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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-第558页

则问,卑下则赐,故云“问与、赐与”。
  三年之丧,以其丧拜,非三年之丧,以吉拜。谓受问、受赐者也。稽颡而后拜,曰丧拜。拜而后稽颡,曰吉拜。
  [疏]“三年”至“吉拜”。
  ○正义曰:从上问与、赐与以下至遗人可也,皆明在丧受问遗之事。此一经论身有丧,拜谢之礼。
  ○“三年之丧,以其丧拜”者,谓父母、长子也。其实杖期以上,皆为丧拜。非三年之丧,以吉拜者,谓不杖期。以下此义已备在《檀弓》疏。
  三年之丧,如或遗之酒肉,则受之,必三辞。主人衰绖而受之。受之必正服,明不苟於滋味。
  ○必三,如字,又息暂反。
  [疏]“三年”至“受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如或遗之酒肉”至“主人衰绖而受之”者,虽受之,犹不得食也。尊者食之,乃得食肉,犹不得饮酒,故《丧大记》云“既葬,若君食之,则食之,大夫、父之友食之,则食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则辞”是也。
  如君命,则不敢辞,受而荐之。荐於庙,贵君之礼。丧者不遗人。人遗之,虽酒肉,受也。从父、昆弟以下,既卒哭,遗人可也。言齐斩之丧重,志不在施惠於人。
  ○施,始豉反。县子曰:“三年之丧如斩,期之丧如剡。”言其痛之恻怛有浅深也。
  ○县音玄。期音基,下同。剡,徐以渐反。怛,旦末反。期之丧,十一月而练,十三月而祥,十五月而禫。此谓父在为母也。当在“练则吊”上,烂脱在此。
  ○禫,大感反。三年之丧,虽功衰,不吊,自诸侯达诸士。如有服而将往哭之,则服其服而往。功衰,既练之服也。诸侯服新死者之服而往哭,谓所不臣也。练则吊。父在为母功衰,可以吊人者,以父在,故轻於出也。然则凡齐衰十一月,皆可以出矣。既葬,大功,吊,哭而退,不听事焉。听,犹待也。事,谓袭、敛、执綍之属。
  ○綍音弗。期之丧未葬,吊於乡人,哭而退,不听事焉。功衰,吊,待事,不执事。谓为姑、姊妹无主,殡不在己族者。
  ○“功衰,吊”,本又作“大功衰,吊”。庾云“有大字,非”。小功緦,执事,不与於礼。礼,馈奠也。
  ○与音预,下文注“不与”同。相趋也,出宫而退。相揖也,哀次而退。相问也,既封而退。相见也,反哭而退。朋友,虞、附而退。此吊者恩薄厚、去迟速之节也。相趋,谓相闻姓名,来会丧事也。相揖,尝会於他也。相问,尝相惠遗也。相见,尝执挚相见也。附,皆当为祔。
  ○封,彼验反,又如字。挚音至。。吊,非从主人也。四十者执綍。言吊者必助主人之事。从,犹随也。成人,二十以上至四十,丁壮时。乡人,五十者从反哭,四十者待盈坎。非乡人,则长少皆反。优,远也。坎或为圹。
  ○坎,口敢反,下同。长少,丁丈反;下诗诏反。圹,苦晃反,又音旷。
  [疏]“三年”至“盈坎”。
  ○正义曰:从此以下,至“待盈坎”,明吊丧之节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三年之丧,虽功衰,不吊”者,谓重丧小祥后衰与与大功同,故曰“功衰”。衰虽外轻,而痛犹内重,故不得吊人也。
  ○“自诸侯达诸士”者,贵贱同然,故云“自诸侯达诸士也”。
  ○“如有服而将往哭之,则服其服而往”者,亦贵贱同也。如有服,谓有五服之亲丧,功衰虽不吊人,若自有五服之亲丧,则往哭之。将往哭,则不著已功衰,而依彼亲之节以服之,申於骨肉之情故也。故云“则服其服而往”也。但著彼服,不著已功衰也。贺玚云:“若新死者服轻,则不为之制服。虽不为重,变而为之制服。往奔丧哭之,则蹔服所制之服。往彼哭之事毕,反服故服也。”庾氏云:“将往哭之,乃服其服者,谓小功以下之亲轻也。始闻丧,不能为之制服,至於往哭吊,乃服其服。”注《要记》通之已祥。皇氏云:“此文虽在功衰之下,而实通初丧也。假令初丧而有五属之亲死,则亦蹔服五服之服而往彼哭也。”上云“自诸侯达诸士”,然诸侯绝期,不应有诸亲始死服。今云“服其服而往”,当是敌体。及所不臣者,谓始封君,不臣诸父昆弟也。故郑明之也。
  ○“期之丧十一月而练,十三月而祥,十五月而禫”者,此禫杖期,主谓父在为母,亦备二祥节也。文本应在“服而往”下,烂脱故在此。
  ○“练则吊”者,谓至十一月小祥后,而可出吊人也。
  ○注“父在”至“出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“练则吊”又承“十一月练”之下,故知是父在为母,以经云练,故云“功衰”也。大祥始除衰杖而练,得吊人者,以父在为母,故轻於出,言得出也。以母丧至练,父在而得出,则其馀丧,虽无父亦得出也。母既可矣,诸父灼然。
  ○“既葬,大功”者,谓身有大功之丧,既葬之后,往吊他丧。
  ○“吊,哭而退,不听事焉”者,谓吊,哭既毕而即退去,不待主人袭敛之事。期丧练,吊则亦然也。
  ○“期之丧未葬,吊於乡人,哭而退,不听事焉”者,谓姑、姊妹无主,为之服期丧,未至於葬,往吊於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