”者,粟,粱稻之属也。契谓两书一札,同而别之。郑注此云:“契,券要也,右为尊。”以先书为尊故也。
  ○“献米者操量鼓”者,米,六米之等。量是知斗斛之数,鼓是量器名也。《隐义》云:“东海乐浪人呼容十二斛者为鼓,以量米,故云量鼓。献米者执器以呈之。”米云“量”,则粟亦量。粟云“契”,则米亦书。但米可即食为急,故言量。粟可久储为缓,故云“书”。书比量为缓也。
  ○“献孰食者操酱齐”者,孰食,葱之属。酱齐为食之主,执主来,则食可知。若见芥酱,必知献鱼脍之属也。
  ○“献田宅者操书致”者,“书致”谓图书於板,丈尺委曲书之,而致之於尊者也。以上诸物可动,故不云“致”,而田宅著土,故板图书画以致之,故言“书”,又言“致”也。然古者田宅悉为官所赋,本不属民,今得此田宅献者,是或有重勋,为咀荃所赐,可为己有,故得有献。“凡遗人弓”者,此谓敌体,故称遗者也。“张弓尚筋”者,弓之为体,以木为身,以角为面,筋在外面,张之时曲来乡内,故遗人之时使筋在上,弓身曲乡其下,其弛弓之时反张向外,筋在曲内,角在曲外。今遗人之时,角向其上,弓形亦曲向下,故郑注“皆欲令其下曲,隤然顺也”。
  ○注“遗人”至“弛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槀人》云:“春献素,秋献成。”注云:“矢箙春作秋成。”矢箙既献素,明知弓亦献素。素,形朴也。故《士丧礼》注云:“形法定为素。”又《弓人》云:“秋合三材,冬定体。”则合三材之时,可以献入,故此注云“未定体则弛之”是也。
  ○“右手执箫”者,箫,弓头,头稍剡,差邪似箫,故今为箫也。谓弓头为鞘,鞘、箫之言,亦相似也。然执箫谓捉下头,客覆右手执弓下头也。
  ○“左手承弣”者,弣谓弓把也。授在地,地道贵右,主人推客居右,客覆右手执弓下头,又却下左手以承弓把,把当中央而高、两头颓下以授主人,主人在左。所以知是执於弓下头者,下头拄地不净,不可与人,故自执之,而以上头授人,所以为敬也。“尊卑垂帨”者,“尊卑”谓宾主俱是大夫则为尊,若俱是士则为卑。帨,佩巾也。“若主人拜”者,主人将受,应当宾前而拜受所遗也。
  ○“则客还辟,辟拜”者,“还辟”犹逡巡也。客谦不欲当主人之拜己,故少逡巡迁延辟之也。不云客答拜者,执弓不得拜也。何胤云:“执弓者回还,见主人拜而辟之也。”
  ○“主人自受,由客之左”者,由,从也。主人既敌,故自受也。拜客既竟,从客左而受之。
  ○“接下承弣”者,主人既还在客左,与客并,以却左手接客左手之下而承弣,又覆右手捉弓下头。
  ○注“由从”至“手与”。
  ○正义曰:客在右,故云“右客”也,是尊客,故使客在右也。云“接下,接客手下也”者,客却左手承弣,今主人卻左手接客左手之下而取弓。必知其客主俱卻左手承弣,右手覆箫者,若主人用右手承弣,便是主人倒执弓,故知然也。云“承弣却手,则箫覆手与”者,箫谓弓下头也。客以弓上头授与主人,主人以左手却之接客手下,故又覆右手按捉弓下头也。是客主授受皆卻左手承弣,覆右手执箫也。
  ○“乡与客并,然后受”者。前漫云由左,恐人或相对而左右也。今明既拜客竟,则还前立处,与客俱乡南而立,乃后受弓,故云“乡与客并,然后受”也。
  ○注“於堂”至“并授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俱南面”,解“乡与客并”也。言於堂上俱南面,是向明故也。若不於堂上,则未必南面,当随时便而俱向明。云“礼:敌者并授”者,若不敌则不并授,此又证遗人是敌者也。然敌者并授,案《聘礼》宾问主国之卿,卿北面受币,聘宾南面授币,卿与聘宾是敌,不并授者,以聘宾衔聘君之命问卿,故卿北面受之,敬聘君之命也。
  ○“进剑者左首”。正义曰:进亦谓遗也,言进授与人时也。首,剑拊环也。《少仪》曰:“泽剑首。”郑云:“泽,弄也。”推寻剑刃利不容可弄,正是剑环也。又云:“刀却刃授颖。”郑云:“颖,镮也。”案《少仪》而言,首则镮也。不以刃授人,敬也。《春秋》鲁定公十年,叔孙之圉人欲杀公若,伪不解礼而授剑末。杜云:“以剑锋末授之。”案解锋为末,则镮是首也。然剑有匣,又有衣也。故《少仪》云:“剑则启椟,盖袭之,加夫襓”是也。郑云“左首,尊”者,客在右,主人在左,剑首,首为尊,以尊处与主人也。假令对授,则亦左首,首尊,左亦尊,为宜也。
  ○“进戈者前其鐏,后其刃”。
  ○正义曰:戈,钩孑戟也,如戟而横安刃,但头不乡上为钩也。直刃长八寸,横刃长六寸,刃下接柄处长四寸,并广二寸,用以钩害人也。刃当头而利者也,利故不持乡人也。鐏在尾而钝,钝乡人为敬,所以前鐏后刃也。
  ○“进矛戟者前其钅敦”者,矛,如鋋而三廉也。戟,今之戟也。古作戟,两边皆安横刃,长六寸,中刃长七寸半,横刃下接柄处又长四寸半,并广寸半。钅敦为矛戟柄尾,平底如钅敦柄下也。以平向人,敬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