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疏]正义曰:此亦公族庙中之礼,论贵適子之事。案《特牲礼》尸食之后,主人主妇宾长等献尸,三献礼毕,主人献宾,及献众宾毕,主人酬宾,宾奠不举。主人献长兄弟及献众兄弟、内兄弟等讫,长兄弟洗觚酌尸为加爵,众宾长又为加爵,毕,嗣子乃举奠。奠者,初尸未入之前,祝酌奠于鉶南,尸入,祭奠,不饮,至此乃嗣子举之。
必嗣子举奠者,郑注《特牲》云“将传重累之”者,又云“大夫之嗣子不举奠”,则此举奠者,天子诸侯及士之子礼。《特牲》云“嗣举奠,盥,入,北面再拜稽首,尸执奠,嗣子进受,复位,再拜稽首”,尸答拜,嗣子卒觯拜尸,尸答拜,则此经所谓受爵也。《特牲》又云“嗣举奠,先酌入,尸拜受,嗣子答拜”,则此经所谓献也。《特牲》又云无筭爵之后,礼毕,尸谡而出,宗人遣嗣子及长兄弟相对而馂。所谓馂也。
以《特牲》言之,则先受爵而后献,献而后馂。今此经先云馂者,以馂为重,举重者从后以乡先,逆言之,故云“其登馂、献、受爵”也。登谓登堂,无事之时。嗣子在堂下,馂时登堂,献时亦登堂,受爵之时亦登堂。此一登之文,包此三事。以经文连於上宗庙之中,宗人授事,以爵以官,谓众官皆为其事。
○“则以上嗣”。
○其登馂,献不用众官,唯用上嗣,故云“则以上嗣”。案《特牲》馂时虽有长兄弟,以上嗣为主。
○注“上嗣”至“君也”。
○正义曰:言適长子者,是適子之中长也。凡適皆可以嗣,今云上嗣,是嗣中最上。云“受爵,谓上嗣举奠”者,以《特牲》无受爵之文,唯有嗣子举尸之奠爵受而饮之,故此经谓之受爵也。云“献谓举奠洗爵酌入也”者,亦以《特牲》无嗣献之文,故将此为献也。举奠,谓嗣子也。名此嗣子为举奠,嗣子既饮尸前爵毕,乃更洗爵酌入以进尸,此谓士礼。若天子诸侯除此酌入之数外,子孙别有献尸,故郑注《小雅》云:“天子则有子孙献尸之礼。
”云“大夫之嗣无此礼,辟君也”者,案《少牢馈食》无嗣子举奠,大夫尊於士而不举奠,故知辟正君也。
庶子治之,虽有三命,不逾父兄。治之,治公族之礼也,唯於内朝则然。其馀会聚之事,则与庶姓同。一命齿于乡里,再命齿于父族,三命不齿。不齿者,特为位,不在父兄行列中。
○行,尸刚反。其公大事,则以其丧服之精粗为序,虽於公族之丧亦如之,以次主人。大事谓死丧也。其为君虽皆斩衰,序之必以本亲也。主人,主丧者。次主人者,主人恒在上,主人虽有父兄,犹不得下齿。若公与族燕,则异姓为宾,同宗无相宾客之道。膳宰为主人,君尊,不献酒。公与父兄齿。亲亲也。族食,世降一等。亲者稠,疏者希。
○稠,直由反,密也。
[疏]“庶子”至“父兄”。
○正义曰:“庶子治之”,谓治此公族朝於内朝之时也。既不计官之大小,故虽有三命之贵,而列位不得逾越在无爵父兄之上也。然此句应承第二条前“臣有贵者以齿”之下,其外朝既云司士为之,则内朝自然庶子治之也。所以在此者,当是简札遗脱,故在此也。郑不言者,略耳。
○注“治之”至“行列中”。
○正义曰:“治之,治公族之礼也,唯於内朝则然”者,郑恐外朝亦尔,故云“唯於内朝则然”。云“其馀会聚之事,则与庶姓同”者,其馀谓非内朝,则皆并计官也。云“一命齿于乡里”者,引《党正》文,解三命,不逾父兄之事也。一命尚卑,若与乡里长宿燕食,则犹计年也。云“再命齿于公族”者,再命渐尊,不复与乡里计年,唯官高在上,但父族为重,而犹与之计年为列也。云“三命不齿”者,三命大贵,则不复与父族计年。
若应有燕会,则别席独坐,在宾之东也。
○“其公”至“主人”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