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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-第523页

三成而南,四成而南国是疆,五成而分周公左、召公右,六成复缀以崇。成,犹奏也。每奏《武》曲一终为一成。始奏,象观兵盟津时也。再奏,象克殷时也。三奏,象克殷有馀力而反也。四奏,象南方荆蛮之国侵畔者服也。五奏,象周公召公分职而治也。六奏,象兵还振旅也。复缀,反位止也。崇,充也。凡六奏以充《武》乐也。
  ○夫音扶。缀,丁劣反,又丁卫反,注及下同。孟,本亦作盟,音孟。
  [疏]“且夫”至“以崇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孔子为宾牟贾说《武》乐六成之意。上说三者之事已讫,更别广说《武》乐,故云。
  ○“且夫《武》,始而北出”者,谓初舞位最在於南头,从第一位而北出者。次及第二位稍北出者。熊氏云:“则前云三步以见方,见一成也。作乐一成而舞,象武王北出观兵也。”
  ○“再成而灭商”者,谓作乐再成舞者从第二位至第三位,象武王灭商,则与前文再始以著往为一也。
  ○“三成而南”者,谓舞者从第三位至第四位,极北而南反,象武王克纣而南还也。
  ○“四成而南国是疆”者,谓《武》曲四成舞者,从北头第一位却至第二位,象武王伐纣之后,南方之国於是疆理也。
  ○“五成而分周公左、召公右”者,从第二位至第三位,分为左右,象周公居左,召公居右也。
  ○“六成复缀以崇”者,缀,谓南头初位,舞者从第三位南至本位,故言复缀以崇。崇,充也。谓六奏充其《武》乐,象武王之德充满天下。此并熊氏之说也,而皇氏不云次位。舞者本在舞位之中,但到六成而已。今舞亦然,义亦通也。
  ○注“成犹”至“乐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成,谓曲之终成。每一曲终成而更奏,故云“成,犹奏也”。云“复缀,反位止也”者,谓最在南第一位,初舞之时,从此位入北,至六成还反复此位。如郑所注,熊氏得之。云“凡六奏以充《武》乐也”者,充,谓充备。言六奏其曲,《武》乐充备,故云“六奏以充《武》乐”,言《武》乐充备,是功成大平,周德充满於天下也。
  “天子夹振之而驷伐,盛威於中国也。夹振之者,王与大将夹舞者,振铎以为节也。驷当为四,声之误也。《武》舞,战象也。每奏四伐,一击一剌为一伐。《牧誓》曰:“今日之事,不过四伐五伐。”
  ○夹,古洽反,注及下同。铎,大各反。一剌,本亦作壹剌,七亦反。
  [疏]“天子”至“国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天子夹振之”者,谓《武》乐之作,言天子与大将夹舞者,振铎以节之。
  ○“而驷伐”者,驷当为四。四伐,谓击剌。作《武》乐之时,每一奏之中,而四度击剌。象武王伐纣四伐也。
  ○“盛威於中国也”者,象武王之德,盛大威武於中国。
  ○注“夹振”至“五伐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王与大将夹舞者,振铎以为节也”者,经云“天子夹振”,是两边相夹。天子与大将相对,明是尊者,故知王与大将也。经云“振之”,铎是所振之物,故知振铎以为舞者之节也。《武》乐在庭,天子尊极,所以得亲夹舞人为振舞者。熊氏按《祭统》云:“君执干戚就舞位,冕而总干,率其群臣以乐皇尸。”又下云:“食三老五更於大学,冕而总干。”尚得亲舞,何以不得亲执铎乎?此执铎为祭天时也。皇氏云:“武王伐纣之时,王与大将亲自执铎以夹军众。今作《武》乐之时,令二人振舞夹舞者,象武王与大将伐纣之时矣。”皇氏此说,稍近人情,理通,胜於熊氏。但注云“王与大将夹舞”者,则似天子亲夹舞人,则皇氏说不便,未知孰是,故备存焉。王肃读“天子”上属,谓“作乐六成,尊崇天子之德矣”。以是《圣证论》王肃引《家语》而难郑云:“六成而复缀,以崇其为天子,此《家语》之文也。”马昭申郑意,云:“凡乐之作,皆所以昭天子之德,岂特六成之末而崇之乎?”孔晁又难马昭云:“天子夹振用舞之法,在於经典。今谓天子夹振,此经之正文,又亲舞总干具。”如熊氏之说,此则经典之证也。云“驷当为四,声之误也”者,以《牧誓》有四伐之文,故读为四也。云“每奏四伐”者,《武》乐六奏,每一奏之中,舞者以戈矛四度击剌,象伐纣时也。引“《牧誓》曰:今日之事,不过四伐五伐”者,此武王戒誓士众,云“今日战事,前进不得过四伐五伐,乃止齐焉”。今《武》乐惟用四伐,不用五伐者,尚其少也。
  分夹而进,事蚤济也。分,犹部曲也。事,犹为也。济,成也。舞者各有部曲之列,又夹振之者,象用兵务於早成也。
  ○分,扶问反,注同。分,部曲。久立於缀,以待诸侯之至也。象武王伐纣待诸侯也。且女独未闻牧野之语乎?欲语以作《武》乐之意。
  ○牧野,音也,徐又以汝反。欲语,鱼据反。武王克殷反商,未及下车而封黄帝之后於蓟,封帝尧之后於祝,封帝舜之后於陈,下车而封夏后氏之后於杞,投殷之后於宋,封王子比干之墓,释箕子之囚,使之行商容而复其位。庶民弛政,庶士倍禄。济河而西,马散之华山之阳而弗复乘,牛散之桃林之野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