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下同。远,于万反。怼,直类反,本又作{勤心}。子妇有勤劳之事,虽甚爱之,姑纵之,而宁数休之。不可爱此而移苦於彼也。
○纵,本又作从,足用反。数,色角反。子妇未孝未敬,勿庸疾怨,庸之言用也。姑教之。若不可教,而后怒之;怒,谴责也。
○谴,弃战反。不可怒,子放妇出而不表礼焉。表犹明也。犹为之隐,不明其犯礼之过也。
○为,于伪反。
[疏]“子妇”至“礼焉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子妇事父母舅姑,受饮食衣服之事,并明父母舅姑接待子妇之礼。“子妇孝者敬者,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”者,子孝於父母,妇敬於舅姑,或恐倚恃孝敬之心,违逆其命意,有怠惰具身,故戒令勿逆勿怠也。
○“若饮食之,虽不耆,必尝而待”者,谓尊者以饮食与已,已虽不嗜爱,必且尝之,而待尊者后命,令已去之,而后去之。
○“加之衣服,虽不欲,必服而待”者,为尊者加已衣服,已虽不欲,必且服之,而待后命而藏去之。
○“加之事,人代之,已虽弗欲”者,谓尊者言加已以事业,事业欲成,尊者又使人代已。此事既向成,不欲他人代已而难其妨已之业。
○“姑与之,而姑使之”者,姑,且也。且与代已者之事,而且使代已者为之。
○“而后复之”者,待代已者休解,而后复本事业於已身也。
○“子妇有勤劳之事,虽甚爱之”者,从此以下,论尊者接待卑者之礼。“有勤劳之事”者,谓子妇有辛苦勤劳之事。“虽甚爱之”者,谓父母舅姑素来虽甚爱此勤劳之子妇。
○“姑纵之”者,姑,且也。所爱子妇,既有勤劳,且缓纵之。
○“而宁数休之”者,宁可数数休息此所爱子妇,不可移此勤劳於他不爱之子妇也。
○“子妇未孝未敬,勿庸疾怨”者,庸,用也。子妇既不孝敬,勿用憎疾怨恶之。
○“姑教之”者,姑,且也。且教诲之。
○“若不可教,而后怒之”者,不可教,谓教而不从,然后责怒之。
○“不可怒”者,谓虽责怒之而不从命者。
○“子放妇出而不表礼焉”者,既不可责怒,子被放逐,妇被出弃。表,明也。虽被出弃,犹为之隐,不显明言其犯礼之过也。
父母有过,下气怡色,柔声以谏。谏若不入,起敬起孝,说则复谏。子事父母,有隐无犯。起犹更也。
○说音悦,下同。不说,与其得罪於乡党州闾,宁孰谏;子从父之令,不可谓孝也。《周礼》曰:“二十五家为闾,四闾为族,五族为党,五党为州,五州为乡也。”父母怒,不说,而挞之流血,不敢疾怨,起敬起孝。挞,击也。
○挞,吐达反。
[疏]“父母”至“起孝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父母有过子谏诤之礼。
○“不说”者,谓父母有过,子犯颜谏诤,使父母不说也。
○“与其得罪於乡党州闾”者,谓子恐父母不说,不敢孰谏,使父母有过,得罪於乡党州闾,谓乡党州闾所共罪也。“宁孰谏”者,犯颜而谏,使父母不说,其罪轻。畏惧不谏,使父母得罪於乡党州闾,其罪重。二者之间,宁可孰谏,不可使父母得罪。孰谏,谓纯孰殷勤而谏,若物之成孰然。
父母有婢子若庶子庶孙,甚爱之,虽父母没,没身敬之不衰。婢子,所通贱人之子。子有二妾,父母爱一人焉,子爱一人焉,由衣服饮食,由执事,毋敢视父母所爱,虽父母没不衰。由,自也。子甚宜其妻,父母不说,出。宜犹善也。子不宜其妻,父母曰“是善事我”,子行夫妇之礼焉,没身不衰。
[疏]“父母”至“不衰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谓父母有婢子、庶子、庶孙,父母所爱,已亦爱之。并明已有妻妾,被父母之所爱,已亦当爱之。
○“由衣服饮食,由执事,毋敢视父母所爱”者,由,自也。为自已身所爱妾衣服饮食及执事,毋敢比於父母所爱者,故郑云:“由,自也。”
○“子甚宜其妻”者,宜,谓与之相善而宠爱。
○“子不宜其妻”者,谓不与之相善,被疏薄。
○“父母曰‘是善事我’”者,言此妻汝虽疏薄,是善能事我,子当行夫妇之礼焉。子虽宠爱其妻。
○“父母不说,出”者,出,谓出去也。按《大戴礼 本命》云:“妇有七出:不顺父母,去。无子,去。淫,去。妒,去。有恶疾,去。口多言,去。窃盗,去。不顺父母为逆德也,无子为其绝世也,淫为乱其族也,妒为乱其家也,有恶疾为其不可共粢盛也,口多言为其离亲也,窃盗为其反义也。”《大戴礼》又云:“妇有三不去:有所受无所归,不去。曾经三年丧,不去。前贫贱,后富贵,不去。”何休又云:“丧妇长女,不娶,无教戒。世有恶疾,不娶,弃於天。世有刑人,不娶,弃於人。乱家女,不娶,类不正。逆家女,不娶,废人伦也。”按《周易 同人 六二》郑注云“天子诸侯后夫人,无子不出”,则犹有六出也。其天子之后虽失礼,亦不出,故《鼎卦 初六》郑注云:“嫁於天子,虽失礼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