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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-第528页

]“夫乐”至“此矣”。
  ○“夫乐者,乐也”者,言乐之为体,是人情所欢乐也。
  ○“人情之所不能免也”者,免,犹止退也。言喜乐动心,是人情之所不能自抑退也。
  ○“乐必发於声音”者,言人欢乐之事,发见於声音,言内心欢乐,声音发见,前“嗟叹之,咏歌之”是也。
  ○“形於动静”者,形,见也。内心欢乐,发见於外貌动静,则“不知手之舞之,足之蹈之”是也。
  ○“人之道也”者,谓内心欢乐,发见声音动静,是人道自然之常。
  ○“声音动静,性术之变,尽於此矣”者,术,谓道路。变,谓变动。言口为声音,貌为动静,是人性道路之变转,竭尽於此矣,而不可过也。内心善则变转出音声,善外貌变转为动静,此自然情性为变改,不过於此度。此外不复更有馀事,故云“尽於此矣”。
  故人不耐无乐,乐不耐无形。形而不为道,不耐无乱。形,声音动静也。耐,古书“能”字也,后世变之,此独存焉。古以能为三台字。
  ○耐,古能字,下及注同。台,味才反。
  [疏]“故人”至“无乱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人禀自然之性而有喜乐。
  ○“故人不耐无乐”者,言人感五常之性,自然之常,若见好事,内心不能无喜乐也。
  ○“乐不耐无形”者,内既欢乐,不能无形见於外,谓声音动静而见於外也。
  ○“形而不为道,不耐无乱”者,欢乐既形於外,而不依道理,或歌舞不节,俾昼作夜,是不依道理。既不为道,不能无淫乱之事,以至於亡国丧家也。
  ○注“耐古”至“台字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经之“耐”字,是古书“能”字之义,言古书“能”字皆作“耐”字。云“后世变之”者,言后世以来变耐为能,不作耐字也。云“此独存焉”者,言此《乐记》独存“耐”字以为“能”也。云“古以‘能’为三台字”者,言古时以今“能”字为三台之字,是古者之“耐”字为今之“能”字,“能”字为三台之字,后世以来废古“耐”字,以三台之“能”替“耐”字之变而为“能”也,又更作三台之字,是今古变也。
  先王耻其乱,故制《雅》、《颂》之声以道之,使其声足乐而不流,使其文足论而不息,使其曲直、繁瘠、廉肉、节奏,足以感动人之善心而已矣,不使放心邪气得接焉。是先王立乐之方也。流,谓淫放也。文,篇辞也。息,犹销也。曲直,歌之曲折也。繁瘠、廉肉,声之鸿杀也。节奏,阕作进止所应也。方,道也。
  ○以道,音导。瘠,在亦反。肉,如又反,注同。邪,似差反。折,之设反。鸿,本亦作洪。杀,色戒反。徐所例反。阕,苦穴反。
  [疏]“先王”至“方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先王耻恶其乱,故立正乐以节之。
  ○“使其声足乐而不流”者,言先王制其《雅》、《颂》之声,作之有节,使人爱乐,不至流逸放荡也。
  ○“使其文足论而不息”者,文,谓乐之篇章。足可谈论义理而不息止也。
  ○使其曲直、繁瘠、廉肉、节奏,足以感动人之善心而已矣”者,曲,谓声音回曲。直,谓声音放直。繁,谓繁多。瘠,谓省约。廉,谓廉棱。肉,谓肥满。节奏,谓或作或止,作则奏之,止则节之。言声音之内,或曲或直,或繁或瘠,或廉或肉,或节或奏,随分而作,以会其宜。但使会其宜,足以感动人之善心,如此而已。
  ○“不使放心邪气得接焉”者,放心,谓放恣之心。邪气,谓淫邪之气。既节之以《雅》、《颂》,又调之以律吕,貌得其敬,心得其和,故放心邪气,不得接於情性矣。
  ○“是先王立乐之方也”者,方,犹道也。言此上来之事,是先王立乐之道也。
  ○注“流犹”至“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流,犹淫放也”者,谓乐声流动,淫邪放逸。声既如此感动人心,人若听之,心亦流移淫放也。云“息,犹销也”,言乐德深远,论量义理而不可销尽,故云论而不息。云“曲直,歌之曲折也”,言为歌之体,其声须有曲时,有折时,故云“歌之曲折”也。云“繁瘠、廉肉,声之鸿杀也”者,鸿,谓粗大。杀,谓细小。言乐声须弘大而多,则肉与繁声是也。杀,谓声音细小,则瘠与廉声是也。言声音之宜,或须繁多肉满者,或须瘠少廉瘦者。凡乐器大而弦粗者,其声鸿,器小而弦细者,其声杀矣。云“节奏,阕作进止所应也”,阕,谓乐息。作,谓乐动。进则作也,止则阕也,故云“进止所应也”。
  是故乐在宗庙之中,君臣上下同听之,则莫不和敬;在族长乡里之中,长幼同听之,则莫不和顺;在闺门之内,父子兄弟同听之,则莫不和亲。故乐者,审一以定和,比物以饰节,节奏合以成文,所以合和父子君臣,附亲万民也。是先王立乐之方也。审一,审其人声也。比物,谓杂金、革、土、匏之属也。以成文,五声八音,克谐相应和。
  ○长,丁丈反。闺音圭。比,毗惑反,注同,杂也。饰音式,又音敕。
  [疏]“是故”至“方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