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士素委貌”是也。凡括发之后,至大敛成服以来,括发不改,故郑注《士丧礼》云:“自小敛以至大敛,括发不改,但死之三日,说髦之时,以括发因而坏损,更正其括发。故《士丧礼》既殡说髦。《丧大记》云:“小敛说髦,括发是正。”其故括发也,非更为之。但士之既殡,诸侯小敛,於死者皆三日说髦同也。其齐衰以下,男子於主人括发之时则著免,故《士丧礼》:“小敛主人髻发,众主人免”是也。而《丧服变除》“不杖齐衰”条云“袭尸之时云括发”者,误也。其妇人将斩衰者,於男子括发之时,则以麻为髽。故《士丧礼》云:“主人髻发,妇人髽于室。”其齐衰者,於男子免时,妇人则以布为髽,故此经云“男子免而妇人髽”是也。其大功以下无髽也,其服敛毕,至成服以来,白布深衣不改。士死后二日,袭带绖,故《士丧礼》小敛之前,陈苴绖大鬲,下本在左,要绖小焉。散带垂,长三尺。牡麻绖,亦散垂。敛讫,主人拜宾,乃袭绖于序东。《既夕礼》:“三日绞垂。”郑注云:“成服日绞要绖之散垂者。”是主人及众主人皆绞散垂,此袭带绖绞垂日数,皆士之礼也。其大夫以上成服,与士不同,其袭带绖之属,或与士同,或与士异,无文以言之。其斩衰,男子括发齐衰。男子免,皆谓丧之大事敛殡之时,若其不当敛殡,则大夫以上加素弁,士加素冠,皆於括发之上。天子七日成服,诸侯五日成服,大夫士三日成服。服之精粗,及日月多少,及葬之时节,皆具在《丧服》及《礼》文,不能繁说。其葬之时,大夫及士男子散带,妇人髽,与未成服时同,其服则如丧服,故《既夕礼》云:“丈夫髽,散带垂。”郑注云:“为将启变也。”此互文以相见耳。诸文言髽,见妇人也。若天子诸侯,则首服素弁,以葛为环绖,大夫则素弁加环绖,士则素委貌加环绖。故下《檀弓》云:“弁绖葛而葬。”郑注云:“接神不可以纯凶,天子诸侯变服而葬,冠素弁,以葛为环绖。”是王侯与卿大夫士异也。至既虞卒哭之时,乃服变服,故郑注《丧服》云:“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,士卒哭而受服。”其受服之时,首绖要带,男子皆以葛易之,齐斩之妇人则易首绖,不易要带。大功小功妇人,则易要带为葛。虽受变麻为葛,卒哭时亦未说麻,至祔乃说麻服葛。故《士虞礼》云:“妇人说首绖,不说带。”郑云:“不说带,齐斩妇人也。妇人少变而重带。”大功小功者,葛带,时亦不说者,未可以轻文变於主妇之质也,至祔,葛带以即位。按文直云妇人不辨轻重,故郑为此解。其斩衰,至十三月,练而除首绖。练冠素缨,中衣黄里,縓为领袖缘,布带,绳屦无絇。若母三年者小祥,亦然。斩衰二十五月大祥,朝服缟冠,故《杂记》云:“祥,主人之除也。於夕为期,朝服。”又《丧服小记》云:“除成丧者,其祭也朝服缟冠。”既祥,乃服十五升布,深衣领缘皆以布,缟冠素纰,故《间传》云“大祥,素缟麻衣”。二十七月而禫,服玄冠玄衣黄裳而祭,祭毕服朝服,以黑经白纬为冠,所谓纤冠。而练缨吉屦,逾月服吉。《间传》所谓“禫而纤”,父没为母与父同。父在,为母十一月而练,十三月而大祥,十五月而禫,其服变除,与父没为母同。其不杖齐衰及大功以下服毕,皆初服朝服素冠,逾月服吉也。此皆崔氏准约《礼》经及记而为此说,其有乖僻者,今所不取。
苴杖,竹也。削杖,桐也。
[疏]“苴杖”至“桐也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经解丧服苴杖削杖也。然杖有苴、削异者。苴者,黯也。夫至痛内结,必形色外章,心如斩斫,故貌必苍苴,所以衰裳绖杖,俱备苴色也。必用竹者,以其体圆性贞,履四时不改,明子为父礼中痛极,自然圆足,有终身之痛故也。故断而用之,无所厌杀也。
○“削杖”者,削,杀也,削夺其貌,不使苴也。必用桐者,明其外虽被削,而心本同也,且桐随时凋落。此谓母丧,示外被削杀,服从时除,而终身之心当与父同也。
祖父卒,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。祖父在,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。
[疏]“祖父”至“三年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適孙承重之服。
○“祖父卒”者,谓適孙无父而为祖后,祖父已卒,今又遭祖母丧。故云“为祖母后”也。事事得中,如父卒为母,故三年。若祖父卒时父已先亡,亦为祖父三年。若祖卒时父在,已虽为祖期,今父没,祖母亡时,已亦为祖母三年也。
○注“祖父”至“没也”。
○正义曰:言亦谓无父者,若父在则不然也。
为父母、长子稽颡。丧尊者及正体,不敢不尽礼。
○为,于伪反,下“为夫”、注“为无后”并同。长,丁丈反,篇内并同。稽音启。颡,素党反。大夫吊之,虽緦必稽颡。尊大夫,不敢以轻待之。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,其馀则否。恩杀於父母。
○杀,所戒反,徐所例反,后文注同。
[疏]“为父”至“则否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丧合稽颡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○“为父母、长子稽颡”者,谓重服先稽颡而后拜者也。父母长子,并重故也。其馀期以下,先拜后稽颡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