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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-第177页

薨,卒哭而祔,祔而作主。特祀於主,烝尝禘於庙”,杜注云“新主既特祀於寝,则宗庙四时当祀,三年礼毕,又大禘,乃皆同於吉”。如杜之意,与三年不祭违者,按《释例》云:“《礼记》,后儒所作,不正与《春秋》同。”是杜不尽用《礼记》也。
  ○注“暴犹”至“饶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暴是残暴,物被残暴则虚耗,故云“暴犹耗也”。浩浩,是多大之义,故《尧典》云:“浩浩滔天。”故云“浩犹饶也”。
  ○“虽有凶旱水溢,民无菜色”者,凶旱,谓凶荒遭旱也。水溢,谓水之汎溢。凡水旱之岁,历运有常,按《律历志》云:十九岁为一章,四章为一部,二十部为一统,茸艹为一元,则一元有四千五百六十岁。初人元一百六岁有阳九,谓旱九年。次三百七十四岁阴九,谓水九年。以一百六岁并三百七十四岁,为四百八十岁,注云六乘八之数。次四百八十岁有阳九,谓旱九年。次七百二十岁阴七,谓水七年。次七百二十岁阳七,谓旱七年,又注云七百二十者,九乘八之数。次六百岁阴三,谓水三年。次六百岁阳五,谓旱五年。注云:六百岁者,以八乘八,八八六十四;又以七乘八,七八五十六,相乘为一千二百岁,於《易》七八不变,气不通,故合而数之,各得六百岁。次四百八十岁阴三,次四百八十岁阳三。从入元至阳三,除去灾岁,总有四千五百六十年。其灾岁两个阳九年,一个阴九年,一个阴阳各七年,一个阴阳各五年,一个阴阳各三年,灾岁总有五十七年,并前四千五百六十年,通为四千六百一十七岁。此一元之气终矣。如《律历》之言,此是阴阳水旱之大数也。所以正用七八九六相乘者,以水数六、火数七、木数八、金数九、故以此交互相乘也。以七八九六阴阳之数,自然故有九年、七年、五年、三年之灾,须三年、六年、九年之蓄也。然灾岁有阳七、阴七、阳五、阴五,此记直云三年、六年、九年之蓄,不云七五者,此各以其三相因,故不言七五也。举六年,则七年、五年之蓄可知。若贮积满九年之后,则腐坏,当随时给用也。
  天子七日而殡,七月而葬。诸侯五日而殡,五月而葬。大夫、士、庶人三日而殡,三月而葬。尊者舒,卑者速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天子七月而葬,同轨毕至。诸侯五月,同盟至。大夫三月,同位至。士逾月,外姻至。”三年之丧,自天子达。下通庶人,於父母同。天子诸侯降期。
  ○期,居宜反。庶人县封,葬不为雨止,不封不树。丧不贰事,县封,当为县窆。县窆者,至卑,不得引紼下棺,虽雨犹葬,以其礼仪少。封,谓聚土为坟。不封之,不树之,又为至卑无饰也。《周礼》曰“以爵等为丘封之度,与其树数”,则士以上乃皆封、树。贰之言二也。庶人终丧无二事,不使从政也。《丧大记》曰:“大夫士既葬,公政入於家。既卒哭,弁绖带,金革之事无辟也。”
  ○县封,上音玄;下音窆,彼念反。不为,于伪反,注“又为”同。紼音弗。上,时掌反,下“大夫以上”同。辟音避。自天子达於庶人。丧从死者,祭从生者,支子不祭。从死者,谓衣衾棺椁。从生者,谓奠祭之牲器。
  [疏]“君子”至“不祭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天子以下殡葬日月不同,及衣衾牲器之数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注“尊者”至“姻至”。
  ○正义曰:天子诸侯位既尊重,送终礼物,其数既多,身在於丧,许其申遂,故日月缓也。大夫及士礼数既卑,送终之物,其数简少,又职唯促遽,义许夺情,故日月促也。必至三日者,冀其更生,三日不生,亦不生矣。所引“《春秋传》”以下,隐元年《左氏》文。同轨者,杜预云“言同轨,以别四夷之国”,谓中国诸侯,车同轨辙,尽皆来至。同盟者,杜预云“同在方岳之盟”。同位者,杜预云“古者行役不逾时”。诸侯以下,不言毕至者,有来有否,不必尽来,故不云毕。按《左传》大夫言三月,士言逾月,此总云大夫士三月而葬者,此记者许以降二为差,故总云三月。《左传》细言其别,故云大夫三月,士逾月。其实大夫三月者,除死月为三月。士三月者,数死月为三月,正是逾越一月,故言逾月耳。按《膏肓》,休以为士礼三月而葬,今《左氏》云逾月,於义《左氏》为短。玄箴之曰:“礼,人君之丧,殡葬,皆数来月来日。士殡葬,皆首荠月往日。尊卑相下之差数,故大夫士俱三月,其实不同。士之三月,及大夫之逾月也。”郑《箴膏肓》以正礼而言,故云“人君殡葬,数来月来日”。若春秋之时,天子诸侯之葬皆数死月,故文八年八月“天王崩”,九年二月“葬襄王”。又成十八年八月“公薨”,十二月葬,传云“书顺也”,是皆数死月也。故郑又云:“人君殡数来日,葬首荠月。”据《春秋》为说,其殡日之义,巳具在上《曲礼》疏。其诸侯奔丧,按《异义》:“《公羊》说天王丧,赴者至,诸侯哭。虽有父母之丧,越紼而行事,葬毕,乃还。《左氏》说王丧,赴者至,诸侯既哭,问故,遂服斩衰,使上卿吊,上卿会葬。经书叔孙得臣如京师葬襄王,以为得礼。许慎谨按:易下邳传其容说,诸侯在千里内皆奔丧,千里外不奔丧。若同姓,千里外犹奔丧,