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游是邪辟之人,故犯法为盗。可人也者,谓其人性行是堪可之人也,可任用之。
  ○“管仲死,桓公使为之服”者,谓管仲之死,桓公使此二人著服也。
  ○“宦於大夫者之为之服也,自管仲始也”者,言依礼仕宦於大夫、升为公臣,不合为大夫著服。今此二人,是仕宦於大夫、升为公臣者之为大夫而著服也。从管仲为始,言自此以后,升为公臣,皆服官於大夫之服也。
  ○“有君命焉尔也”者,言此二人,所以为管仲著服者,有桓公之命使之焉尔。作记之者亦记失礼所由,又记桓公不忘贤者之举也。
  过而举君之讳,则起。举,犹言也。起立者,失言而变自新。与君之讳同,则称字。谓诸臣之名也。
  [疏]“过而”至“称字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辟君之讳也。过,谓过误也。举,犹言也。若过误言君之讳,则起而改变自新。
  内乱不与焉,外患弗辟也。谓卿大夫也。同僚将为乱,己力不能讨,不与而已。至於邻国为寇,则当死之也。《春秋》鲁“公子友如陈葬原仲”,传曰:“君子辟内难而不辟外难。”
  ○与音预,注同。辟音避,注同。僚,本又作寮。力,雕反。难,乃旦反,下同。
  [疏]“内乱”至“辟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卿大夫之礼。有内乱,力不能讨,可辟之事。
  ○“内乱不与焉”者,谓国内有同僚为乱,则身自畏辟,不干与焉,以其力弱,不能讨也。虽不与而已,若力能讨,则当讨之。
  ○“外患弗辟也者,外,谓在外。邻国为其寇患,虽力不能讨,不得辟之,当尽死於难也。
  ○注“《春秋》”至“外难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《春秋》者,庄二十七年《公羊传》文。按注云“公子友如陈,葬原仲。大夫不书葬,此何以书?通乎季子之私行也。又云“君子辟内难而不辟外难。内难者何?公子庆父、公子才通乎夫人以胁公,季子起而治之,则不得与于国政;坐而视之,则亲亲”。何休云:“不忍见其如此,故请至于陈而葬原仲,时季友讨庆父,为不与国政,力不能讨。至庄三十二年,季子与国政,故逐庆父而酖叔牙也。”此注云力不能讨,亦谓不与国政。若与国政、力能讨之而不讨,则责之,故宣二年晋史董孤书赵盾以“弑君”,云“子亡不越竟”是也。
  《赞大行》曰:“圭,公九寸,侯、伯七寸,子、男五寸,博三寸,厚半寸,剡上左右各寸半,玉也。藻,三采六等。”《赞大行》者,书说大行人之礼者名也。藻,荐玉者也,三采六等,以朱白苍画之再行也。子、男执璧,作此《赞》者失之矣。
  ○厚,户豆反。剡,以冉反。画,胡卦反,徐胡麦反。再行,户刚反。哀公问子羔曰:“子之食奚当?”问其先人始仕食禄,以何君时。
  ○当,如字,注同,旧才浪反。对曰:“文公之下执事也。”
  [疏]“赞大”至“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五等诸侯所执圭玉之制。
  ○“《赞大行》曰”者,赞,明也。大行,谓《周礼》有《大行人》篇,掌诸侯五等之礼。旧作记之前,有人说书赞明大行人之事,谓之赞大行。今亦作记者,引此旧书,故云“《赞大行》曰”,曰,发语端也。
  ○“博三寸”者,谓圭博三寸也。
  ○“厚半寸”者,谓圭与璧各厚半寸。
  ○“剡上左右各寸半”者,谓圭与璧则杀也,杀上左右角各寸半也。
  ○“玉也”者,言五等诸侯,圭璧长短虽异,而俱以玉为之,故云玉也。
  ○“藻,三采六等”者,藻,谓以韦衣、扳以藉玉者。三采,朱、白、苍也。六等,六行也。谓画上三色,每色为二行,是三采六等。
  ○注“赞大”至“之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书说大行人之礼者名也”者,谓作此记之前,别有书论说大行人之礼,其篇名谓之《赞大行》。云“三采六等,以朱白苍画之再行也”者,按《聘礼记》云“朝天子,圭与缫,皆九寸”,“缫三采六等,朱、白、苍;朱、白、苍”是也。既重云朱、白、苍,是一采为三等,相间而为六等也。若五等诸侯皆一采为一就,《典瑞》云公、侯、伯“皆三采三就”,谓一采为一就,故“三采三就”,其实采别二就,三采则六等也。《典瑞》又云子、男“皆二采再就”,二采谓朱绿也。二采故二就,其实采别二就,二采则四等也。《典瑞》又云“瑑圭、璋、璧、琮、缫皆二采一就,以覜、聘”,此谓卿大夫每采唯一等,是二采共一就也,与诸侯不同。其天子,则《典瑞》云“缫五采五就”,亦一采为一就,五采故五就。其实采别二就,五采则十等也。云“子男执璧,作此《赞》者失之矣”者,以此经列公侯伯子男,总云“博三寸,剡上左右各寸半”,此谓圭也。今总包子男,则子男亦执圭,故云作此《赞》者失之矣。
  成庙则衅之,其礼:祝、宗人、宰夫、雍人皆爵弁、纯衣。庙新成必衅之,尊而神之也。宗人先请於君曰:“请命以衅其庙”,君诺之,乃行。
  ○衅,许靳反。纯,侧甚反。雍人拭羊,宗人视之,宰夫北面于碑南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