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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-第563页

记失礼所由始也。世柳,鲁穆公时贤人也。相,相主人之礼。
  ○柳,良九反。相,息亮反,下及注皆同。
  天子饭九贝,诸侯七,大夫五,士三。此綯夏时礼也。周礼,天子饭含用玉。
  ○饭,扶晚反,注同。含,本又作唅,胡闇反,下文同。士三月而葬,是月也卒哭。大夫三月而葬,五月而卒哭。诸侯五月而葬,七月而卒哭。士三虞,大夫五,诸侯七。尊卑恩之差也。天子至士,葬即反虞。
  [疏]“世柳”至“侯七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相主人之丧礼有失之事。
  ○注“亦记”至“之礼”。
  ○正义曰:相主人之礼法,相者由左。世柳死,其徒党相礼由右,故云“记失礼所由始也”。按《孟子》云:“鲁穆公时,公仪子为政。子柳、子思为臣,鲁之削也滋甚,若是乎贤者之无益於国也。”彼子柳即此泄柳也,故云“鲁穆公时贤人”。
  ○注“此盖”至“用玉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非周法,故疑夏礼,故云盖也。《典瑞》云“大丧,共饭玉,含玉”,是周礼天子饭含用玉。按《礼戴》说天,子饭以珠,含以玉;诸侯饭以珠;大夫、士饭以珠,含以贝。此等皆非周礼,并夏、殷之法。《左传》成十七年子叔声伯梦食琼瑰,哀十一年齐陈子行,“命其徒贝含玉”,此等皆是大夫,而以珠玉为含者,以珠玉是所含之物,故言之,非谓当时实含用珠玉也。
  ○注“尊卑”至“反虞”。
  ○正义曰:大夫以上,葬与卒哭异月者,以其位尊,念亲哀情,於时长远。士职卑位下,礼数未申,故三月而葬,葬罢即卒哭。知天子至士,葬即反虞者,以其不忍一日未有所归,尊卑皆然,故知“葬即反虞”。下《檀弓》云:“葬日虞,弗忍一日离也。”不显尊卑,是贵贱同然也。
  诸侯使人吊,其次含、襚、赗、临,皆同日而毕事者也。其次如此也。言五者相次同时。
  ○临,如字,徐力鸩反。
  [疏]“诸侯”至“此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谓诸侯使人吊邻国,先行吊礼,急宣君命。人以饮食为急,故含次之。食后须衣,故襚次之。有衣即须车马,故赗次之。君事既毕,则臣私行己礼,故临礼在后。其事虽多,而同一日取毕也。
  卿大夫疾,君问之无筭。士,壹问之。君於卿大夫,比葬不食肉,比卒哭不举乐。为士,比殡不举乐。
  [疏]“卿大”至“举乐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丧大记》“君於大夫疾,三问之”,此云无筭,谓有师保恩旧之亲,故问之无筭。或可《丧大记》云“三问”者,谓君自行。此云“无筭”,谓遣使也。
  升正柩,诸侯执綍五百人,四綍皆衔枚。司马执铎,左八人,右八人。匠人执羽葆御柩。大夫之丧,其升正柩也,执引者三百人,执铎者左右各四人,御柩以茅。升正柩者,谓将葬朝于祖,正棺於庙也。五百人,谓一党之民。诸侯之大夫,邑有三百户之制。綍、引同耳,庙中曰綍,在涂曰引,互言之。御柩者,居前道正之,大夫、士皆二綍。
  ○筭,悉乱反。比,必利反,下同。为,于伪反。枚音梅。铎,大洛反。葆音保。遥以慎反,注同。茅,亡交反。朝于,直遥反。道音导。
  [疏]“升正”至“以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诸侯大夫送葬正柩之礼、执铎之差。
  ○“升正柩”者,谓将葬,朝於祖庙,柩升庙之西阶,於两楹之间。其时柩北首,故《既夕礼》云“迁于祖用轴”,“升自西阶,正柩于两楹间”是也。
  ○“四綍皆衔枚”者,谓执綍之人口皆衔枚,止喧嚣也。
  ○“司马执铎,左八人,右八人”者,司马,夏官,主武。故执金铎率众,左右各八人,夹柩以号令於众也。
  ○“匠人执羽葆御柩”者,匠人,工人也。羽葆者,以鸟羽注於柄头,如盖,谓之羽葆。葆,谓盖也。匠人主宫室,故执盖物御柩。谓执羽葆居柩葆前,御行於道,示指挥柩於路,为进止之节也。然《周礼》丧祝御柩,此云匠人者,《周礼》王礼,此诸侯礼也。
  ○注“五百”至“二綍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周礼》注“六乡主六引,六遂主六綍”,经云执綍,则应举六遂,而言党者,此是非辨乡、遂之殊,正取五百人是一党之人数耳。或是略举乡中之党,则遂之鄙亦可知。云“诸侯之大夫,邑有三百户之制”者,谓小国中下大夫也。故郑注《易 讼卦》云“小国之下大夫采地方一成,其定税三百家,故三百户也”。其实大国下夫夫亦三百户。故《论语》云“管仲夺伯氏骈邑三百”,注云“伯氏,齐大夫”。是齐为大国,下大夫亦三百家也。其天子公卿大夫,按《小司徒职》注云“百里之国凡四都,五十里之国凡四县,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,然则大都公之采地方百里,小都卿之采地方五十里,家邑大夫采地方二十五里”。熊氏云:以此推之,公之大都采地方百里,侯伯大都采地方五十里,子男大都采地方二十五里。以畿外地阔,故公之大都与天子大都同也。其中都采地无文,其小都则下大夫二百家一成之地也。一成所以三百家者,一成九百夫。宫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