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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-第393页

,言善易销,恶难除也,莸比於骊姬之恶也。云“沙,犹嘶也”者,嘶,谓酸嘶,古之“嘶”字,单作“斯”耳。云“腥,当为‘星’”者,谓肉中白点似星也,故不得为腥臊之字也。云“漏,当为‘蝼’”者,以漏非臭恶气名,故读为蝼也。云“舒雁,鹅”、“舒凫,鹜也”者,《尔雅 释鸟》文。某氏云:“在野舒翼飞,远者为鹅。”李巡云:“野曰雁,家曰鹅。”李巡又云:“野曰凫,家曰鹜。
  ○“或曰”至“柔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齑菹之异,用肉不同。言“或曰”者,作记之人,为记之时,无菹轩、辟鸡、宛脾之制,作之未审,旧有此言,记者承而用之,故称“或曰”。
  ○“麋、鹿、鱼为菹”者,凡大切,若全物为菹,细切者为齑。其牲体大者菹之,其牲体小者齑之。用此麋鹿鱼为菹,及野豕为轩,是菹也。麕为辟鸡、兔为宛脾者,是齑也。故郑注《醢人》云:“细切为齑,全物若<月枼>为菹。”《少仪》曰:“麋鹿为菹,野豕为轩,皆<月枼>而不切。麕为辟鸡,兔为宛脾,皆<月枼>而切之。是菹大而齑小也。按《少仪》不云鱼,此云鱼者,记者异闻也。此“鱼”与“麋鹿”相对,是鱼之大者,故以为菹,其辟鸡、宛脾及轩之名,其义未闻。
  ○“切葱若薤,实诸醯以柔之”者,此亦《少仪》文也。或用葱,或用薤,故云“切葱若薤”。肉与葱薤,置诸醋中,故云“实诸醯”。物置醯中,悉皆濡熟,故云“柔之”。
  ○注“酿菜”至“切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云“葱薤”是酿菜而柔之,故郑注《醢人》云:“齑菹之称,菜肉通也。”云“今益州有鹿<歹委>者,近由此为之矣”者,郑以今益州人有将鹿肉畜之<歹委>烂,谓之鹿<歹委>,附近由此名古之菹轩,而为此鹿<歹委>也。云“菹轩,聂而不切,辟鸡、宛脾,聂而切之”者,皆《少仪》文。聂,则<月枼>也,声相近耳。
  ○“羹食”至“坫一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天子诸侯及大夫士等尊卑膳食节级之等差。
  ○注“羹食”至“异耳”。
  ○正义曰:食,谓饭也。言羹之与饭,是食之主,故诸侯以下无等差也。此谓每日常食,若非是依常礼,食之外,或别有牛羊豕之肉,随时得为羹也。其黍稷稻粱之属,依礼正食之外,随等别有稼穑收穫,皆得为饭,故云羹食无等。若依礼正食、天子日食,即《周礼 膳夫》王日一举,鼎十有二物,皆有俎。及天子八簋,诸侯六簋,大夫四簋,此等即尊卑亦有差降也。言“羹食,食之主也”者,凡人所食,羹饭为主,助以杂物,酱是众食所须,故《曲礼》云:“醯酱处内。”注云:“近醯酱者,食之主。”又按《公食大夫礼》“宰夫自东房授醯酱,公设之”,注云“以其为馔本”是也。又牲与黍稷亦诸食之本,故《掌客》云“鼎簋十有二”,注云:“合言鼎簋者,牲与黍稷俱食之主也。”虽文各有所施,大理不异。云“庶羞乃异耳”者,《公食大夫礼》:“下大夫十六豆,上大夫二十豆。”又《周礼 掌客》云:“上公食四十,侯伯食三十二,子男食二十四。”郑注云:“食,谓庶羞羹可食者。”是“庶羞乃异”也。
  ○注“谓五”至“常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五十始命,未甚老也”者,以下云:“六十宿肉,是有常秩。”此经云“无秩膳”,故知是五十也。“秩,常”,《释诂》文。
  ○注“有秩”至“物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云“七十而有阁”,故知有“秩膳也”。然则六十者,比五十者则有常肉,比七十者则有无肉时也。
  ○注“达夹”至“腊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崔氏云:宫室之制,中央为正室,正室左右为房,房外有序,序外有夹室。天子尊,庖厨远,故左夹室五阁,右夹室五阁。诸侯卑,庖厨宜稍近,故於房中,减降於天子,唯在一房之中而五阁也。大夫既卑无嫌,故亦於夹室而阁三也。三者,豕、鱼、腊也。士卑不得作阁,但於室中为土坫庋食也。云“五者,三牲之肉,及鱼腊也”者,以天子腊用六牲,今云五阁,是不一牲为一阁,以鱼腊是常食之物,故知三牲及鱼腊也。
  凡养老,有虞氏以燕礼,夏后氏以飨礼,殷人以食礼,周人脩而兼用之。凡五十养於乡,六十养於国,七十养於学,达於诸侯。八十拜君命,一坐再至,瞽亦如之;九十者使人受。五十异粻,六十宿肉,七十二膳,八十常珍,九十饮食不违寝,膳饮从於游可也。六十岁制,七十时制,八十月制,九十日脩,唯绞、紟、衾、冒死而后制。五十始衰,六十非肉不饱,七十非帛不暖,八十非人不暖,九十虽得人不暖矣。五十杖於家,六十杖於乡,七十杖於国,八十杖於朝,九十者,天子欲有问焉,则就其室,以珍从。七十不俟朝,八十月告存,九十日有秩。五十不从力政,六十不与服戎,七十不与宾客之事,八十齐、丧之事弗及也。五十而爵,六十不亲学,七十致政。凡自七十以上,唯衰麻为丧。凡三王养老,皆引年。八十者,一子不从政,九十者,其家不从政,瞽亦如之。凡父母在,子虽老不坐。有虞氏养国老於上庠,养庶老於下庠。夏后氏养国老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