父行者,其妻皆即己之母行也,故云“妻皆母道”也。
○“其夫属乎子道者,妻皆妇道也”者,谓其夫随属於己之子行者,其妻皆妇行也。故妇人来嫁已伯父之列,即谓之为母也。来嫁於己之子侄之行,即谓之为妇也。
○注“言母”至“别也”。
○正义曰:云“母、妇无昭穆於此”者,此谓己之族也。言他姓之女,或为妇,或为母,先无昭穆於己之亲族。云“统於夫耳”者,言所以有母、妇名者,谓系统於夫,始有母、妇之名也。云“尊之卑之,明非己伦,以厚别也”者,谓之为母者则尊敬之,谓之为妇者即卑远之。既尊卑县绝,明知非已之伦位,所以厚重相分别之义也。凡男女若无尊卑,伦类相聚,即淫乱易生,为无相分别也。
○“谓弟”至“母乎”。
○此一经论兄弟之妻相称谓之义。凡子行之妻,乃谓之为妇,弟非子行,其妻亦谓之妇者,以兄弟同伦,嫌相亵渎。弟虽非子行,其妻同子行之妻,谓之为妇,欲卑远之。弟妻既得为妇号,记者恐兄妻得为母号,故记者明之云:“是嫂亦可谓之母乎?”言嫂不可亦谓之为母也。然弟妻既得为妇,兄妻不可亦得为母者,然弟小於己,妻必幼稚,故可谓之为妇。而嫂不可借子妻之名谓之为妇。嫂虽是兄妻,年必与巳相类,既不甚县绝,何得谓之为母?且弟妻既为妇,兄妻又为母,便是昆弟之伦翻为父子之例,故嫂不可谓之为母,而借嫂老之名以为兄妻之号也。
○注“言不”至“相见”。
○正义曰:“言不可”者,谓嫂不可为母也。云“谓之妇与嫂者,以其在己之列,以名远之耳”者,谓之妇者弟妻,谓之嫂者兄妻。“在己之列”,谓兄弟之妻作己之伦列,恐相亵渎,故弟妻假以同子妇之名,兄妻假以嫂老之名,殊远之也。云“复谓嫂为母,则令昭穆不明”者,既以子妻之名名弟妻为妇,若又以诸父之妻名名兄妻为母,则上下全乱,昭穆不明,故不可也。郑注《丧服》亦云:“弟之妻为妇者,卑远之,故谓之妇。嫂者,尊严之,是嫂亦可谓之母乎?”言其不可也。故言乎以疑之,是弟妻可借妇名,是兄妻不可借母名,与此注正合,无相违也。而皇氏引诸儒异同,烦而不当,无所用也。云“昆弟之妻,夫之昆弟,不相为服,不成其亲也”者,若男女尊卑隔绝,相服成亲,义无混杂。此兄弟之妻,己之伦列,若其成亲为服,则数相聚见,奸乱易生,故令之无服,所以疏远之。云“男女无亲,则远於相见”者,以其全同路人,恩亲不接,故云远以相见。
○“名者,人治之大者也,可无慎乎”!
○名谓母、妇之名,言得之则昭穆明,失之则上下乱,是人治之大者也,可得不慎之乎?言须慎名也。
四世而緦,服之穷也。五世袒免,杀同姓也。六世,亲属竭矣。四世共高祖,五世高祖昆弟,六世以外,亲尽无属名。
○免音问。杀,色界反,徐所列反。其庶姓别於上,而戚单於下,昏姻可以通乎?问之也。玄孙之子,姓别於高祖。五世而无服。姓,世所由生。
○戚,千历反。单音丹。昏姻,如字。系之以姓而弗别,缀之以食而弗殊,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,周道然也。周之礼,所建者长也。姓,正姓也,始祖为正姓,高祖为庶姓。系之弗别,谓若今宗室属籍也。《周礼》:“小史掌定系世,辨昭穆。”
○系,音计,又户计反。别,皇如字,旧彼列反,注及下同。缀,丁卫反。连,合也。食音嗣。定系,户计反,一音计。
[疏]“四世”至“然也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殷、周统叙宗族之异,各依文解之。
○“四世而緦,服之穷也”者,四世,谓上至高祖以下至已兄弟,同承高祖之后,为族兄弟,相报緦麻,是服尽於此,故緦麻服穷,是“四世”也。为亲兄弟期,一从兄弟大功,再从兄弟小功,三从兄弟緦麻,共承高祖为四世,而緦服尽也。
○“五世祖免,杀同姓也”者,谓其承高祖之父者也,言服袒免而无正服,减杀同姓也。
○“六世,亲属竭矣”者,谓其承高祖之祖者也,言不服袒免,同姓而巳,故云“亲属竭”矣。
○“其庶姓别於上”者,此作《记》之人,以殷人五世以后,可以通婚,故将殷法以问於周,云周家五世以后,庶姓别异於上,与高祖不同,各为氏族,不共高祖,别自为宗,是“别於上”也。
○“而戚单於下”者,戚,亲也;单,尽也。谓四从兄弟,因亲尽於下,各自为宗,不相尊敬。庶,众也。高祖以外,人转广远,分姓众多,故曰庶姓也。高祖以上,复为五宗也。
○“婚姻可以通乎”者,问者既见姓别亲尽,虽是周家,婚姻应可以通乎?问其可通与否。
○注“问之”至“由生”。
○正义曰:“问之”者,是记者以殷法而问周五世后,昏姻可以通否。云“玄孙之子,姓别於高祖”者,玄孙与高祖服属仍同,其姓与高祖不异。玄孙之子则四从兄弟,承高祖父之后,至已五世而无服,各事小宗,因字因官,为氏不同高祖之父。是庶姓别於上,庶姓为众姓也,则氏族之谓也。云“姓,世所由生”者,据五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