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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-第324页

祭在上诸神,是义之脩饰礼之府藏也。
  “是故夫礼必本於大一,分而为天地,转而为阴阳,变而为四时,列而为鬼神。其降曰命。圣人象此,下之以为教令。
  ○大音泰,下注同。其官於天也。官,犹法也。此圣人所以法於天也。
  [疏]“是故”至“天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上言礼既藏於郊社天地之中,是故制礼必本於天以为教也。
  ○“必本於大一”者,谓天地未分,混沌之元气也。极大曰大,未分曰一,其气既极大而未分,故曰大一也。礼理既与大一而齐,故制礼者用至善之大理以为教本,是本於大一也。
  ○“分而为天地”者,混沌元气既分,轻清为天在上,重浊为地在下,而制礼者法之,以立尊卑之位也。
  ○“转而为阴阳”者,天地二形既分,而天之气运转为阳,地之气运转为阴。而制礼者,贵左以象阳,贵右以法阴。又因阳时而行赏,因阴时而行罚也。
  ○“变而为四时”者,阳气则变为春夏,阴气则变为秋冬,而制礼者,吉礼则有四面之坐,凶时有恩理节权,是法四时也。
  ○“列而为鬼神”者,鬼神,谓生成万物鬼神也。四时变化,生成万物,皆是鬼神之功。圣人制礼,则陈列鬼神之功以为教也。
  ○“其降曰命”者,降,下也。言圣人制礼,皆仰法“太一”以下之事,而下之以为教命也。
  ○“其官於天也”者,结之也。官,犹法也。言圣人所以下为教命者,皆是取法於天也。
  “夫礼必本於天,本於大一与天之义。动而之地,后法地也。列而之事,后法五祀。五祀所以本事也。变而从时,后法四时。协於分艺,协,合也。言礼合於月之分,犹人之才也。
  ○合於月之分,本或作“日月之分”。“日”,衍字。其居人也曰养,养,当为“义”字之误也。下之则为教令,居人身为义。《孝经说》曰:“义由人出。”
  ○养音义,出注。其行之以货力、辞让、饮食、冠、昏、丧、祭、射、御、朝、聘。货,挚币庭实也。力,筋骸强者也,不则偃罢。
  ○冠,古乱反。挚,本又作贽,音至。罢音皮。
  [疏]“夫礼”至“朝聘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上本说礼从天地四时五行而生也,而教於人,故此以下,论人用之以行刑罚冠昏朝聘之等,皆得其宜也。
  ○“夫礼必本於天”,谓本於大一与上天也。谓行至诚大道,是本大一,效天降命,是本於天也。
  ○“动而之地”,祀社於国是也。
  ○“列而之事”,谓五祀,即“五祀,所以本事”是也。
  ○“变而从时”,时,四时也。则四时以为柄是也。
  ○“协於分艺”,协,合也;分,是日月之量也;艺,人之才也。言制礼以月为量,合人才之长短也。
  ○“其居人也曰养”者,养,宜也。言制度以上诸事之礼,居人中身,则人得其宜也。
  ○“其行”至“朝聘”,此皆居人身曰义之礼也,谓诸礼皆须义行,故云“行”也。货,庭实也。力,筋力,拜伏也。辞让,宾主三辞三让。饮食,飨食之属也。冠,二十成人而冠。昏,三十而取。射,五射。御,五驭。朝,五年朝及诸侯自相朝相见之礼。聘,谓比年一小聘,三年一大聘。言人若有义在身,则能行此诸礼也。
  ○注“养当”至“人出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养当为义”者,以上云“义之脩,礼之藏”,下云圣人“陈义以种之”,又云“义者,艺之分,仁之节”,故知“养当为义”也。按《圣证论》王肃以下云:“获而弗食,食而弗肥,字宜曰养。”《家语》曰:“其居人曰养。”郑必破为义者,马昭云:“立人之道曰仁与义。又此云‘礼义者,人之大端’,下每云‘义’,故知‘养当为义’也。”张融谨案:“亦从郑说。”云“下之则为教令;居人身为义”者,郑为此注,欲明改养为义之意,言法天地山川,下教於民者,则为教令;法天地山川,居在人身之中者,则为义事,是不得为养也。引“《孝经说》曰:义由人出”者,证义从人身而出也。
  “故礼义也者,人之大端也。所以讲信脩睦,而固人之肌肤之会,筋骸之朿也。所以养生送死,事鬼神之大端也。所以达天道顺人情之大窦也。窦,孔穴也。
  ○窦音豆。
  ○故唯圣人为知礼之不可以已也,故坏国,丧家、亡人,必先去其礼。言愚者之反圣人也。
  ○坏音怪,又呼怪反。丧,息浪反。
  [疏]“故礼”至“其礼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上文说礼为治理之本,故今说礼不可去之事。
  ○注“窦,孔穴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哀元年《左传》云“逃出自窦”,又“筚门闺窦”,是窦孔穴也。孔穴开,通人之出入。礼义者,亦是人之所出入,故云“达天道顺人情之大窦也”。
  故礼之於人也,犹酒之有糵也,君子以厚,小人以薄。皆得以为美味,性善者醇耳。
  ○糵,鱼列反。醇,巿春反。
  [疏]“故礼”至“以薄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