庚反。闽音文,依字作蟁,又作蚊。蚋,人锐反,又如悦反。养,馀亮反,下同。
[疏]注“盲风”至“孰是”。
○正义曰:“盲风,疾风”者,皇氏云“秦人谓疾风为盲风”。“玄鸟,燕”者,《释鸟》文。玄鸟归为仲秋之候,玄鸟至不为仲春之候,由别与郊禖为候,或可仲春时候非一,故记时候之中,不载玄鸟。云“凡鸟随阴阳者,不以中国为居”者,凡鸟,鸿雁之属也。故季秋云“鸿雁来宾”,言来宾是不以中国为居。皇氏之说,即兼云玄鸟,以其称归故也。然玄鸟之蛰,不远在四夷,而云“不以中国为居”者,他物之蛰近在本处,今玄鸟之蛰,虽不远在四夷,必於幽僻之处,非中国之所常见,故云“不以中国为居”也。云“羞谓所食”者,按《夏小正》云:“羞者进也。”若食之珍羞相似,故云“羞谓所食”者也。云“《夏小正》曰‘九月丹鸟羞白鸟’”者,今按《大戴礼》“八月,丹鸟羞白鸟”,今云九月者,郑所见本异也。丹鸟以白鸟为珍羞,故云“丹鸟羞白鸟”。云“说曰丹鸟也者”以下至“不尽食”,皆《小正》文。“白鸟也者,谓闽蚋也。其谓之鸟者,重其所养”者,丹良是虫,乃谓之鸟,是重其所养之物,不尽食之,虽虫而为鸟也,但未知丹良竟是何物,皇氏以为丹良是萤火。今按《尔雅 释虫》郭氏等诸释,皆不云萤火是丹良,未闻皇氏何所依据。云“二者文异,群鸟丹良,未闻孰是”者,《月令》云“群鸟养羞”,《夏小正》云“丹鸟羞白鸟”,是二者文异。《月令》云“群鸟”,《夏小正》说者云“丹良”,故云“群鸟、丹良,未闻孰是”。
天子居总章大庙,乘戎路,驾白骆,载白旂,衣白衣,服白玉,食麻与犬,其器廉以深。总章,大庙西堂当大室也。
是月也,养衰老,授几杖,行縻粥饮食。助老气也。行犹赐也。
○縻,亡皮反。粥,之六反,《字林》羊六反。
○乃命司服,具饬衣裳,文绣有恒,制有小大,度有长短。此谓祭服也。文谓画也。祭服之制,画衣而绣裳。
○饬,丑力反,后放此。衣服有量,必循其故。此谓朝燕及他服凡此为寒益至也。《诗》云:“七月流火,九月授衣。”於是作之可也。
○量音量,下“度量”同。朝,直遥反。为,于伪反,下“为民”同。冠带有常。因制衣服而作之也。
○乃命有司申严百刑,斩杀必当。毋或枉桡,枉桡不当,反受其殃。申,重也。当谓值其罪。
○当,丁浪反,下“不当”及注同。枉,纡往反。桡,女教反,又乃绞反,《字林》作挠,非。重,直用反。
[疏]“是月”至“其殃”。
○正义曰:此论养老及制衣服之事,皆此月所为,故言“是月”。所命有司斩杀必当,虽异衣服养老,但此事起孟秋,此月申严而巳,故附於养老衣服之下,不更别言“是月”也。自“乃命祝宰”至“先荐寝庙”,论循行牺牲享祭上帝,并“难以达秋气”,“犬以尝麻”,总是祠祀之事,事异於上,故言“是月”。自“可以筑城郭”至“行罪无疑”,论筑造城邑,收敛积聚,劝课种麦,为农为民,亦事异於上,故云“是月”。自“日夜分”至“角斗甬”,论昼夜既等,齐平度量,又事异於前,故言“是月”。自“易关市”至“慎因其类”,论秋物新成,使民财丰备,无逆于天,有顺於时,亦事异於前,故言“是月”。
○注“此谓”至“绣裳”。
○正义曰:此云“文绣”,又下文别云“衣服有量”,故郑知此经谓祭服也。经云“具饬衣裳”,饬谓正也,言备具正理衣裳。云“文谓画也”者,以经文与绣相对,祭服裳绣而衣画,故以文为画也。云”祭服之制,画衣而绣裳”者,按《尚书 咎繇谟》云“予欲观古人之象,日、月、星、辰、山、龙、华虫,作会”,是衣画也;“宗彝、藻、火、粉、米、黼黻、絺绣”,是裳绣也。画色轻,故在衣以法天;绣色重,故在裳以法地也。
○“衣服有量,必循其故”。
○正义曰:此朝燕等之衣服,小大长短,及制度采色,皆有度量,必因循故法也,不得别更改造。此云“循其故”,上云“文绣有恒”,恒则故也。但上是祭服,委曲言之。
○注“此谓”至“之可”。
○正义曰:上是祭服,故知此是朝燕也。“及他服”者,谓战伐田猎等之服。引《诗》“七月流火”者,证寒之益至,故作衣服。此《诗》是《邠风》,周公所作。周公因管、蔡流言,遂陈先公居豳施化之事,言七月之时,火星西流,九月之时,常授民以衣服。
○注“申重”至“其罪”。
○正义曰:“申,重也”,《释诂》文。云“当谓值其罪”者,言断决罪人之时,必须当值所犯之罪。经云“枉桡不当”,枉谓违法曲断,桡谓有理不申,应重乃轻,应轻更重,是其不当也。
是月也,乃命宰祝循行牺牲,视全具,案刍豢,瞻肥瘠,察物色,必比类,量小大,视长短,皆中度。五者备当,上帝其飨。於鸟兽肥充之时,宜省群牲也。宰祝,太宰、大祝,主祭祀之官也。养牛羊曰刍,犬豕曰豢。五者,谓所视也,所按也,所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