,坎为月。日出东方,东邻象也。月出西方,西邻象也。”此注坎为豕,西邻禴祭则用豕,与此文异。又注云“离为牛”是东邻之祭杀牛也。则郑之《易》注九五一爻,有坎有离。此注总论《既济》之卦,下体为离,上体为坎,与《易》注不同者,但《易》含万象,俱得明义也。此据一国风俗奢俭,故举豕、牛以言之。不得以天子诸侯俱用大牢为妨。
  子云:“七日戒,三日齐,承一人焉以为尸,过之者趋走,以教敬也。戒,谓散齐也。承犹事也。
  ○齐,侧皆反,注同。散,悉但反。醴酒在室,醍酒在堂,澄酒在下,示不淫也。淫犹贪也。澄酒,清酒也。三酒尚质不尚味。
  ○醍音体。尸饮三,众宾饮一,示民有上下也。“上下”犹尊卑也。主人主妇上宾献尸,乃后主人降,洗爵献宾。因其酒肉,聚其宗族,以教民睦也。言祭有酒肉,群昭群穆皆至而献酬之,咸有荐俎。
  ○昭,常遥反。故堂上观乎室,堂下观乎上。谓祭时肃敬之威仪也。《诗》云:‘礼仪卒度,笑语卒获。’”卒,尽也。获,得也。言在庙中者,不失其礼仪,皆欢喜得其节也。
  ○度,如字,法度也,徐涂洛反。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卒获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祭祀恭敬之义,使礼仪各得其所。
  ○“七日戒”者,谓散齐也。
  ○“三日斋者,谓致齐也。
  ○“承一人焉以为尸”者,谓承奉一人焉,尊之为尸也。
  ○“示民不淫也”者,淫犹贪也。然醴齐、醍齐、澄酒,味薄者在上,味厚者在下,贵薄贱厚,示民不贪淫於味也。
  ○“尸饮二,众宾饮一,示民有上下也”者,言尊上者得酒多,卑下者得酒少,是“示民有上下也”。
  ○“因其酒肉,聚其宗族,以教民睦也”者,谓因其祭祀之酒肉,於祭祀之末聚其宗族昭穆相献酬,教民相亲睦也。
  ○“故堂上观乎室”者,沈重云:“祭祀之时在堂上者,观望在室之人以取法。”
  ○“堂下观乎上”者,谓在堂下之人观看於堂上之人以为则,言上下内外,更相仿法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礼仪卒度,笑语卒获”者,此《小雅 楚茨》之篇,刺幽王之诗。言古之祭祀,礼仪尽合其法度,笑语尽得其节制。
  ○注“澄酒”至“尚味”。
  ○正义曰:澄酒,清酒也,谓澄齐也。以其清於醴齐、醍齐,故云“清酒”也。以此三齐皆云酒,故知“澄酒”惟“澄齐”也。《礼运》云:“玄酒在室,醴醆在户,粢醍在堂,澄酒在下。”彼陈酒事,故郑分释澄为沈齐,酒为三酒也。以此云“示民不淫”,故知非三酒,以三酒味厚美故也。《礼运》云“醴醆在户”,此云“在室”,不同者,在户之内,则是在室也。但《礼运》有“玄酒在室”之文,故云“醴醆在户”尔。
  ○注“主人”至“献宾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主人主妇宾献尸,乃后主人降,洗爵献宾者,《仪礼 特牲》文也。
  子云:“宾礼每进以让,丧礼每加以远。浴於中霤,饭於牖下,小敛於户内,大敛於阼,殡於客位,祖於庭,葬於墓,所以示远也。远之所以崇敬也。阼,或为“堂”。
  ○霤,力救反。饭,扶晚反。牖音酉。殷人吊於圹,周人吊於家,示民不偝也。既葬,哀而哭踊,於是吊之。
  ○圹,苦晃反。子云:“死,民之卒事也,吾从周。周於送死尤备。以此坊民,诸侯犹有薨而不葬者。”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葬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送丧渐远,吊哭有节,示民不偝之事。“宾礼每进以让”者,案《乡饮酒礼》,主人迎宾,至门三辞,至阶三让,皆主人先入先登,是“宾礼每进以让”。
  ○“死,民之卒事也,吾从周”者,上既云殷、周吊节不同,孔子明言所从之事,故更言“子云:死,民之卒事也,吾从周”,言死是民之终卒之事,宜须送终备具。若殷人吊於圹,情犹未尽,即圹上而吊,於送死大简。周人孝子反哭至家,乃后始吊,於送死殷勤,是情礼备具,故云“吾从周”也。
  子云:“升自客阶,受吊於宾位,教民追孝也。谓反哭时也。既葬矣,犹不由阼阶,不忍即父位也。未没丧,不称君,示民不争也。故《鲁春秋》记晋丧曰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