妇抚之”者,亦手案尸心,与君为臣同也。
○“妻於夫拘之”者,卢云“拘轻於冯,重於执也”,庾云“拘者,微引心上衣也”,贺云“拘其衣衾领之交也”。
○“夫於妻、於昆弟执之”者,为妻及自为兄弟,但执之。卢无别释,而贺云“夫於妻执其心上衣也,於兄弟亦执心上衣”。
○“冯尸不当君所”者,所,犹处也。假令君已冯心,则馀人冯者不敢当君所冯之处,则宜少避之。
○“凡冯尸,兴必踊”者,凡者,贵贱同然也。冯尸竟则起,俱冯必哀殒,故起人踊,泄之也。
○注“目於其亲所冯也”。
○正义曰:“目於其亲”,谓死者之亲冯尸也。父母先,谓死者父母。妻、子后,是死者之妻、子。故云“目於其亲所冯”,谓题目所冯之人。
○注“此恩”至“当心”。
○正义曰:冯者为重,奉次之,拘次之,执次之。尊者则冯、奉,卑者则抚、执。执虽轻於抚,而恩深,故君於臣抚,父母於子执,是兼有尊卑深浅。云“冯之类,必当心”者,《士丧礼》“君坐,抚当心”,此下云冯尸不敢当君所,明君不抚,得当君所也。
父母之丧,居倚庐,不涂,寝苫枕凷,非丧事不言。君为庐,宫之。大夫、士襢之。宫,谓围障之也。襢,袒也,谓不障。
○倚,於绮反。苫,如占反。枕,之鸩反。凷,苦内反。襢,章善反,注同。露也。障音章,下同。
[疏]“父母”至“襢之”。
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,至“兄不次於弟”,明君、大夫、士遭丧,斩衰、齐衰、大功等居庐及垩室至祥、襢以来降杀之节,各依文解之。
○此一经论初遭丧,君、大夫、士居庐之礼。
○“居倚庐”者,谓於中门之外,东墙下倚木为庐,故云“居倚庐”。
○“不涂”者,但以草夹障,不以泥涂之也。
○“寝苫枕凷”者,谓孝子居於庐中,寝卧於苫,头枕於凷。
○“非丧事不言”者,志在悲哀,若非丧事,口不言说。
○“君为庐,宫之”者,谓庐次以帷障之,如宫墙。
○“大夫、士襢之”者,襢,袒也。其庐袒露,不帷障也。案《既夕礼》注云:“倚木为庐,在中门外,东方北户。”定本无“枕凷”字,唯有“寝苫”二字。
既葬,柱楣,涂庐,不於显者;君、大夫、士皆宫之。不於显者,不涂见面。
○柱,张玉反。楣音眉。见,贤遍反。
[疏]“既葬”至“宫之”。
○正义曰:“既葬,柱楣”者,既葬,谓在墓,柱楣梢举,以纳日光,又以泥涂辟风寒。
○“不於显”者,言涂庐不涂庐外显处。
○“君、大夫、士皆宫之”者,以大夫、士既葬,故得皆宫之。
凡非適子者,自未葬,以於隐者为庐。不欲人属目,故庐於东南角,既葬犹然。
○適,丁历反。属音烛。
[疏]“凡非”至“为庐”。
○正义曰:凡非適子,谓庶子也。
○“自未葬,以於隐者为庐”者,既非丧主,不欲人所属目,故於东南角隐映处为庐。经虽云未葬,其实葬竟亦然也。
既葬,与人立,君言王事,不言国事。大夫、士言公事,不言家事。此常礼也。
[疏]“既葬”至“家事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居丧常礼。
○“既葬,与人立”者,未葬,不与人并立。既葬后可与人并立也,犹不群耳。
○“君言王事,不言国事”者,君,诸侯;王,天子也。既可并立,则诸侯可得言於天子之事,而犹不自私言己国事也。
○“大夫、士言公事,不言家事”者,尊君也。大夫、士葬后,亦得言君事,而未可言私事也。
○注“此常礼也”。
○正义曰:庾氏云“案《曾子问》三年之丧,练不群立,不旅行。”此言既葬而与人立,得为常礼者,郑以下经“君既葬,王政入於国。既卒哭而服王事”是权礼,故以此经不言国事及不言家事,大判为常礼也。且《曾子问》据无事之时,故不群立,不旅行。凡有事须言,故与人立也。
君既葬,王政入於国。既卒哭而服王事。大夫、士既葬,公政入於家。既卒哭,弁绖带,金革之事无辟也。此权礼也。弁绖带者,变丧服而吊服,轻,可以即事也。
○辟音避,下注“犹辟”同。
[疏]“君既”至“辟也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经是权礼也。若值国家有事,孝子不得遵恒礼,故从权事。故云“既葬”,谓葬竟未卒哭也。
○“王政入於国”者,谓王政令之事入於己国也。
○“既卒哭而服王事”者,谓身出为王服金革之事也。庾云:“谓此言君既葬,王政便入国。候卒哭乃身服王事。前云‘君言王事’,谓言答所访逮而已,王政未入於国也。”
○“大夫、士既葬,公政入於家”者,亦权事也,谓国之政令入大夫家也。
○“既卒哭,弁绖带,金革之事无辟也”者,此谓服国事也。“弁绖带”者,吊服也,言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