斩服,虞卒哭巳变葛绖,大小如齐衰之麻。若又遭齐衰之丧,齐衰要、首皆牡麻,牡麻则重於葛服,宜从重,而男不变首,女不易要,以其所重故也。但以麻易男要女首,是所轻故也。男子易乎要,妇人易乎首,若未虞卒哭,则后丧不能变也。
无事不辟庙门,鬼神尚幽闇也。庙,殡宫。
○辟,婢亦反,徐扶亦反。哭皆於其次。无时哭也,有事则入即位。
[疏]“无事”至“其次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在殡无事之时。
○“无事不辟庙门”者,辟,开也;庙门,殡宫门也。鬼神尚幽暗,若朝夕入即位哭,则暂开之,若无事则不开也。
○“哭皆於其次”者,“次”谓倚庐,唯朝夕哭,入门内即位耳;若昼夜无时之哭,则皆於庐次之中也。凡葬前哭,昼夜无时。若有事,谓宾来吊之时,则入即位。若朝夕哭,及適子受吊之事,并入门即位而哭。
复与书铭,自天子达於士,其辞一也。男子称名,妇人书姓与伯仲,如不知姓,则书氏。此谓殷礼也。殷质,不重名,复则臣得名君。周之礼:天子崩,复曰皋天子复,诸侯薨,复曰皋某甫复,其馀及书铭则同。
○“如不知姓”,一本无“知姓”二字。
[疏]“复与”至“书氏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复与书铭男女名字之别也。书铭,谓书亡人名字於旌旗也。天子书铭於大常,诸侯以下,则各书於旌旗也。
○“达於士,其辞一也”者,谓士与天子同也。
○“男子称名”者,此并殷礼,殷质不重名,故复及铭皆书称名也。周世则尚文,臣不名君,天子复,曰皋天子复矣;诸侯复,曰皋某甫复矣。
○“妇人书姓与伯仲”者,与,及也,复则妇人称字,此云“书姓及伯仲”,是书铭也。姓,谓如鲁姬、齐姜也,而伯仲随其次也,此亦殷礼也。周之文,未必有伯仲,当云“夫人”也。
○“如不知姓,则书氏”者,氏,如孟孙三家之属。谓书铭亦殷礼也,殷无世系,六世而昏,故妇人有不知姓者,周则不然,有宗伯掌定系世,百世昏姻不通,故必知姓也。若妾有不知姓者,当称氏矣。
○注“其馀”至“则同”。
○正义曰:若周天子、诸侯复与殷异,其馀,谓卿大夫以下书铭,则与殷同矣。
斩衰之葛,与齐衰之麻同。绖之大俱七寸五分寸之一,带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。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。麻同,皆兼服之。“皆”妇人则绖下服之麻同,自带其故带也,所谓“易服,易轻者”也。“兼服”之文,主于男子。绖之大,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,带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。
[疏]“斩衰”至“服之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前遭重丧,后遭轻丧,麻、葛兼服之义。
○“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”者,斩衰既虞,受服之葛,首绖要带,与齐衰初丧麻绖带同,绖则俱七寸五分寸之一,带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。
○“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”者,齐衰变服之葛,与大功初死之麻同,绖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,带俱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。
○“麻同,皆兼服之”者,皆上斩衰、齐衰、大功麻、葛之事也。“兼服”谓服麻又服葛也。斩衰既虞,遭齐衰新丧,男子则要服齐衰之麻带,首服斩衰之葛绖,妇人则首服齐衰之麻绖,要仍服斩衰之麻带,妇人上下皆麻。此云麻、葛兼服之,谓男子也。
○注“绖之”至“十九”。
○正义曰:知绖带大小如此者,按《丧服传》云:“苴绖大搹,去五分一以为带。齐衰之绖,斩衰之带也,去五分一以为带。大功之绖,齐衰之带也,去五分一以为带。”《丧服》所云,谓初丧麻之绖带也,至既虞变葛之时,绖带渐细,降初丧一等。斩衰葛绖带,与齐衰初死麻之绖带同,故云“绖俱七寸五分寸之一”。所以然者,就苴绖九寸之中五分去一,以五分分之去一分,故七寸五分寸之一。其带又五分去一,又就葛绖七寸五分寸之一之中五分去一,故带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。此即齐衰初死之麻绖带矣。齐衰既虞,变葛之时又渐细,降初丧一等,与大功初死麻绖带同。大功首绖,与齐衰初死麻带同,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。其带五分首绖去一,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之中去其一分,故馀有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也。凡算之法,皆以五乘母,乘母既讫,纳子馀分,以为积数,然后以寸法除之。但其事繁碎,故略举大纲也。
○注“皆者”至“男子”。
○正义曰:二事谓斩衰葛与齐衰麻同,齐衰葛与大功麻同,故云“皆上二事也”。云“男子则绖上服之葛,带下服之麻”者,以前文云“易服者,易轻者”。《閒传》篇云:“男子重首,则要轻也。”是男子易要带不易首绖,故云“则绖上服之葛,带下服之麻”也。云“妇人则绖下服之麻同,自带其故带也”者,以下服初死,故服下服之麻,故《檀弓篇》云“妇人不葛带”是也。前服受服之时不变葛,仍服前麻带,故云“带其故带也”。云“兼服之文,主於男子”者,言妇人绖、带俱麻,今经云麻、葛兼服之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