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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-第454页

r>  ○见,贤遍反。
  [疏]“继父”至“异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继父同居、异居之礼,此解《丧服》经中“有继父同居及不同居”之文也。
  ○“继父”者,谓母后嫁之夫也。若母嫁而子不随,则此子与母继夫,固自路人,无继父之名,故自无服也。今此言谓夫死妻,稚子幼,子无大功之亲,随母適后夫,后夫亦无大功之亲,后以其货财为此子同筑宫庙,四时使之祭祀,同其财计,如此则是继父同居,故为服期。若经同居而今异居,异居之道,其理有三:一者昔同今异,二者今虽共居,而财计各别,三者继父更有子,便为异居,异居则服齐衰三月而巳。今言“有主后者为异居”者,谓继父更有子也。举此一条,馀亦可知矣。然既云“皆无主后”为同居,则有主后者为异居,则此子有子,亦为异居也。
  哭朋友者,於门外之右,南面。变於有亲者也。门外,寝门外。祔葬者,不筮宅。宅,葬地也。前人葬既筮之。
  [疏]“哭朋”至“南面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哭朋友之处也。门外,寝门外也。右,西边也。南面,向南也。乡南为主,以对答吊宾。
  ○注“变於”至“门外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檀弓》云:“有殡闻远兄弟之丧,哭于侧室。无侧室,哭於门内之右。”今哭门外,是变於有亲也。云“门外,寝门外”者,按《檀弓》云“兄弟,吾哭诸庙;父之友,吾哭诸庙门之外;师,吾哭诸寝;朋友,吾哭诸寝门之外”是也。
  士、大夫不得祔於诸侯,祔於诸祖父之为士、大夫者。其妻祔於诸祖姑,妾祔於妾祖姑,亡则中一以上而祔,祔必以其昭穆。士、大夫,谓公子、公孙为士、大夫者。不得祔於诸侯,卑别也。既卒哭,各就其先君为祖者兄弟之庙而祔之。中,犹间也。
  ○亡如字,又音无。昭,常遥反,后“昭穆”皆放此。间,间厕之间。诸侯不得祔於天子。天子、诸侯、大夫可以祔於士。人莫敢卑其祖也。
  [疏]“士大”至“於士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贵贱祔祭之义,此谓祔祭也。礼:孙死祔祖。今祖为诸侯孙,为士大夫而死,则不得祔祖,谓祖贵,宜自卑远之故也。
  ○“祔於诸祖父之为士大夫”者,诸祖,祖之兄弟也。既不得祔祖,当祔祖之兄弟亦为大夫、士者也。
  ○“其妻祔於诸祖姑”者,夫既不得祔祖,故妻亦不得祔於祖姑,而可以祔於诸祖姑也。诸祖姑,是夫之诸祖父兄弟为士大夫者之妻也。若祖无兄弟可祔,亦祔宗族之疏不为诸侯者也。然上云“士易牲,祔於大夫”,而大夫不得易牲祔於诸侯者,诸侯之贵绝宗,故大夫士不得轻亲也。
  ○“妾祔於妾祖姑”者,言妾死,亦祔夫祖之妾也。
  ○“亡则中一以上而祔”者,亡,无也。中,间也。若夫祖无妾,则又间曾祖而祔高祖之妾也。
  ○“祔必以其昭穆”者,解所以祖无妾,不祔曾祖而祔高祖之义也。凡祔必使昭、穆同,曾祖非夫同列也。然此下云“妾母不世祭”,於孙否,则妾无庙,今乃云祔及高祖者,当为坛祔之耳。后别释。
  ○“诸侯不得祔於天子”者,亦谓祔祭卑孙不可祔於尊祖也。
  ○“天子、诸侯、大夫可以祔於士”者,祖虽贱而孙虽贵,祔之不嫌也。若不祔之,则是自尊,欲卑於祖也。
  为母之君母,母卒则不服。母之君母,外祖適母,徒从也,所从亡则巳。
  [疏]“为母”至“不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不责恩所不及之事。
  ○“母之君母”者,谓母之適母也。此亲於子为轻,故徒从也。已母若在,母为之服,已则服之。已母若亡,则已不服母之君母矣。
  宗子,母在为妻禫。宗子之妻,尊也。
  [疏]“宗子”至“妻禫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谕宗子妻尊,得为妻伸禫之事。宗子为百世不迁之宗。贺玚云:“父在,適子为妻不杖。”不杖则不禫。若父没母存,则为妻得杖又得禫。凡適子皆然。嫌畏宗子尊厌其妻,故特云“宗子,母在为妻禫”。宗子尚然,则其馀適子母在为妻禫可知。贺循云:“出居庐,论称杖者必庐,庐者必禫。”此明杖章寻常之礼,谓杖章之内,居庐必禫。若别而言之,则杖有不禫,禫有不杖者。按《小记》篇云:“宗子,母在为妻禫。”则其非宗子,其馀適庶母在,为妻并不得禅也。《小记》又云:“父在,为妻以杖即位。”郑玄云:“庶子为妻。”然父在为妻犹有其杖,则父没母存,有杖可知。此是杖有不禫者也。《小记》篇云:“庶子在父之室,则为其母不禫。”若其不杖,则《丧服》不杖之条,应有庶子为母不杖之文。今无其文,则犹杖可知也。前文云“三年而后葬”者,但有练、祥而无禫,是有杖无禫。此二条是杖而不禫。贺循又云:“妇人尊微,不夺正服,并厌,其馀哀。”如贺循此论,则母皆厌,其適子庶子不得为妻杖也。故宗子妻尊,母所不厌,故特明得禫也。
  为慈母后者,为庶母可也,为祖庶母可也。谓父命之为子母者也,即庶子为后,此皆子也,传重而巳。不先命之与適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